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教培行業合規治理及預付消費風險防范的思考與建議!
近年來,隨著國家“雙減”政策的出臺和預付消費糾紛的多發,各地政府相關部門都圍繞教育培訓行業開展了合規治理和風險防范工作。盡管總體上取得明顯成效,但在少數地方、少數環節上存在短板和不足。如何進一步提升教育培訓行業的合規性水平和防范預付式消費糾紛風險能力,鞏固提升近年來治理成效,實現“多部門共同管好一件事”,打造教培行業的“綜合治理范式”。筆者圍繞這一課題進行了調研,思考后形成以下建議:
一、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問題主要集中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門、一些環節上存在統籌監管與服務有待于加強等四個方面。
(一)統籌監管與服務有待于加強
目前“雙減”工作初步形成了教育牽頭、文化旅游、體育、科技各管一塊、其它部門配合的分類審核、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但多數文化旅游、體育、科技部門在主觀上有“不該本部門管”的認知,導致“不想管”的現象較為普遍,沒有認識到中小微培訓主體在穩崗就業、滿足群眾剛需的積極作用,沒有把此項工作同推動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聯系起來,個別地方甚至把工作目標片面理解為“將存量非學科主體數量壓縮1/3以內”,在客觀方面又因管理經驗、對行業和市場剛需調查研究、綜合治理思維等多方面的不足,在制定出臺政策時較多采取簡單套用教育部門對學科類培訓開展合規治理的做法。導致與現有存量非學科類市場主體的經營現狀有一定偏差,有些合規標準如對信用保證金、經營面積的規定完全沒有考慮城市、縣城和鄉鎮的地域差別。極少數市場主體甚至合規難度大,而轉入“地下”開展培訓活動,與各個監管部門“打游擊”、“躲迷藏”,更是增大了治理工作難度和各類風險隱患。
(二)監管制度設計有待于優化完善
目前一些縣(市)行業主管部門在合規治理中圖簡單,沒有充分考慮到非學科培訓市場主體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在操作上采用如“每個培訓網點繳納30萬元保證金才能獲準審核登記”的做法,并沒有結合投資者情況、師資學員人數、營收總量、利潤率等因素,制定如“可以免繳、減繳、分期繳的不同情形”的規定,從而引發屬地相當數量市場主體的不理解和質疑,甚至出現非學科類培訓主體群體信訪現象。
(三)資金風險防控機制有待于豐富
資金風險防控機制作為治理防范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核心因素,被非學科類培訓主體廣泛關注。但少數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在機制設定時,只有第三方資金存管和信用保證金機制,沒有將商業信用保證保險、提倡推廣“先服務后收費”模式等機制納入設計;個別單位甚至將目的和手段相混淆,出現“既要第三方資金存管又要繳納信用保證金”、僅用“信用保證金”的繳存數量來衡量一地的工作成效的現象。
(四)部門協同和社會共治的效能有待于提升
一些地方部門間數據、信息交換不及時;對執行層面的政策宣講培訓不足,導致市場主體從各個部門獲得的回應解讀不一致;有的行業主管部門缺乏擔當,錯誤認為“行業主管只管有證的,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都應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導致抬高合規治理門檻,影響治理進度。相當數量的地方忽略了治理的綜合施策,重行政手段輕消費教育。沒有發揮出消費者組織和行業協會在消費教育、社會治理、風險預警方面的積極作用。
以上問題綜合起來,外在集中表現在少數地區的治理防范工作整體進程緩慢、市場主體影響配合的主觀能動性不高、相關行業的群眾訴求數量高居不下。
二、相關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綜合治理思路、細化任務目標
進一步發揮各地政府“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席會議作用,不斷健全完善“部門協同社會共治、分類實施行業許可、預付資金風險有效防控、許可信息統一公示、違規行為及時查處”的閉環長效機制。始終緊扣分類監管許可、預付資金風險防控、許可信息公示三個關鍵環節,充分發揮消委組織的社會監督和消費教育功能,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四自”作用,多渠道、多形式長期宣傳無證(照)從事教育培訓服務、違規收取處置預付費的違法風險和社會危害性,教育和幫助消費者提高預付式消費風險防范能力;加大對利用教育培訓服務預收費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通過科學施策和持續發力,實現行業整體合規性明顯提升,行業交易秩序總體平穩,群眾投訴“降量退位”。各地政府部門要針對不同情況,明確三大類(學科類、文化體育藝術類、科技類)教培機構合規的時間表、任務圖,做到預付式消費許可(備案)公示率達到100%。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部門協同機制
