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問題導向 便利市場準入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全面落實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新《公司法》)規定,堅持問題導向,結合工作實際,細化和明確登記注冊相關規定,為市場監管登記部門便利市場準入、保障市場秩序提供了依據和遵循。
聚焦制度落地,細化注冊資本登記合規指引
公司注冊資本是特定債權人與之發生交易的信賴基礎。新舊《公司法》均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使市場交易雙方對自身的交易風險可預期。但是,在登記實踐中,盲目認繳、天價認繳、期限過長等問題突出,一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卻明顯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于客觀常識的注冊資本申報業務為登記注冊工作帶來較大困擾。
《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新《公司法》相關規定,對注冊資本實繳、認繳、實繳信息公示、出資形式、增資管理與登記、注冊資本調整過渡期、窗口人員業務審查標準等進行規定,既充分尊重注冊資本認繳制制度設計,又對股東出資及公司登記申報行為予以規范,有利于股東合理考量公司現狀、償債能力及行業場景認繳出資,對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實施辦法》對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存量公司重新進行規范,對認繳出資期限過長的(三十年以上)、注冊資本過高的(十億元人民幣以上)、明顯不符合常識的情形,要求登記機關進行綜合研判。對認定異常公司,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依法要求公司及時調整,為市場監管部門規范注冊資本登記管理、依法有序引導存量公司調整注冊資本提供了判斷標準、實施依據和操作規范,同時也為在登記環節評判注冊資本申報的合理性、真實性提供了參考。
聚焦準入規范,提升登記工作質效
針對當前住所虛假申報突出問題,《實施辦法》明確簡化、免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登記機關應采用數據共享等方式進行核驗,突出了兼顧高效便捷和安全可控的理念,對住所自主申報制度予以規范,提升住所登記真實性。
明確登記機關可以不予辦理登記(備案)的情形,涉及名稱、注冊資本、前置審批事項、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為登記機關實施審查提供了要點、標準和方向,增強了調整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明確申請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變更、注銷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備案)或予以撤銷登記(備案),為解決當前登記管理和市場經濟領域頻發的矛盾糾紛問題提供了依據和遵循。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限制條件及公司變更的具體要求,明確了登記聯絡員備案時應當登記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要素,解決了當前部分公司無法取得聯系的問題,突出公司聯絡與溝通的有效性,提升公司登記事項質效。
聚焦群眾關切,破解登記注冊環節梗阻問題
《實施辦法》回應群眾關切和呼聲,聚焦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時遇到的常見難點,提出了有效解決途徑,既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又有利于優化登記服務和營商環境,為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抓手。
《實施辦法》規定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出資方式,拓展了新《公司法》關于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方式的規定,既響應了當前國家發展數字經濟的宏觀安排,又回應了經營主體多種方式出資的實際訴求。
《實施辦法》規定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進行實名驗證的方式,既有利于降低因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引發民事、行政訴訟而導致登記注冊業務被撤銷的潛在風險,同時也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申請登記無法進行身份認證的問題提供了解決途徑。
在登記實踐中,應銷未銷的公司因投資人死亡、注銷、被撤銷等原因,無法完成簽字蓋章確認、主動申辦注銷業務,導致大量應銷未銷公司無法正常退出市場,《實施辦法》提出的代為注銷制度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拓寬經營主體注銷渠道,加快市場出清和優勝劣汰。
聚焦風險防控,強化登記監管制度融合銜接
《實施辦法》在平衡安全與發展,立足“放得活、管得住”,找準便利準入和風險防控的平衡點,對登管銜接作出制度性安排。
《實施辦法》突出規范中介機構代理行為,對中介代理的權利、義務、責任等作出細化規定,有助于登記機關對違法代理行為依法監管。
《實施辦法》強化了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行為的懲戒,明確涉及虛假登記的直接責任人三年內不予辦理登記備案,增加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違法成本,將有效遏制登記違法行為的發生。
《實施辦法》對“虛數”另冊管理、不納入統計及救濟方式的細化規定,有助于強化經營主體“虛數”管理,為國家出臺經濟政策提供更加精準的數據參考。
海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加大《實施辦法》宣傳力度,認真做好窗口咨詢和政策解讀。組織《實施辦法》業務專題培訓,夯實登記注冊窗口工作人員業務功底。切實加強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合規指引,引導公司合理申報、調整注冊資本。全面提高登管銜接機制效能,推行“信用+登記”和“信用等級審批制”服務模式,強化中介機構管理,加強與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監管協作與數據互通,查處虛假登記行為,落實信用懲戒制度,確保登記管理各項政策落地見效,經營主體登記工作提質增效,積極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 鐵 剛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全面落實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新《公司法》)規定,堅持問題導向,結合工作實際,細化和明確登記注冊相關規定,為市場監管登記部門便利市場準入、保障市場秩序提供了依據和遵循。
