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場監管系統“年關守護”行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1年11月以來,按照湖南省“年關守護”行動的統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長沙市場監管系統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突出“安全第一”,聚焦老百姓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揮利劍、出重拳、治亂象,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重點工業產品和特種設備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查處一案、震懾一批、整改一業、規范一方”,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過上平安年、放心年、幸福年。現將長沙市場監管系統“年關守護”行動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蔡某軍生產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9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蔡某軍生產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食品案。11月20日,執法人員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12月22日,蔡某軍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批捕。
2021年11月15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組織食品安全風險排查中,發現芙蓉區八一東路馬王堆商貿城某“鴨霸王”熟食店二樓雜物間待使用有8袋無標簽標識的鹵料包和1瓶不知名“白色粉末”。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店現場經營的成品,用于加工使用的鹵料包、鹵水等組織抽檢。經檢驗,16個送檢品種中7個成品和1桶自制鹵水檢出“嗎啡”成分,其中“虎皮雞爪”和“自制鹵水”還檢測出“那可丁”和“罌粟堿”成分。經查,蔡某軍交代了其在熬制鹵水中定期添加罌粟殼,鹵制銷售熟食的違法事實。根據《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規定,“罌粟殼”屬于非食用物質,禁止添加在食品中。蔡某軍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國家明文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長期食用添加罌粟殼或含有“嗎啡”“那可丁”等成分的食物,會出現發冷、出虛汗、乏力、面黃肌瘦等癥狀,嚴重時可能對神經系統、消化系統造成損害,甚至會出現內分泌失調等癥狀,最終上癮,嚴重影響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2.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輕型貨車案
2022年1月21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輕型貨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9092元,罰款60000元。
根據相關移送線索,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1年4月、5月銷售的5輛輕型貨車涉嫌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經查,2021年4月,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將成都某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的5臺二類底盤和貨箱零部件交由湖南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組裝成貨車成品,其中4輛為輕型倉柵式貨車、1輛為輕型欄板貨車,組裝并銷售的貨車并未重新取得3C認證。涉案貨值金額443700元,違法所得29092元。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輕型貨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路暢人安是全社會共同的期盼。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極易引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巨大威脅和傷害。機動車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規定,牢固樹立質量意識、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為人民群眾提供高質量的安全產品。
3.長沙市開福區玖純煙酒商行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零售業務案
2022年1月20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長沙市開福區玖純煙酒商行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6.7元,罰款7682.5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22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開福區煙草專賣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煙草零售業務。現場查獲在售卷煙50個品種,共計693包,貨值金額18139元。經進一步調查發現,截至2021年12月22日,該店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已銷售白沙系列、芙蓉王系列、和天下系列、雙喜、云煙等香煙199包。該案銷售金額7469.2元,違法所得286.7元,案值共計25608.2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煙草制品屬于國家專營產品,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管控,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獲得資質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任何個人和單位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從事煙草制品銷售。廣大商家應增強主體責任意識,合法經營、誠信經營、文明經營。市民朋友購買卷煙時,應查看店內是否懸掛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若發現存在違法售賣煙草制品等問題,請及時撥打“12313”煙草投訴熱線或“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雨花區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雨花區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店內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位于雨花亭街道勞動東路段的雨花區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中,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店內未張貼或者擺放任何有關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志。經查,該店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也未盡到提示提醒義務,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2021年11月26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采取“明察暗訪”的形式,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了“回頭看”,查證當事人對存在的違法行為已進行了全面整改,店內張貼了防止食品浪費宣傳標語,并能在餐飲服務過程中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頒布實施,“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再只是柔性倡議,而是被納入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違反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加強服務人員職業培訓,自覺做到“不誘導”“不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主動提示提醒并阻止消費者的“食品浪費”行為。
5.長沙新地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案
