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區等13個地方政府為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的函
北京市海淀區、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上海市長寧區、江蘇省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寧波市、浙江省金華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贛州市和泰和縣、山東省臨沂市、湖南省長沙市、重慶市綦江區、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海淀區等13個地方政府報送的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評估申請材料收悉。根據《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經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初審合格和市場監管總局評估合格,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海淀區、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上海市長寧區、江蘇省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寧波市、浙江省金華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贛州市和泰和縣、山東省臨沂市、湖南省長沙市、重慶市綦江區、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為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
二、示范區要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優化發展環境,著力推動網絡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著力推動完善網絡市場監管體系;強化服務意識,著力推動優化網絡市場服務機制;立足特色、發揮優勢,著力創新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理念模式、體制機制,積極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和制度成果。
三、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責任,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相關社會組織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示范區建設和發展。
四、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區建設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為示范區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綜合協調,支持示范區先行先試;加強調查研究,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和制度成果;加強動態管理,推動示范區持續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陜西省人民政府;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陜西省市場監管局。
北京市海淀區、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上海市長寧區、江蘇省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寧波市、浙江省金華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贛州市和泰和縣、山東省臨沂市、湖南省長沙市、重慶市綦江區、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海淀區等13個地方政府報送的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評估申請材料收悉。根據《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經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初審合格和市場監管總局評估合格,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海淀區、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上海市長寧區、江蘇省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寧波市、浙江省金華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贛州市和泰和縣、山東省臨沂市、湖南省長沙市、重慶市綦江區、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為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
二、示范區要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優化發展環境,著力推動網絡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著力推動完善網絡市場監管體系;強化服務意識,著力推動優化網絡市場服務機制;立足特色、發揮優勢,著力創新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理念模式、體制機制,積極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和制度成果。
三、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責任,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相關社會組織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示范區建設和發展。
四、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區建設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為示范區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綜合協調,支持示范區先行先試;加強調查研究,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和制度成果;加強動態管理,推動示范區持續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陜西省人民政府;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陜西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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