教育部門負責屬地“雙減”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調度。具體負責對學科類培訓行業的準入許可(含明確培訓具體科目、公示許可條件和流程,下同)、日常監管、法規宣講和投訴舉報信訪處理,負責查處無證從事學科類培訓的違規行為。
文旅部門負責屬地文化體育藝術類培訓的準入許可、日常監管、法規宣講和投訴舉報信訪處理;負責查處無證從事文化體育藝術類的違規行為;負責引導文化體育藝術類的合規服務主體在條件成熟情況下組建行業協會。
科技部門負責屬地科技類培訓的準入許可、日常監管、法規宣講和投訴舉報信訪處理;負責查處無證從事科技類的違規行為;負責引導科技類培訓的合規服務主體在條件成熟情況下組建行業協會。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按照“先證后照”原則,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屬地市場主體的名稱核準、經營范圍變更;負責查辦教育培訓行業的廣告違法、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有證無照等行政處罰案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參與對重大群體性投訴的處置。
民政部門負責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屬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屬地新成立行業協會的指導,負責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各單位強化協同配合,實現相關工作數據、信息共享,健全完善執法協作機制,保證違法線索(案件)雙向移送暢通;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啟動“兩法銜接”機制移送司法機關。對工作中存在職責交叉或爭議的,可通過協調機制辦公室協商解決或報請屬地政府指定責任(主責)單位,在協商解決或政府指定前,應擱置爭議聯合開展監管執法、矛盾化解維穩等綜合治理工作。
(三)進一步優化完善監管制度
1.堅持“屬地許可”、“一(行)業一策”、“一(縣市)區一標”三個原則開展合規治理工作。
教育培訓科目眾多,涉及服務對象廣泛,特別是非學科培訓各個科目的行業現狀、教學特點各不相同。同時,市各個縣市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需求問題、服務主體投資人情況和經營規模、區域內行業服務價格也有明顯差別,應當由各個(縣市)區根據屬地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分行業制定統一的合規政策,在具體措施上自行設定對應的標準,以引導和確保大多數從業主體能夠實現合規經營。在制定政策和標準過程中,一定要防止出現脫離實際的“照抄照搬”、“生搬硬套”現象。
2.堅持精細化開展預付資金風險防控
合規治理工作應把建立資金管控制度作為防范風險的核心內容,目的是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是為促進行業服務質量提升,滿足教育消費潛力的釋放;而非簡單地去追求保證金金額的大小,更不應造成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市場主體的經營負擔加重。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教育培訓主體自愿選擇第三方資金存管或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來實現資金風險防控的治理目的。在同一縣市區同一培訓項目內,各個主體在續存年限、師資人數、經營面積、在培對象人數上限、單一周期預收資金總額、被消費者投訴舉報數量等各方面也存在著一定差別,因而也鼓勵和倡導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區分不同情形,在出臺制度時,充分考慮各種有主體采用“先培訓、后收費”等具體情形,引入如“免除(減少、分期)繳納保證金”、“特定時段前合規可享受一定時長的扶持政策”等更加精細化、人性化的制度,從而調動從業主體的合規主觀能動性,加快全市合規化進程。
3.優化許可流程提升許可效能
各地各部門在實施許可中,可以結合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和“放管服”改革的相關要求,針對屬地情況,可以采用如部門聯審、流動辦公、定制上門審核等多種靈活形式滿足有合規意愿培訓主體的需求;也可以探索引入“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區別不同情況,減免提交資料的種類、數量;還可以探索對如“已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未到期、提前解約需支付高額違約金或巨大經濟利益損失的”等情形明確過渡期,給予容缺許可或臨時許可。
(四)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共治機制
1.充分發揮消委組織的社會監督和消費教育職責。
