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
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以下稱嬰配乳粉)質量安全,現將加強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嬰配乳粉生產企業應依法依規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原輔料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完善原輔料采購驗收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營養成分要求的復合配料作為原料生產嬰配乳粉。
二、生產直接進入干混合工序嬰配乳粉原輔料的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其產品除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外,微生物指標還應符合嬰配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應要求,并嚴格貯存和運輸管理。
三、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逐步使用具備嬰配乳粉生產能力企業生產的基粉。
四、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對基粉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質量安全審核,確保其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GB 126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等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按注冊證書中基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并實施出廠逐批檢驗。
五、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制定基粉質量控制文件,對基粉進廠實施逐批全項目檢驗,確保其符合第二款相關要求,并嚴格運輸、貯存和使用管理,盡可能縮短基粉使用期限。
六、鼓勵使用生牛乳或者生羊乳生產嬰配乳粉。1歲以上幼兒配方乳粉標簽配料表項下可以相同字號標注“生牛乳加工”或者“生羊乳加工”字樣。標簽調整后產品上市前,應按要求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無需申請產品配方變更注冊。
七、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實施嬰配乳粉生產許可和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查原輔料、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出廠檢驗、標簽標識等合規情況;對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明細中注明基粉的規格和生產企業名稱。
現行關于嬰配乳粉注冊許可要求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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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配方乳粉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以下稱嬰配乳粉)質量安全,現將加強原輔料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嬰配乳粉生產企業應依法依規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原輔料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完善原輔料采購驗收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營養成分要求的復合配料作為原料生產嬰配乳粉。
二、生產直接進入干混合工序嬰配乳粉原輔料的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其產品除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外,微生物指標還應符合嬰配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應要求,并嚴格貯存和運輸管理。
三、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逐步使用具備嬰配乳粉生產能力企業生產的基粉。
四、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對基粉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質量安全審核,確保其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GB 126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等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按注冊證書中基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并實施出廠逐批檢驗。
五、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應制定基粉質量控制文件,對基粉進廠實施逐批全項目檢驗,確保其符合第二款相關要求,并嚴格運輸、貯存和使用管理,盡可能縮短基粉使用期限。
六、鼓勵使用生牛乳或者生羊乳生產嬰配乳粉。1歲以上幼兒配方乳粉標簽配料表項下可以相同字號標注“生牛乳加工”或者“生羊乳加工”字樣。標簽調整后產品上市前,應按要求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無需申請產品配方變更注冊。
七、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實施嬰配乳粉生產許可和原料等事項備案管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查原輔料、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出廠檢驗、標簽標識等合規情況;對使用基粉生產嬰配乳粉的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明細中注明基粉的規格和生產企業名稱。
現行關于嬰配乳粉注冊許可要求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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