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黑龍江省市場監管系統以“藍盾在行動、鐵拳護民生”為主題,聚焦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開展市場秩序整治“鐵拳”行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全面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5月9日,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鶴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假冒“山東農大肥業”緩釋肥料案
2024年4月10日,根據舉報,鶴崗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在蘿北縣愛農種業有限公司發現一款印有“ALPHA愛爾法”商標的“緩釋肥料”;標稱生產企業為“山東農大肥業科技有限公司”。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4日通過“遼寧中億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采購愛爾法農業科技(遼寧)有限公司生產的上述產品,共購進66噸,每噸價格3810元,合計1650袋,已銷售1130袋,剩余520袋。經與山東農大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未生產上述產品,且未授權其他公司生產,涉嫌假冒或虛假標注廠名廠址。鶴崗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封剩余520袋,并組織召回已銷售1130袋。此案在進一步處理中。
齊齊哈爾市甘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重一草業有限責任公司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12月15日,根據舉報,甘南縣市場監管局對重一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線索核查,發現該公司院內南北兩側擺放輪式拖拉機共計31臺。現場查有4臺東弘沃豐牌904型號拖拉機駕駛室內標牌為1004型號與合格證標注型號不符。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將型號為904的東弘沃豐牌拖拉駕駛室內的標牌換成1004標牌,以1004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時,銷售一臺更改標牌的車輛,由于該車未交全款,當時予以召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哈爾濱市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五豐收肥料有限公司生產假化肥案
2024年1月19日,根據舉報,賓縣市場監管局對五豐收肥料有限公司進行線索核查,發現包裝好的吉化品牌鋅動力大顆粒硫酸銨20噸、金山牌氯化銨(1.75噸/包)31包。經抽樣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2023年10月從河南金山肥業有限公司購進金山牌農用氯化銨。2023年12月15日,用吉化品牌鋅動力大顆粒硫酸銨包裝袋進行重新灌裝,共計灌裝20噸635袋(每袋40kg/袋),貨值金額18000元。剩余金山牌氯化銨(1.75噸/包)31包,每噸預售價520元,貨值金額18377元。共計貨值金額36377元。上述涉案產品均未售出。
當事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產品,并給予罰款36377元的行政處罰。
綏化市肇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黑龍江大糧倉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化肥產品案
肇東市市場監管局對黑龍江大糧倉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摻混肥料〔標稱含量總養分≥45%(23-12-10)含氯(低氯),包裝明示標準為(GB/T21633-2020)〕抽樣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經查,2024年3月6日,當事人共生產25噸,已經全部售出。該批化肥出廠價格為1900元/噸,成本價格為1850元/噸。貨值金額47500元,違法所得1250元。當事人知曉本案產品不合格情況后,已向農戶作出補償,用于減輕購買方損失。此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雙鴨山市寶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寶清縣常興塑料日雜商店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農膜案
2024年3月18日,寶清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常興塑料日雜商店在經營過程中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農膜。經查,當事人銷售有慶通長壽茂金屬棚膜80卷,進價205元/卷,售價235元/卷,貨值18800元;日盛農用聚乙烯吹塑膜150卷,進價110元/卷,售價130元/卷,貨值19500元;鴻運盛達聚乙烯塑料棚膜40卷,進價225元/卷,售價265元/卷,貨值10600元。截至案發日,已銷售慶通長壽茂金屬棚膜2卷,日盛農用稀吹塑膜4卷,鴻運盛達聚乙烯塑料棚膜2卷,共計違法所得220元,貨值金額共計48900元。
當事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20元、罰款9780元的行政處罰。
齊齊哈爾市甘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查哈陽農場豐碩種業使用未按周期申請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日,甘南縣市場監管局對齊齊哈爾農墾查哈陽農場豐碩種業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電子計數臺秤秤體未見計量檢定合格標簽。經查,該臺電子計數臺秤,型號是12000,該店在未按周期申請檢定的情況下,于2024年2月開始用于計量稱重使用。