各地消委組織可以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消費教育工作,負責定期歸集各行業主管部門許可信息向社會公示,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標識的“審核(備案)信息公示牌”;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對合規經營主體開展正面宣傳,不定期發布消費警示和典型案例。引導消費者理性購課,教育消費者掌握識別防范風險技巧,培養“繳費前查驗審核(備案)信息公示牌”的新型消費習慣。
2.引導成立行業協會,發揮其“四自”作用提升行業自律水平。
條件成熟的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積極引導推動成立行業協會,通過制訂《行業誠信公約》、推行“七天無理由退費”承諾等手段,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共治作用,使其成為各部門的監管助手和政策宣講隊,有效幫助各部門提高風險發現能力,彌補以往監管中面臨的立法滯后、行政手段不足的短板。
3.創新監管服務方式和監管手段。
各部門要改變“離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就無法監管”的片面認識,通過建立投訴公示、行政約談、聯合雙隨機、制定地方性行業推薦標準或示范合同文本等新型監管制度,不斷提升對行業的事中事后監管水平,提升主管行業內預付式消費風險預防化解能力。
4.健全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各地各部門可以結合綜治工作要求,在屬地司法部門、消委組織的支持下,積極探索成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充分發揮第三方調解作用和專業性強的優勢,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為廣大群眾提供放心消費環境。
(五)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規避履職風險
政府各部門要及時總結屬地合規治理的工作經驗和特色亮點,要利用主流媒體和自有傳播資源,廣泛宣傳工作成效、正面典型,牢固占領宣傳陣地。同時加強對自媒體負面信息的關注、監測和及時有效處置。如因合規治理需要,出臺或制定對與現行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有沖突的規范性文件、工作措施,應提前向屬地紀委部門作“容錯”申報。
近年來,隨著國家“雙減”政策的出臺和預付消費糾紛的多發,各地政府相關部門都圍繞教育培訓行業開展了合規治理和風險防范工作。盡管總體上取得明顯成效,但在少數地方、少數環節上存在短板和不足。如何進一步提升教育培訓行業的合規性水平和防范預付式消費糾紛風險能力,鞏固提升近年來治理成效,實現“多部門共同管好一件事”,打造教培行業的“綜合治理范式”。筆者圍繞這一課題進行了調研,思考后形成以下建議:
一、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問題主要集中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門、一些環節上存在統籌監管與服務有待于加強等四個方面。
(一)統籌監管與服務有待于加強
目前“雙減”工作初步形成了教育牽頭、文化旅游、體育、科技各管一塊、其它部門配合的分類審核、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但多數文化旅游、體育、科技部門在主觀上有“不該本部門管”的認知,導致“不想管”的現象較為普遍,沒有認識到中小微培訓主體在穩崗就業、滿足群眾剛需的積極作用,沒有把此項工作同推動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聯系起來,個別地方甚至把工作目標片面理解為“將存量非學科主體數量壓縮1/3以內”,在客觀方面又因管理經驗、對行業和市場剛需調查研究、綜合治理思維等多方面的不足,在制定出臺政策時較多采取簡單套用教育部門對學科類培訓開展合規治理的做法。導致與現有存量非學科類市場主體的經營現狀有一定偏差,有些合規標準如對信用保證金、經營面積的規定完全沒有考慮城市、縣城和鄉鎮的地域差別。極少數市場主體甚至合規難度大,而轉入“地下”開展培訓活動,與各個監管部門“打游擊”、“躲迷藏”,更是增大了治理工作難度和各類風險隱患。
(二)監管制度設計有待于優化完善
目前一些縣(市)行業主管部門在合規治理中圖簡單,沒有充分考慮到非學科培訓市場主體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在操作上采用如“每個培訓網點繳納30萬元保證金才能獲準審核登記”的做法,并沒有結合投資者情況、師資學員人數、營收總量、利潤率等因素,制定如“可以免繳、減繳、分期繳的不同情形”的規定,從而引發屬地相當數量市場主體的不理解和質疑,甚至出現非學科類培訓主體群體信訪現象。
(三)資金風險防控機制有待于豐富
