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發布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將于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今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出臺《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各省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局備案后,全國首個出臺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細則》共5章22條,分為總則、評價和認定、監督管理、培育與服務、附則和特色化指標體系,規定了申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評價指標體系、申報和認定流程、時間安排,標準創新型企業的有效期和復核程序,企業發生更名、合并、重組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處理以及投訴舉報處理等內容。
根據標準在引領企業創新發展中的作用和成效,《細則》明確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層級由低至高依次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細則》提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運用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搭建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數據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監測分析,健全動態管理機制,積極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制定政策,精準性實施服務。
據悉,結合浙江省企業標準化工作情況,《細則》還設置了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特色化指標,包括參與標準化活動和獲得標準化榮譽兩個方面,對企業承擔各級試點示范項目建設、企業人員納入各級標準化專家庫并參與活動、獲得各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獲評“浙江標準”、牽頭制定“浙江制造”標準等指標予以賦分。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浙江將于2024年正式啟動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和認定工作,按照企業自愿參與、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的原則,及時組織一批基礎好的企業入庫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認定首批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推薦一批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促進企業標準化水平和創新競爭能力提升,賦能企業高質量高效益發展。
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制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高質量發展乃至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典型特征的企業。標準創新型企業有效期為3年。其中,初級企業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信息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示無異議則有效期延長3年;經認定的中級企業和高級企業,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申請復核,由認定部門按照認定程序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
《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將于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今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出臺《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各省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局備案后,全國首個出臺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細則》共5章22條,分為總則、評價和認定、監督管理、培育與服務、附則和特色化指標體系,規定了申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評價指標體系、申報和認定流程、時間安排,標準創新型企業的有效期和復核程序,企業發生更名、合并、重組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處理以及投訴舉報處理等內容。
根據標準在引領企業創新發展中的作用和成效,《細則》明確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層級由低至高依次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細則》提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運用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搭建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數據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監測分析,健全動態管理機制,積極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制定政策,精準性實施服務。
據悉,結合浙江省企業標準化工作情況,《細則》還設置了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特色化指標,包括參與標準化活動和獲得標準化榮譽兩個方面,對企業承擔各級試點示范項目建設、企業人員納入各級標準化專家庫并參與活動、獲得各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獲評“浙江標準”、牽頭制定“浙江制造”標準等指標予以賦分。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浙江將于2024年正式啟動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和認定工作,按照企業自愿參與、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的原則,及時組織一批基礎好的企業入庫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認定首批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推薦一批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促進企業標準化水平和創新競爭能力提升,賦能企業高質量高效益發展。
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制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高質量發展乃至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典型特征的企業。標準創新型企業有效期為3年。其中,初級企業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信息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示無異議則有效期延長3年;經認定的中級企業和高級企業,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申請復核,由認定部門按照認定程序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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