當事人違反了《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計量法》第二十五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黑龍江省市場監管系統以“藍盾在行動、鐵拳護民生”為主題,聚焦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開展市場秩序整治“鐵拳”行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全面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5月9日,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鶴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假冒“山東農大肥業”緩釋肥料案
2024年4月10日,根據舉報,鶴崗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在蘿北縣愛農種業有限公司發現一款印有“ALPHA愛爾法”商標的“緩釋肥料”;標稱生產企業為“山東農大肥業科技有限公司”。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4日通過“遼寧中億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采購愛爾法農業科技(遼寧)有限公司生產的上述產品,共購進66噸,每噸價格3810元,合計1650袋,已銷售1130袋,剩余520袋。經與山東農大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未生產上述產品,且未授權其他公司生產,涉嫌假冒或虛假標注廠名廠址。鶴崗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封剩余520袋,并組織召回已銷售1130袋。此案在進一步處理中。
齊齊哈爾市甘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重一草業有限責任公司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12月15日,根據舉報,甘南縣市場監管局對重一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線索核查,發現該公司院內南北兩側擺放輪式拖拉機共計31臺。現場查有4臺東弘沃豐牌904型號拖拉機駕駛室內標牌為1004型號與合格證標注型號不符。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將型號為904的東弘沃豐牌拖拉駕駛室內的標牌換成1004標牌,以1004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時,銷售一臺更改標牌的車輛,由于該車未交全款,當時予以召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哈爾濱市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五豐收肥料有限公司生產假化肥案
2024年1月19日,根據舉報,賓縣市場監管局對五豐收肥料有限公司進行線索核查,發現包裝好的吉化品牌鋅動力大顆粒硫酸銨20噸、金山牌氯化銨(1.75噸/包)31包。經抽樣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2023年10月從河南金山肥業有限公司購進金山牌農用氯化銨。2023年12月15日,用吉化品牌鋅動力大顆粒硫酸銨包裝袋進行重新灌裝,共計灌裝20噸635袋(每袋40kg/袋),貨值金額18000元。剩余金山牌氯化銨(1.75噸/包)31包,每噸預售價520元,貨值金額18377元。共計貨值金額36377元。上述涉案產品均未售出。
當事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產品,并給予罰款36377元的行政處罰。
綏化市肇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黑龍江大糧倉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化肥產品案
肇東市市場監管局對黑龍江大糧倉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摻混肥料〔標稱含量總養分≥45%(23-12-10)含氯(低氯),包裝明示標準為(GB/T21633-2020)〕抽樣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經查,2024年3月6日,當事人共生產25噸,已經全部售出。該批化肥出廠價格為1900元/噸,成本價格為1850元/噸。貨值金額47500元,違法所得1250元。當事人知曉本案產品不合格情況后,已向農戶作出補償,用于減輕購買方損失。此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雙鴨山市寶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寶清縣常興塑料日雜商店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農膜案
2024年3月18日,寶清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常興塑料日雜商店在經營過程中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農膜。經查,當事人銷售有慶通長壽茂金屬棚膜80卷,進價205元/卷,售價235元/卷,貨值18800元;日盛農用聚乙烯吹塑膜150卷,進價110元/卷,售價130元/卷,貨值19500元;鴻運盛達聚乙烯塑料棚膜40卷,進價225元/卷,售價265元/卷,貨值10600元。截至案發日,已銷售慶通長壽茂金屬棚膜2卷,日盛農用稀吹塑膜4卷,鴻運盛達聚乙烯塑料棚膜2卷,共計違法所得220元,貨值金額共計48900元。
當事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20元、罰款9780元的行政處罰。
齊齊哈爾市甘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查哈陽農場豐碩種業使用未按周期申請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日,甘南縣市場監管局對齊齊哈爾農墾查哈陽農場豐碩種業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電子計數臺秤秤體未見計量檢定合格標簽。經查,該臺電子計數臺秤,型號是12000,該店在未按周期申請檢定的情況下,于2024年2月開始用于計量稱重使用。
當事人違反了《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計量法》第二十五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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