資金風險防控機制作為治理防范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核心因素,被非學科類培訓主體廣泛關注。但少數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在機制設定時,只有第三方資金存管和信用保證金機制,沒有將商業信用保證保險、提倡推廣“先服務后收費”模式等機制納入設計;個別單位甚至將目的和手段相混淆,出現“既要第三方資金存管又要繳納信用保證金”、僅用“信用保證金”的繳存數量來衡量一地的工作成效的現象。
(四)部門協同和社會共治的效能有待于提升
一些地方部門間數據、信息交換不及時;對執行層面的政策宣講培訓不足,導致市場主體從各個部門獲得的回應解讀不一致;有的行業主管部門缺乏擔當,錯誤認為“行業主管只管有證的,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都應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導致抬高合規治理門檻,影響治理進度。相當數量的地方忽略了治理的綜合施策,重行政手段輕消費教育。沒有發揮出消費者組織和行業協會在消費教育、社會治理、風險預警方面的積極作用。
以上問題綜合起來,外在集中表現在少數地區的治理防范工作整體進程緩慢、市場主體影響配合的主觀能動性不高、相關行業的群眾訴求數量高居不下。
二、相關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綜合治理思路、細化任務目標
進一步發揮各地政府“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席會議作用,不斷健全完善“部門協同社會共治、分類實施行業許可、預付資金風險有效防控、許可信息統一公示、違規行為及時查處”的閉環長效機制。始終緊扣分類監管許可、預付資金風險防控、許可信息公示三個關鍵環節,充分發揮消委組織的社會監督和消費教育功能,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四自”作用,多渠道、多形式長期宣傳無證(照)從事教育培訓服務、違規收取處置預付費的違法風險和社會危害性,教育和幫助消費者提高預付式消費風險防范能力;加大對利用教育培訓服務預收費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通過科學施策和持續發力,實現行業整體合規性明顯提升,行業交易秩序總體平穩,群眾投訴“降量退位”。各地政府部門要針對不同情況,明確三大類(學科類、文化體育藝術類、科技類)教培機構合規的時間表、任務圖,做到預付式消費許可(備案)公示率達到100%。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部門協同機制
教育部門負責屬地“雙減”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調度。具體負責對學科類培訓行業的準入許可(含明確培訓具體科目、公示許可條件和流程,下同)、日常監管、法規宣講和投訴舉報信訪處理,負責查處無證從事學科類培訓的違規行為。
文旅部門負責屬地文化體育藝術類培訓的準入許可、日常監管、法規宣講和投訴舉報信訪處理;負責查處無證從事文化體育藝術類的違規行為;負責引導文化體育藝術類的合規服務主體在條件成熟情況下組建行業協會。
科技部門負責屬地科技類培訓的準入許可、日常監管、法規宣講和投訴舉報信訪處理;負責查處無證從事科技類的違規行為;負責引導科技類培訓的合規服務主體在條件成熟情況下組建行業協會。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按照“先證后照”原則,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屬地市場主體的名稱核準、經營范圍變更;負責查辦教育培訓行業的廣告違法、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有證無照等行政處罰案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參與對重大群體性投訴的處置。
民政部門負責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屬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屬地新成立行業協會的指導,負責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各單位強化協同配合,實現相關工作數據、信息共享,健全完善執法協作機制,保證違法線索(案件)雙向移送暢通;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啟動“兩法銜接”機制移送司法機關。對工作中存在職責交叉或爭議的,可通過協調機制辦公室協商解決或報請屬地政府指定責任(主責)單位,在協商解決或政府指定前,應擱置爭議聯合開展監管執法、矛盾化解維穩等綜合治理工作。
(三)進一步優化完善監管制度
1.堅持“屬地許可”、“一(行)業一策”、“一(縣市)區一標”三個原則開展合規治理工作。
教育培訓科目眾多,涉及服務對象廣泛,特別是非學科培訓各個科目的行業現狀、教學特點各不相同。同時,市各個縣市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需求問題、服務主體投資人情況和經營規模、區域內行業服務價格也有明顯差別,應當由各個(縣市)區根據屬地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分行業制定統一的合規政策,在具體措施上自行設定對應的標準,以引導和確保大多數從業主體能夠實現合規經營。在制定政策和標準過程中,一定要防止出現脫離實際的“照抄照搬”、“生搬硬套”現象。
