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啟動出口貨物鐵公多式聯運業務模式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背景說明
當前,國際國內大通道的雙循環加速建設,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深度融合,多式聯運經營人全程負責的“一單制”服務模式和集裝箱運輸“不換箱、不開箱、一箱到底”的“一箱制”服務模式加快推廣。為進一步推動交通物流提質增效升級,提高不同運輸方式之間的匹配和銜接水平,海關以順勢監管、流程內嵌、高效便捷為目標,創新符合多式聯運發展需要的海關通關監管模式,以更好監管質效支撐實現“物暢其流”。海關總署在調研收集相關運營企業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出臺本公告。
二、公告意義
一是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支撐。完善多式聯運“一單到底”的海關監管模式,開發海關多式聯運監管系統功能,有助于更好發揮多式聯運業務在支撐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中的橋梁紐帶作用,對于擴大我國制度型開放、探索“一帶一路”運輸貿易新規則、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多式聯運服務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促進物流提質降本增效的必然要求。通過完善海關多式聯運監管制度,建設海關多式聯運監管系統,充分發揮不同運輸方式的組合、銜接和銜接優勢,實現運輸資源的高效整合和運輸組織的無縫銜接,是順應多式聯運業態發展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加快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提升整體物流運輸效率、實現物流提質降本增效。
三是順應物流大通道建設的應有之義。建立并完善海關多式聯運監管制度將有利于助推調整優化運輸結構,提高運輸組織效率,切實降低通道物流成本,增強運輸保障能力,為保障重要物資運輸、提升物流服務水平、帶動沿線經濟發展等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撐。
三、具體措施解讀
(一)關于業務范圍。
本次多式聯運業務試點范圍為出口鐵公聯運模式,即本公告條款第一條所述范圍。其他類型的進出口聯運模式,如鐵海聯運、江海聯運、陸空聯運等將在鐵公聯運穩定試運行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和擴大。
(二)關于監管貨物的性質。
本公告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制定,出口多式聯運貨物屬于轉關監管貨物。在公告范圍內,海關通過對多式聯運申請單數據進行審核、放行,實現對出口多式聯運貨物的轉關運輸監管,無需企業另行申報并辦理轉關手續。
(三)關于通關模式的選擇。
海關鼓勵符合試點范圍內的企業積極采用多式聯運作業模式,也支持企業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或者多程轉關方式辦理多式聯運通關手續。
(四)關于數據傳輸申請及取消業務的辦理。
在向海關傳輸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前,聯運經營人應當向市場主體登記地或者經營業務所在地海關辦理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手續;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應當向監管作業場所實際所在地的主管地海關辦理數據傳輸申請手續。聯運經營人或場所經營企業需要取消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權限的,應向業務開通地海關辦理取消手續。
(五)關于多式聯運貨物裝卸、儲存、換裝運輸工具。
原則上,多式聯運貨物裝卸、儲存、換裝運輸工具,應當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進行。但鑒于鐵路運輸的特殊性,在鐵路聯程運輸期間(上一程或者下一程為鐵路運輸),經多式聯運系統對多式聯運申請單審核通過的,可在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換裝運輸工具。海關可派員監管,必要時可對貨物進行抽核。
(六)關于支持靈活換裝的作業。
多式聯運貨物在運輸途中,需要臨時增加換裝地(裝卸、換裝運輸工具)的,聯運經營人應向海關發送境內物流信息變更電子數據,經海關審核通過,在新增換裝地點開展換裝作業。
一、背景說明
當前,國際國內大通道的雙循環加速建設,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深度融合,多式聯運經營人全程負責的“一單制”服務模式和集裝箱運輸“不換箱、不開箱、一箱到底”的“一箱制”服務模式加快推廣。為進一步推動交通物流提質增效升級,提高不同運輸方式之間的匹配和銜接水平,海關以順勢監管、流程內嵌、高效便捷為目標,創新符合多式聯運發展需要的海關通關監管模式,以更好監管質效支撐實現“物暢其流”。海關總署在調研收集相關運營企業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出臺本公告。
二、公告意義
一是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支撐。完善多式聯運“一單到底”的海關監管模式,開發海關多式聯運監管系統功能,有助于更好發揮多式聯運業務在支撐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中的橋梁紐帶作用,對于擴大我國制度型開放、探索“一帶一路”運輸貿易新規則、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多式聯運服務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促進物流提質降本增效的必然要求。通過完善海關多式聯運監管制度,建設海關多式聯運監管系統,充分發揮不同運輸方式的組合、銜接和銜接優勢,實現運輸資源的高效整合和運輸組織的無縫銜接,是順應多式聯運業態發展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加快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提升整體物流運輸效率、實現物流提質降本增效。
三是順應物流大通道建設的應有之義。建立并完善海關多式聯運監管制度將有利于助推調整優化運輸結構,提高運輸組織效率,切實降低通道物流成本,增強運輸保障能力,為保障重要物資運輸、提升物流服務水平、帶動沿線經濟發展等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撐。
三、具體措施解讀
(一)關于業務范圍。
本次多式聯運業務試點范圍為出口鐵公聯運模式,即本公告條款第一條所述范圍。其他類型的進出口聯運模式,如鐵海聯運、江海聯運、陸空聯運等將在鐵公聯運穩定試運行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和擴大。
(二)關于監管貨物的性質。
本公告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制定,出口多式聯運貨物屬于轉關監管貨物。在公告范圍內,海關通過對多式聯運申請單數據進行審核、放行,實現對出口多式聯運貨物的轉關運輸監管,無需企業另行申報并辦理轉關手續。
(三)關于通關模式的選擇。
海關鼓勵符合試點范圍內的企業積極采用多式聯運作業模式,也支持企業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或者多程轉關方式辦理多式聯運通關手續。
(四)關于數據傳輸申請及取消業務的辦理。
在向海關傳輸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前,聯運經營人應當向市場主體登記地或者經營業務所在地海關辦理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申請手續;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應當向監管作業場所實際所在地的主管地海關辦理數據傳輸申請手續。聯運經營人或場所經營企業需要取消多式聯運業務數據傳輸權限的,應向業務開通地海關辦理取消手續。
(五)關于多式聯運貨物裝卸、儲存、換裝運輸工具。
原則上,多式聯運貨物裝卸、儲存、換裝運輸工具,應當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進行。但鑒于鐵路運輸的特殊性,在鐵路聯程運輸期間(上一程或者下一程為鐵路運輸),經多式聯運系統對多式聯運申請單審核通過的,可在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換裝運輸工具。海關可派員監管,必要時可對貨物進行抽核。
(六)關于支持靈活換裝的作業。
多式聯運貨物在運輸途中,需要臨時增加換裝地(裝卸、換裝運輸工具)的,聯運經營人應向海關發送境內物流信息變更電子數據,經海關審核通過,在新增換裝地點開展換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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