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部署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在全省范圍內集中開展為期七個月的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范圍覆蓋線上線下。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打擊7大領域的18種違法行為,將集中查辦一批重點案件,嚴懲一批違法主體,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切實凈化公平競爭市場和消費環境,充分激發社會創業創新活力,推動省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平臺企業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二選一”,實施限流、屏蔽、流量劫持、數據殺熟、捆綁軟件、惡意不兼容等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或者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采用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誤導性展示用戶評價、以惡意好評觸發電商平臺懲罰機制、虛假營銷、虛構流量數據、虛構交易互動數據、對經營者自身或其商品(包含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利用新技術手段、新媒體、新型銷售模式開展虛假宣傳的行為;組織專業團隊、利用專門軟件工具刷單炒信;利用網絡軟文、網絡紅人、知名博主、直播帶貨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網絡領域知識產權和商譽保護。如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APP名稱等令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利用電商平臺、朋友圈、短視頻等新型渠道銷售仿冒服裝、日用品等民生重點商品;經營者、平臺企業對同行業競爭者通過雇傭專業“水軍”、“黑公關”等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
違規商業炒作行為。如利用慶祝活動宣傳報道或者領導人講話內容等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假借“特供”“專供”等名義對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利用會銷等方式對與慶祝活動相關的工藝品、紀念品等作虛假的商業宣傳。
違法促銷行為。如線上促銷活動中促銷信息公示不明確;采用欺騙性手段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利用“進店送”“掃碼送”開展違法有獎銷售;線上線下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等。
醫藥購銷企業不正當營銷行為。如醫藥購銷“回扣”;捆綁推銷藥品耗材;借助科研合作、學術推廣等名義在設備采購、工程建設、科研經費等重點領域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疫情防控物資出口企業在獲取相關生產資質、參加招投標及供應商審查、簽訂采購合同、組織生產銷售、目的地貨物通關、外方質量抽查等環節實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如醫療美容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與其發布的美容效果承諾不一致;對美容效果作缺乏科學依據或者支撐的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聘請網紅等代言人直播宣傳,代言人利用話術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誘導消費的行為;通過搜索引擎、生活服務類平臺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標識、誤導性宣傳等多種混淆方式,使消費者誤認為與其他知名醫療機構存在關聯,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以超低價格吸引顧客上門,再通過話術誘導消費者購買高價套餐的行為;未經授權使用“協和”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企業字號或簡稱,令人誤認為是知名醫院商品,或與知名醫院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以宣稱知名醫院專家、發布虛假醫療信息等方式對經營者或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中醫藥服務領域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在農村、城鄉接合地區生產銷售仿冒農資產品、其他日用品等商品,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以“保健”為名推銷普通商品、偽高科技產品、保健理療產品等,宣稱有疾病治療或預防功能等侵害老年、病弱群體合法權益的行為;校外培訓機構、在線培訓機構、早教機構對師資、培訓效果等作夸大、不實宣傳的行為;擅自使用少先隊標識標志、對近視眼鏡功效作虛假宣傳的侵害學生、家長合法權益的行為。
近年來,浙江省不斷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線上線下虛假宣傳、商業詆毀、仿冒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違法行為,取得積極成效。2020年全省共立案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違法案件1540起,罰沒款金額7355萬元,案件數位居全國首位。此次專項執法行動將持續至年底,旨在進一步加大公平競爭監管力度,強化無序競爭行為懲戒,嚴管重打無序競爭。期間,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充分發揮區域間執法協作機制優勢,強化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和聯合執法,適時開展區域聯合行動,提升執法整治效果,同時強化與公安等部門執法協作,行刑銜接形成合力,加大執法震懾,確保重拳整治落地見效。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在全省范圍內集中開展為期七個月的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范圍覆蓋線上線下。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打擊7大領域的18種違法行為,將集中查辦一批重點案件,嚴懲一批違法主體,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切實凈化公平競爭市場和消費環境,充分激發社會創業創新活力,推動省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平臺企業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二選一”,實施限流、屏蔽、流量劫持、數據殺熟、捆綁軟件、惡意不兼容等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或者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采用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誤導性展示用戶評價、以惡意好評觸發電商平臺懲罰機制、虛假營銷、虛構流量數據、虛構交易互動數據、對經營者自身或其商品(包含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利用新技術手段、新媒體、新型銷售模式開展虛假宣傳的行為;組織專業團隊、利用專門軟件工具刷單炒信;利用網絡軟文、網絡紅人、知名博主、直播帶貨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網絡領域知識產權和商譽保護。如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APP名稱等令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利用電商平臺、朋友圈、短視頻等新型渠道銷售仿冒服裝、日用品等民生重點商品;經營者、平臺企業對同行業競爭者通過雇傭專業“水軍”、“黑公關”等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
違規商業炒作行為。如利用慶祝活動宣傳報道或者領導人講話內容等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假借“特供”“專供”等名義對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利用會銷等方式對與慶祝活動相關的工藝品、紀念品等作虛假的商業宣傳。
違法促銷行為。如線上促銷活動中促銷信息公示不明確;采用欺騙性手段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利用“進店送”“掃碼送”開展違法有獎銷售;線上線下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等。
醫藥購銷企業不正當營銷行為。如醫藥購銷“回扣”;捆綁推銷藥品耗材;借助科研合作、學術推廣等名義在設備采購、工程建設、科研經費等重點領域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疫情防控物資出口企業在獲取相關生產資質、參加招投標及供應商審查、簽訂采購合同、組織生產銷售、目的地貨物通關、外方質量抽查等環節實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如醫療美容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與其發布的美容效果承諾不一致;對美容效果作缺乏科學依據或者支撐的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聘請網紅等代言人直播宣傳,代言人利用話術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誘導消費的行為;通過搜索引擎、生活服務類平臺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標識、誤導性宣傳等多種混淆方式,使消費者誤認為與其他知名醫療機構存在關聯,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以超低價格吸引顧客上門,再通過話術誘導消費者購買高價套餐的行為;未經授權使用“協和”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企業字號或簡稱,令人誤認為是知名醫院商品,或與知名醫院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以宣稱知名醫院專家、發布虛假醫療信息等方式對經營者或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中醫藥服務領域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在農村、城鄉接合地區生產銷售仿冒農資產品、其他日用品等商品,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以“保健”為名推銷普通商品、偽高科技產品、保健理療產品等,宣稱有疾病治療或預防功能等侵害老年、病弱群體合法權益的行為;校外培訓機構、在線培訓機構、早教機構對師資、培訓效果等作夸大、不實宣傳的行為;擅自使用少先隊標識標志、對近視眼鏡功效作虛假宣傳的侵害學生、家長合法權益的行為。
近年來,浙江省不斷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線上線下虛假宣傳、商業詆毀、仿冒混淆、侵犯商業秘密等違法行為,取得積極成效。2020年全省共立案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違法案件1540起,罰沒款金額7355萬元,案件數位居全國首位。此次專項執法行動將持續至年底,旨在進一步加大公平競爭監管力度,強化無序競爭行為懲戒,嚴管重打無序競爭。期間,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充分發揮區域間執法協作機制優勢,強化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和聯合執法,適時開展區域聯合行動,提升執法整治效果,同時強化與公安等部門執法協作,行刑銜接形成合力,加大執法震懾,確保重拳整治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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