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進一步規范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工作
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發出《關于做好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工作。
《通知》要求,山西省各市、縣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負責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申請的受理。受理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轉交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通知》明確,該省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經營主體虛假登記的調查核實。收到轉交函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推送至同級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
《通知》要求,該省各市、縣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依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作出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撤銷登記決定自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抄送市場監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業務系統相關數據操作,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通知》明確,該省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檔案移交機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撤銷虛假登記形成的調查材料以及相關證據,參照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立卷,歸入行政案件檔案進行管理;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調查報告和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歸入經營主體登記檔案。
《通知》強調,該省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結合山西省“相對集中許可權”“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實際,建立健全登管銜接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登記管理秩序,強化登記行為監管,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發出《關于做好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工作。
《通知》要求,山西省各市、縣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負責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申請的受理。受理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轉交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通知》明確,該省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經營主體虛假登記的調查核實。收到轉交函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推送至同級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
《通知》要求,該省各市、縣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依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作出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撤銷登記決定自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抄送市場監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業務系統相關數據操作,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通知》明確,該省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檔案移交機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撤銷虛假登記形成的調查材料以及相關證據,參照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立卷,歸入行政案件檔案進行管理;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調查報告和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歸入經營主體登記檔案。
《通知》強調,該省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結合山西省“相對集中許可權”“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實際,建立健全登管銜接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登記管理秩序,強化登記行為監管,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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