2022年1月19日,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長沙新地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相關部門移送線索,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長沙市望城區金星北路209號“新地·東方明珠”小區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監督檢查?,F場核實發現,長沙新地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立即停止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新地·東方明珠”小區一期3-1#電梯、二期11-1-1#電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電梯運行安全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生命安全密切相關。電梯維護保養、日常管理不到位將導致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定期開展檢驗,及時督促維保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出入人員安全。
6.長沙市望城區樂爾樂超市銷售以假充真、未經3C認證的室內加熱器案
2022年1月21日,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長沙市望城區樂爾樂超市銷售以假充真、未經3C認證的室內加熱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無3C認證的烤火器4個,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27日,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產品質量安全檢查時,發現長沙市望城區樂爾樂超市待銷售的5個“鳥籠型”烤火器,產品外觀無生產廠址、無生產日期、無3C認證標識。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從長沙市望城區金橋市場東三街31號“建輝百貨?鞋業”批發購進假冒某公司生產的“鳥籠型”烤火器,數量10個,銷售金額合計90元,利潤30元??净鹌髟趶娭菩援a品3C認證目錄里屬于室內加熱器,產品須取得3C認證。供貨方與當事人均無法提供該批烤火器的3C認證資質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對供貨商另案查處。
冬季是電取暖器使用高峰季節,不合格電烤爐等取暖器材易引發安全事故。電取暖器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消費者在購買電取暖器時,一定要查驗產品上是否有標注國家強制性“CCC”認證標志、產品合格證、執行標準代號、廠名、廠址等信息,核驗銘牌上的產品標識、規格、型號是否與產品說明書一致。
7.長沙縣吳蘇青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11月24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長沙縣吳蘇青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注冊商標侵權白酒6瓶,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接群眾舉報稱,在長沙縣吳蘇清煙酒店購買的6瓶標識“‘貴州茅臺酒’飛天(帶杯)、酒精度53%vol、凈含量500ml”的白酒可疑有假。隨即,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組織對舉報人購買的6瓶“貴州茅臺酒”進行鑒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上述6瓶“貴州茅臺酒”非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或許可生產的產品,系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長沙縣吳蘇清煙酒店于2021年8月從非正規渠道購進標識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貴州茅臺酒”6瓶,購進價格為1000元/瓶,并于2021年9月20日,將上述“貴州茅臺酒”全部銷售給舉報人,銷售價格為2750元/瓶,違法經營額共計165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商標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關系企業的商譽和形象。企業商標品牌在培育過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本案中,當事人從非正規渠道購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酒”,不僅侵犯了企業的商標權,而且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8.瀏陽市有色金屬粉末制造廠生產、銷售不合格煙花原材料案
2022年1月7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瀏陽市有色金屬粉末制造廠生產、銷售不合格煙花原材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罰款97650元的行政處罰。
在組織冬春消防安全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檢查時,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瀏陽市某煙花制造廠使用的“淮城天馬”牌鋁鎂合金粉(生產商:瀏陽市有色金屬粉末制造廠,規格:25kg/袋)進行抽檢。經檢驗,該產品鋁含量、活性不符合《煙花爆竹用鋁鎂合金粉》(GB/T20209-2006)標準中三級要求的規定。經查,2021年9月14日,瀏陽市有色金屬粉末制造廠生產“淮城天馬”牌鋁鎂合金粉120袋,并于2021年9月19日,全部銷往瀏陽市某煙花制造廠,銷售價格387.5元/袋,貨值金額46500元,獲利24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是我國傳統民俗娛樂消費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險品,原輔材料是決定其質量安全和燃放效果的重要因素。無論是從保障安全生產,還是從維護社會穩定角度來看,都必須嚴格管控。煙花爆竹相關生產企業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行業自律,有效保障和提升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確保燃放安全。
9.長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1年11月1日,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長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中,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長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安裝有19臺起重機械,現場不能提供上述起重機械的出廠資料和檢驗合格證明,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起重機械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經查,上述在用起重機械中有16臺屬于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設備,且未經檢驗。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本身具有危險性,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進行檢驗,確保使用安全。
10.寧鄉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案
2022年1月5日,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寧鄉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72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2日,市場監管部門對寧鄉湘林飲用水經營部銷售的2批次“湘林”牌桶裝高山井水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規格型號為18L的桶裝高山井水(生產日期/批號為2021-10-28)銅綠假單胞菌、亞硝酸鹽2項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規格型號為11.3L的桶裝高山井水(生產日期/批號為2021-10-30)亞硝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的“湘林”牌桶裝高山井水均由寧鄉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共生產1054桶,除去留樣自檢的4桶外,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均為4.5元/桶。該案貨值金額4725元,違法所得4725元。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銅綠假單胞菌是一種條件致病菌,對抵抗力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風險。亞硝酸鹽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無機化合物,長期飲用亞硝酸鹽超標的水將給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桶裝飲用水關系到千家萬戶,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喝上安全放心的飲用水是民生大事,容不得半點馬虎。
