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嚴禁!事關罰款設定與實施,國務院發文
2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對涉及罰款事項的行政法規進行系統梳理,及時按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要加大對亂罰款的整治力度,更好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的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意見》明確,要依法科學行使罰款設定權,嚴格規范罰款實施活動,全面強化罰款監督。今后,在罰款設定、罰款實施、罰款監督方面,有哪些“不”、“不得”、“嚴禁”?一起來看——
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但未設定罰款的,規章不得增設罰款。
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對相似違法行為規定的罰款數額,并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要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
規定處以一定幅度的罰款時,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罰款的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之間一般不超過10倍。
對評估發現有不符合上位法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明顯過罰不當、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等情形的罰款規定,要及時按照立法權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違法事實實施罰款,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的范圍。
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不得只罰款而不糾正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清理、規范工作,及時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規、不必要的監控設備。
利用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根據監管需要確定監控設備的設置地點、間距和數量等,設置地點要有明顯可見的標識,投入使用前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嚴禁為增加罰款收入脫離實際監管需要隨意設置。要確保計量準確,未經依法檢定、逾期未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行為,嚴格規范罰款,推進事中事后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
對社會關注度較高、投訴舉報集中、違法行為頻繁發生等罰款事項,要綜合分析研判,優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罰不管;行政機關不作為的,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監督,符合問責規定的,嚴肅問責。
行政機關要將應當上繳的罰款收入,按照規定繳入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堅決防止罰款收入不合理增長,嚴肅查處罰款收入不真實、違規處置罰款收入等問題。
嚴禁逐利罰款,嚴禁對已超過法定追責期限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
國務院決定取消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國務院決定調整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并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或者廢止工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2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對涉及罰款事項的行政法規進行系統梳理,及時按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要加大對亂罰款的整治力度,更好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的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意見》明確,要依法科學行使罰款設定權,嚴格規范罰款實施活動,全面強化罰款監督。今后,在罰款設定、罰款實施、罰款監督方面,有哪些“不”、“不得”、“嚴禁”?一起來看——
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但未設定罰款的,規章不得增設罰款。
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對相似違法行為規定的罰款數額,并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要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
規定處以一定幅度的罰款時,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罰款的最低數額與最高數額之間一般不超過10倍。
對評估發現有不符合上位法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明顯過罰不當、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等情形的罰款規定,要及時按照立法權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違法事實實施罰款,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的范圍。
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不得只罰款而不糾正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清理、規范工作,及時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規、不必要的監控設備。
利用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根據監管需要確定監控設備的設置地點、間距和數量等,設置地點要有明顯可見的標識,投入使用前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嚴禁為增加罰款收入脫離實際監管需要隨意設置。要確保計量準確,未經依法檢定、逾期未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行為,嚴格規范罰款,推進事中事后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
對社會關注度較高、投訴舉報集中、違法行為頻繁發生等罰款事項,要綜合分析研判,優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罰不管;行政機關不作為的,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監督,符合問責規定的,嚴肅問責。
行政機關要將應當上繳的罰款收入,按照規定繳入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堅決防止罰款收入不合理增長,嚴肅查處罰款收入不真實、違規處置罰款收入等問題。
嚴禁逐利罰款,嚴禁對已超過法定追責期限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
國務院決定取消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國務院決定調整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并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或者廢止工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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