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69號總局令《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經2004年12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確保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疫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簡稱第15號國際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專用標識。
第五條 對木質包裝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識的企業(以下簡稱標識加施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申請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部門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廠區平面圖,包括原料庫(場)、生產車間、除害處理場所、成品庫平面圖;
(四)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等除害設施及相關技術、管理人員的資料;
(五)木質包裝生產防疫、質量控制體系文件;
(六)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加施企業的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設施、人員及相關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頒發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證書(附件5),并公布標識加施企業名單,同時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標識加施資格有效期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并連同不予頒發的理由一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附件6)。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處理標識。
第七條 標識加施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標識加施資格。
(一)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設施改建、擴建;
(二)木質包裝成品庫改建、擴建;
(三)企業遷址;
(四)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未重新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
第八條 標識加施企業應當將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計劃在除害處理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對除害處理過程和加施標識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除害處理結束后,標識加施企業應當出具處理結果報告單(見附件7、附件8)。經檢驗檢疫機構認定除害處理合格的,標識加施企業按照規定加施標識。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應當重新驗證并重新加施標識,確保木質包裝材料的所有組成部分均得到處理。
第十條 標識加施企業對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應當單獨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質包裝銷售、使用記錄,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核銷。
第十一條 未獲得標識加施資格的木質包裝使用企業,可以從檢驗檢疫機構公布的標識加施企業購買木質包裝,并要求標識加施企業提供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附件9)。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加施企業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標識加施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標識加施資格。
(一)熱處理/熏蒸處理設施、檢測設備達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處理達不到規定溫度、劑量、時間等技術指標的。
(三)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管理不規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風險的;
(四)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五)木質包裝除害處理、銷售等情況不清的;
(六)相關質量管理體系運轉不正常,質量記錄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的;
(八)其他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四條 因標識加施企業方面原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將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條的原因,在國外遭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退貨的;
(二)未經有效除害處理加施標識的;
(三)倒賣、挪用標識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出現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五條 偽造、變造、盜用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對木質包裝有其他特殊檢疫要求的,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方法
一、熱處理(HT)
1.必須保證木材中心溫度至少達到56℃,持續30分鐘以上。
2.窯內烘干(KD)、化學加壓浸透(CPI)或其它處理方法只要達到熱處理要求,可以視為熱處理。如化學加壓浸透可通過蒸汽、熱水或干熱等方法達到熱處理的技術指標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處理(MB)
1.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溫度
劑量
(g/m3)
最低濃度要求(g/m3)
0.5小時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溫度不應低于10℃,熏蒸時間最低不應少于16小時。
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或輸入國家/地區認可的其它除害處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要求
一、標識式樣:
其中:
IPP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英文縮寫;
CN――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規定的中國國家編碼;
000――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的三位數登記號,按直屬檢驗檢疫局分別編號;
YY――除害處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熱處理-HT;
ZZ――各直屬檢驗檢疫局2位數代碼(如江蘇局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標識加施企業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標識顏色應為黑色,采用噴刷或電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質包裝兩個相對面的顯著位置,保證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辯。
四、標識為長方形,規格有三種:3×5.5cm、5×9cm及10×20cm,標識加施企業可根據木質包裝大小任選一種,特殊木質包裝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可參照標記式樣比例確定。
附件3:
申請編號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
加施資格申請考核表
企業名稱(蓋章):
企業地址:
申請日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編制
企業名稱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傳 真
申請登記類別
□熱處理 □熏蒸處理
企業情況(木質包裝年生產數量、出口主要國家/地區、人員情況等)
熱處理條件(設施、環境等)
熏蒸處理條件(設施、環境、除害處理隊伍資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處理技術人員和防疫管理人員名單
姓名
部門
職務
職責
電話
上述報告內容屬實,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法人代表(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隨附材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廠區平面圖
□除害處理設施情況
□除害處理技術人員及質量管理人員資料
□防疫、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其它