2.堅持精細化開展預付資金風險防控
合規治理工作應把建立資金管控制度作為防范風險的核心內容,目的是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是為促進行業服務質量提升,滿足教育消費潛力的釋放;而非簡單地去追求保證金金額的大小,更不應造成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市場主體的經營負擔加重。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教育培訓主體自愿選擇第三方資金存管或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來實現資金風險防控的治理目的。在同一縣市區同一培訓項目內,各個主體在續存年限、師資人數、經營面積、在培對象人數上限、單一周期預收資金總額、被消費者投訴舉報數量等各方面也存在著一定差別,因而也鼓勵和倡導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區分不同情形,在出臺制度時,充分考慮各種有主體采用“先培訓、后收費”等具體情形,引入如“免除(減少、分期)繳納保證金”、“特定時段前合規可享受一定時長的扶持政策”等更加精細化、人性化的制度,從而調動從業主體的合規主觀能動性,加快全市合規化進程。
3.優化許可流程提升許可效能
各地各部門在實施許可中,可以結合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和“放管服”改革的相關要求,針對屬地情況,可以采用如部門聯審、流動辦公、定制上門審核等多種靈活形式滿足有合規意愿培訓主體的需求;也可以探索引入“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區別不同情況,減免提交資料的種類、數量;還可以探索對如“已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未到期、提前解約需支付高額違約金或巨大經濟利益損失的”等情形明確過渡期,給予容缺許可或臨時許可。
(四)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共治機制
1.充分發揮消委組織的社會監督和消費教育職責。
各地消委組織可以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消費教育工作,負責定期歸集各行業主管部門許可信息向社會公示,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標識的“審核(備案)信息公示牌”;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對合規經營主體開展正面宣傳,不定期發布消費警示和典型案例。引導消費者理性購課,教育消費者掌握識別防范風險技巧,培養“繳費前查驗審核(備案)信息公示牌”的新型消費習慣。
2.引導成立行業協會,發揮其“四自”作用提升行業自律水平。
條件成熟的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積極引導推動成立行業協會,通過制訂《行業誠信公約》、推行“七天無理由退費”承諾等手段,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共治作用,使其成為各部門的監管助手和政策宣講隊,有效幫助各部門提高風險發現能力,彌補以往監管中面臨的立法滯后、行政手段不足的短板。
3.創新監管服務方式和監管手段。
各部門要改變“離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就無法監管”的片面認識,通過建立投訴公示、行政約談、聯合雙隨機、制定地方性行業推薦標準或示范合同文本等新型監管制度,不斷提升對行業的事中事后監管水平,提升主管行業內預付式消費風險預防化解能力。
4.健全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各地各部門可以結合綜治工作要求,在屬地司法部門、消委組織的支持下,積極探索成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充分發揮第三方調解作用和專業性強的優勢,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為廣大群眾提供放心消費環境。
(五)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規避履職風險
政府各部門要及時總結屬地合規治理的工作經驗和特色亮點,要利用主流媒體和自有傳播資源,廣泛宣傳工作成效、正面典型,牢固占領宣傳陣地。同時加強對自媒體負面信息的關注、監測和及時有效處置。如因合規治理需要,出臺或制定對與現行法律法規、上級規范性文件有沖突的規范性文件、工作措施,應提前向屬地紀委部門作“容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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