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第173號總局令《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73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質檢總局決定對《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出口玩具報檢時,報檢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除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產品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
出口玩具首次報檢時,還應當提供玩具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等。”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及追溯體系,加強對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分包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及高風險原材料的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分包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四、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刪去第四章。
六、刪去第二十四條。
七、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包括對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的檢查以及對質量安全重點項目的檢驗。”
八、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九、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十、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重點項目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在對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和標準、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歷史數據和產品通報召回等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的產品質量安全高風險檢驗項目。”
此外,《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章節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73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質檢總局決定對《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出口玩具報檢時,報檢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除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產品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
出口玩具首次報檢時,還應當提供玩具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等。”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及追溯體系,加強對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分包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及高風險原材料的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分包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四、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刪去第四章。
六、刪去第二十四條。
七、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包括對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的檢查以及對質量安全重點項目的檢驗。”
八、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九、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十、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重點項目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在對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和標準、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歷史數據和產品通報召回等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的產品質量安全高風險檢驗項目。”
此外,《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章節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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