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云浮市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保障消費者合法價格權益,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廣東省云浮市市場監管局現就規范食鹽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加強價格自律
食鹽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恪守誠信經商原則,加強價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依法監管和工作指導。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規范價格行為
食鹽經營者要切實規范自身價格行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穩價工作,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物資)。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變相提高價格。
(五)使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實施價格欺詐。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三、相關法律責任
(一)違反《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價格法》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反《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不標明價格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認真按照本提醒告誡書要求,積極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對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依法從重處罰并公開曝光。
請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監督,若發現違法線索,請及時撥打12315、12345進行投訴舉報。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保障消費者合法價格權益,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廣東省云浮市市場監管局現就規范食鹽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加強價格自律
食鹽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恪守誠信經商原則,加強價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依法監管和工作指導。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規范價格行為
食鹽經營者要切實規范自身價格行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穩價工作,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物資)。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變相提高價格。
(五)使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實施價格欺詐。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三、相關法律責任
(一)違反《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價格法》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反《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不標明價格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認真按照本提醒告誡書要求,積極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對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依法從重處罰并公開曝光。
請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監督,若發現違法線索,請及時撥打12315、1234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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