2021年11月以來,按照湖南省“年關守護”行動的統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長沙市場監管系統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突出“安全第一”,聚焦老百姓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揮利劍、出重拳、治亂象,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重點工業產品和特種設備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查處一案、震懾一批、整改一業、規范一方”,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過上平安年、放心年、幸福年。現將長沙市場監管系統“年關守護”行動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蔡某軍生產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9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蔡某軍生產銷售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食品案。11月20日,執法人員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12月22日,蔡某軍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批捕。
2021年11月15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組織食品安全風險排查中,發現芙蓉區八一東路馬王堆商貿城某“鴨霸王”熟食店二樓雜物間待使用有8袋無標簽標識的鹵料包和1瓶不知名“白色粉末”。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店現場經營的成品,用于加工使用的鹵料包、鹵水等組織抽檢。經檢驗,16個送檢品種中7個成品和1桶自制鹵水檢出“嗎啡”成分,其中“虎皮雞爪”和“自制鹵水”還檢測出“那可丁”和“罌粟堿”成分。經查,蔡某軍交代了其在熬制鹵水中定期添加罌粟殼,鹵制銷售熟食的違法事實。根據《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規定,“罌粟殼”屬于非食用物質,禁止添加在食品中。蔡某軍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國家明文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長期食用添加罌粟殼或含有“嗎啡”“那可丁”等成分的食物,會出現發冷、出虛汗、乏力、面黃肌瘦等癥狀,嚴重時可能對神經系統、消化系統造成損害,甚至會出現內分泌失調等癥狀,最終上癮,嚴重影響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2.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輕型貨車案
2022年1月21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輕型貨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9092元,罰款60000元。
根據相關移送線索,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1年4月、5月銷售的5輛輕型貨車涉嫌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經查,2021年4月,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將成都某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的5臺二類底盤和貨箱零部件交由湖南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組裝成貨車成品,其中4輛為輕型倉柵式貨車、1輛為輕型欄板貨車,組裝并銷售的貨車并未重新取得3C認證。涉案貨值金額443700元,違法所得29092元。湖南車商祥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輕型貨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路暢人安是全社會共同的期盼。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極易引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巨大威脅和傷害。機動車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規定,牢固樹立質量意識、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為人民群眾提供高質量的安全產品。
3.長沙市開福區玖純煙酒商行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零售業務案
2022年1月20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長沙市開福區玖純煙酒商行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6.7元,罰款7682.5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22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開福區煙草專賣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煙草零售業務。現場查獲在售卷煙50個品種,共計693包,貨值金額18139元。經進一步調查發現,截至2021年12月22日,該店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已銷售白沙系列、芙蓉王系列、和天下系列、雙喜、云煙等香煙199包。該案銷售金額7469.2元,違法所得286.7元,案值共計25608.2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煙草制品屬于國家專營產品,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管控,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獲得資質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任何個人和單位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從事煙草制品銷售。廣大商家應增強主體責任意識,合法經營、誠信經營、文明經營。市民朋友購買卷煙時,應查看店內是否懸掛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若發現存在違法售賣煙草制品等問題,請及時撥打“12313”煙草投訴熱線或“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雨花區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雨花區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店內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位于雨花亭街道勞動東路段的雨花區樹木嶺七里三分粉店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中,未主動向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店內未張貼或者擺放任何有關反食品浪費的標識標志。經查,該店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也未盡到提示提醒義務,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2021年11月26日,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采取“明察暗訪”的形式,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了“回頭看”,查證當事人對存在的違法行為已進行了全面整改,店內張貼了防止食品浪費宣傳標語,并能在餐飲服務過程中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頒布實施,“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再只是柔性倡議,而是被納入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違反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加強服務人員職業培訓,自覺做到“不誘導”“不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主動提示提醒并阻止消費者的“食品浪費”行為。
5.長沙新地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案