聚焦制度落地,細化注冊資本登記合規指引
公司注冊資本是特定債權人與之發生交易的信賴基礎。新舊《公司法》均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使市場交易雙方對自身的交易風險可預期。但是,在登記實踐中,盲目認繳、天價認繳、期限過長等問題突出,一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卻明顯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于客觀常識的注冊資本申報業務為登記注冊工作帶來較大困擾。
《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新《公司法》相關規定,對注冊資本實繳、認繳、實繳信息公示、出資形式、增資管理與登記、注冊資本調整過渡期、窗口人員業務審查標準等進行規定,既充分尊重注冊資本認繳制制度設計,又對股東出資及公司登記申報行為予以規范,有利于股東合理考量公司現狀、償債能力及行業場景認繳出資,對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實施辦法》對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存量公司重新進行規范,對認繳出資期限過長的(三十年以上)、注冊資本過高的(十億元人民幣以上)、明顯不符合常識的情形,要求登記機關進行綜合研判。對認定異常公司,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依法要求公司及時調整,為市場監管部門規范注冊資本登記管理、依法有序引導存量公司調整注冊資本提供了判斷標準、實施依據和操作規范,同時也為在登記環節評判注冊資本申報的合理性、真實性提供了參考。
聚焦準入規范,提升登記工作質效
針對當前住所虛假申報突出問題,《實施辦法》明確簡化、免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登記機關應采用數據共享等方式進行核驗,突出了兼顧高效便捷和安全可控的理念,對住所自主申報制度予以規范,提升住所登記真實性。
明確登記機關可以不予辦理登記(備案)的情形,涉及名稱、注冊資本、前置審批事項、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為登記機關實施審查提供了要點、標準和方向,增強了調整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明確申請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變更、注銷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備案)或予以撤銷登記(備案),為解決當前登記管理和市場經濟領域頻發的矛盾糾紛問題提供了依據和遵循。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限制條件及公司變更的具體要求,明確了登記聯絡員備案時應當登記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要素,解決了當前部分公司無法取得聯系的問題,突出公司聯絡與溝通的有效性,提升公司登記事項質效。
聚焦群眾關切,破解登記注冊環節梗阻問題
《實施辦法》回應群眾關切和呼聲,聚焦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時遇到的常見難點,提出了有效解決途徑,既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又有利于優化登記服務和營商環境,為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抓手。
《實施辦法》規定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出資方式,拓展了新《公司法》關于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方式的規定,既響應了當前國家發展數字經濟的宏觀安排,又回應了經營主體多種方式出資的實際訴求。
《實施辦法》規定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進行實名驗證的方式,既有利于降低因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引發民事、行政訴訟而導致登記注冊業務被撤銷的潛在風險,同時也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申請登記無法進行身份認證的問題提供了解決途徑。
在登記實踐中,應銷未銷的公司因投資人死亡、注銷、被撤銷等原因,無法完成簽字蓋章確認、主動申辦注銷業務,導致大量應銷未銷公司無法正常退出市場,《實施辦法》提出的代為注銷制度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拓寬經營主體注銷渠道,加快市場出清和優勝劣汰。
聚焦風險防控,強化登記監管制度融合銜接
《實施辦法》在平衡安全與發展,立足“放得活、管得住”,找準便利準入和風險防控的平衡點,對登管銜接作出制度性安排。
《實施辦法》突出規范中介機構代理行為,對中介代理的權利、義務、責任等作出細化規定,有助于登記機關對違法代理行為依法監管。
《實施辦法》強化了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行為的懲戒,明確涉及虛假登記的直接責任人三年內不予辦理登記備案,增加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違法成本,將有效遏制登記違法行為的發生。
《實施辦法》對“虛數”另冊管理、不納入統計及救濟方式的細化規定,有助于強化經營主體“虛數”管理,為國家出臺經濟政策提供更加精準的數據參考。
海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加大《實施辦法》宣傳力度,認真做好窗口咨詢和政策解讀。組織《實施辦法》業務專題培訓,夯實登記注冊窗口工作人員業務功底。切實加強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合規指引,引導公司合理申報、調整注冊資本。全面提高登管銜接機制效能,推行“信用+登記”和“信用等級審批制”服務模式,強化中介機構管理,加強與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監管協作與數據互通,查處虛假登記行為,落實信用懲戒制度,確保登記管理各項政策落地見效,經營主體登記工作提質增效,積極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 鐵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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