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使用“鬼秤”構成欺詐將退一賠三
1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筑牢電子計價秤監管制度墻 解決人民群眾身邊‘關鍵小事’”新聞發布會。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完成了對部門規章《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并且出臺了《電子計價秤型式評價大綱(試行)》《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兩項計量技術規范,針對社會廣泛關注、反映強烈的“缺斤短兩”“鬼秤”等電子計價秤作弊問題,深入開展綜合整治,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會上,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對上述規章及技術規范進行了介紹。
據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火旺介紹稱,《辦法》的修訂,強化了集貿市場主辦者主體責任,系統規定了集市主辦者的管理職責,從計量制度管理、誠信體系管理、計量器具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明確、具體要求。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經營者行為,《辦法》要求,經營者應當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應當定期送檢。
《辦法》還明確,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規定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構成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規定,通過民事賠償責任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此次修訂還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辦法》規定,集市主辦者未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處理;集市主辦者未按要求對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設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計量器具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針對集市主辦者監督不到位的行為,《辦法》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縱容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1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筑牢電子計價秤監管制度墻 解決人民群眾身邊‘關鍵小事’”新聞發布會。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完成了對部門規章《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并且出臺了《電子計價秤型式評價大綱(試行)》《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兩項計量技術規范,針對社會廣泛關注、反映強烈的“缺斤短兩”“鬼秤”等電子計價秤作弊問題,深入開展綜合整治,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會上,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對上述規章及技術規范進行了介紹。
據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火旺介紹稱,《辦法》的修訂,強化了集貿市場主辦者主體責任,系統規定了集市主辦者的管理職責,從計量制度管理、誠信體系管理、計量器具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明確、具體要求。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經營者行為,《辦法》要求,經營者應當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應當定期送檢。
《辦法》還明確,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規定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構成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規定,通過民事賠償責任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此次修訂還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辦法》規定,集市主辦者未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處理;集市主辦者未按要求對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設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計量器具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針對集市主辦者監督不到位的行為,《辦法》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縱容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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