2022年1月19日,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長沙新地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相關部門移送線索,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長沙市望城區金星北路209號“新地·東方明珠”小區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監督檢查?,F場核實發現,長沙新地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立即停止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新地·東方明珠”小區一期3-1#電梯、二期11-1-1#電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電梯運行安全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生命安全密切相關。電梯維護保養、日常管理不到位將導致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定期開展檢驗,及時督促維保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出入人員安全。
6.長沙市望城區樂爾樂超市銷售以假充真、未經3C認證的室內加熱器案
2022年1月21日,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長沙市望城區樂爾樂超市銷售以假充真、未經3C認證的室內加熱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無3C認證的烤火器4個,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27日,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產品質量安全檢查時,發現長沙市望城區樂爾樂超市待銷售的5個“鳥籠型”烤火器,產品外觀無生產廠址、無生產日期、無3C認證標識。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從長沙市望城區金橋市場東三街31號“建輝百貨?鞋業”批發購進假冒某公司生產的“鳥籠型”烤火器,數量10個,銷售金額合計90元,利潤30元??净鹌髟趶娭菩援a品3C認證目錄里屬于室內加熱器,產品須取得3C認證。供貨方與當事人均無法提供該批烤火器的3C認證資質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對供貨商另案查處。
冬季是電取暖器使用高峰季節,不合格電烤爐等取暖器材易引發安全事故。電取暖器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消費者在購買電取暖器時,一定要查驗產品上是否有標注國家強制性“CCC”認證標志、產品合格證、執行標準代號、廠名、廠址等信息,核驗銘牌上的產品標識、規格、型號是否與產品說明書一致。
7.長沙縣吳蘇青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11月24日,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長沙縣吳蘇青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注冊商標侵權白酒6瓶,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接群眾舉報稱,在長沙縣吳蘇清煙酒店購買的6瓶標識“‘貴州茅臺酒’飛天(帶杯)、酒精度53%vol、凈含量500ml”的白酒可疑有假。隨即,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組織對舉報人購買的6瓶“貴州茅臺酒”進行鑒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上述6瓶“貴州茅臺酒”非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或許可生產的產品,系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長沙縣吳蘇清煙酒店于2021年8月從非正規渠道購進標識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貴州茅臺酒”6瓶,購進價格為1000元/瓶,并于2021年9月20日,將上述“貴州茅臺酒”全部銷售給舉報人,銷售價格為2750元/瓶,違法經營額共計165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長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商標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關系企業的商譽和形象。企業商標品牌在培育過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本案中,當事人從非正規渠道購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酒”,不僅侵犯了企業的商標權,而且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8.瀏陽市有色金屬粉末制造廠生產、銷售不合格煙花原材料案
2022年1月7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瀏陽市有色金屬粉末制造廠生產、銷售不合格煙花原材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罰款97650元的行政處罰。
在組織冬春消防安全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檢查時,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瀏陽市某煙花制造廠使用的“淮城天馬”牌鋁鎂合金粉(生產商:瀏陽市有色金屬粉末制造廠,規格:25kg/袋)進行抽檢。經檢驗,該產品鋁含量、活性不符合《煙花爆竹用鋁鎂合金粉》(GB/T20209-2006)標準中三級要求的規定。經查,2021年9月14日,瀏陽市有色金屬粉末制造廠生產“淮城天馬”牌鋁鎂合金粉120袋,并于2021年9月19日,全部銷往瀏陽市某煙花制造廠,銷售價格387.5元/袋,貨值金額46500元,獲利24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是我國傳統民俗娛樂消費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險品,原輔材料是決定其質量安全和燃放效果的重要因素。無論是從保障安全生產,還是從維護社會穩定角度來看,都必須嚴格管控。煙花爆竹相關生產企業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行業自律,有效保障和提升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確保燃放安全。
9.長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1年11月1日,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長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中,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長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安裝有19臺起重機械,現場不能提供上述起重機械的出廠資料和檢驗合格證明,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起重機械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經查,上述在用起重機械中有16臺屬于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設備,且未經檢驗。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本身具有危險性,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進行檢驗,確保使用安全。
10.寧鄉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案
2022年1月5日,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寧鄉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72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2日,市場監管部門對寧鄉湘林飲用水經營部銷售的2批次“湘林”牌桶裝高山井水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規格型號為18L的桶裝高山井水(生產日期/批號為2021-10-28)銅綠假單胞菌、亞硝酸鹽2項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規格型號為11.3L的桶裝高山井水(生產日期/批號為2021-10-30)亞硝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的“湘林”牌桶裝高山井水均由寧鄉市青羊湖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共生產1054桶,除去留樣自檢的4桶外,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均為4.5元/桶。該案貨值金額4725元,違法所得4725元。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銅綠假單胞菌是一種條件致病菌,對抵抗力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風險。亞硝酸鹽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無機化合物,長期飲用亞硝酸鹽超標的水將給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桶裝飲用水關系到千家萬戶,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喝上安全放心的飲用水是民生大事,容不得半點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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