所在地檢驗檢疫局初審意見(附考核報告)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直屬檢驗檢疫局考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企業考核要求
一、熱處理設施
1.熱處理庫應保溫、密閉性能良好,具備供熱、調濕、強制循環設備,如采用非濕熱裝置提供熱源的,需安裝加濕設備。
2.配備木材中心溫度檢測儀或耐高溫的干濕球溫度檢測儀,且具備自動打印、不可人為修改或數據實時傳輸功能。
3.供熱裝置的選址與建造應符合環保、勞動、消防、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要求。
4.熱處理庫外具備一定面積的水泥地面周轉場地。
5.設備運行能達到附件1熱處理技術指標要求。
二、熏蒸處理條件及設施
1.具備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熏蒸隊伍或簽約委托的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熏蒸隊伍。
2.熏蒸庫應符合《植物檢疫簡易熏蒸庫熏蒸操作規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閉性能良好,具備低溫下的加熱設施,并配備相關熏蒸氣體檢測設備。
3.具備相應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轉場地。
4.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
三、廠區環境與布局
1.廠區道路及場地應平整、硬化,熱處理庫、熏蒸庫、成品庫及周圍應為水泥地面。廠區內無雜草、積水,樹皮等下腳料集中存放處理。
2.熱處理庫、熏蒸庫和成品庫與原料存放場所、加工車間及辦公、生活區域有效隔離。成品庫應配備必要的防疫設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備相應的滅蟲藥械,定期進行滅蟲防疫并做好記錄。
四、組織機構及人員管理
1.建立職責明確的防疫管理小組,成員由企業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除害處理技術人員等組成。防疫小組成員應熟悉有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
2.配備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協管員,應掌握木質包裝檢疫要求及除害處理效果驗收標準,協助檢驗檢疫機構做好監管工作。協管員應為防疫管理小組成員。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除害處理技術及操作人員應掌握除害處理操作規程。
五、防疫、質量管理體系
1.明確生產質量方針和目標,將除害處理質量納入質量管理目標。
2.制定原料采購質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購臺帳,注明來源、材種、數量等。
3.制定木質包裝檢疫及除害處理操作流程及質量控制要求,進行自檢和除害處理效果檢查,并做好記錄。
4.制定標識加施管理及成品庫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進、出庫、銷售記錄,保證有效追溯產品流向。
5.制定環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腳料處理、環境防疫并做好記錄。
6.建立異常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附件5:
中華人民共和國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
資格證書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經審查,你單位符合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企業考核要求,授予標識加施資格。
標識為:
認可類型: □熱處理 □熏蒸處理
認可編號: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印章)
附件6:
中華人民共和國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
考核告知書
檢審告[ ] 號
企業名稱:
住址或地址:
經過我局考核,你單位:
不符合申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的相關要求,考核不合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你單位的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資格申請材料退給你們。
特此通知。
本局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熱處理結果報告單
編號:
標識加施
企業名稱
包裝種類
規格/數量
木材最大厚度
處理庫號
生產批次
生產編號
處理日期
木材中心溫度達到 ℃時間:
干球溫度到達 ℃時間:
相對濕度為 %
熱處理起始時間:
熱處理結束時間:
已按上述要求對本批木質包裝實施熱處理,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熱處理技術操作人員(簽名):
業務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蓋章)
結果評定:
該批木質包裝熱處理過程符合要求,準予加施標識。
檢驗檢疫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注:1.附溫度檢測自動打印記錄。
2.本表一式二聯,第一聯交檢驗檢疫機構,第二聯標識加施企業留存。
附件8: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熏蒸處理結果報告單
編號:
標識加施
企業名稱
包裝種類
數量/規格
生產批次
生產編號
處理日期
處理體積
藥劑種類
劑 量
溫 度
時 間
濃度檢測值
0.5小時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已按上述要求對本批木質包裝實施熏蒸處理,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熏蒸處理負責人(簽名):
業務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蓋章)
結果評定:
該批木質包裝熏蒸處理過程符合要求,準予加施標識。
檢驗檢疫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注:本表一式二聯,第一聯交檢驗檢疫機構,第二聯標識加施企業留存。
附件9: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
編號:
標識加施企業
名稱(蓋章)
聯系人
電話
使用企業名稱
聯系人
電話
貨物名稱
擬輸往國家/地區
包裝種類
數量/規格
處理結果
報告單編號
備注:
注:本表一式三聯,第一聯交使用企業,第二聯交檢驗檢疫機構備查核銷,第三聯標識加施企業留存。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經2004年12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條 為規范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確保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疫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簡稱第15號國際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專用標識。
第五條 對木質包裝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識的企業(以下簡稱標識加施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申請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部門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廠區平面圖,包括原料庫(場)、生產車間、除害處理場所、成品庫平面圖;
(四)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等除害設施及相關技術、管理人員的資料;
(五)木質包裝生產防疫、質量控制體系文件;
(六)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加施企業的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設施、人員及相關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頒發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證書(附件5),并公布標識加施企業名單,同時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標識加施資格有效期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并連同不予頒發的理由一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附件6)。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處理標識。
第七條 標識加施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標識加施資格。
(一)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設施改建、擴建;
(二)木質包裝成品庫改建、擴建;
(三)企業遷址;
(四)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未重新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
第八條 標識加施企業應當將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計劃在除害處理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對除害處理過程和加施標識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除害處理結束后,標識加施企業應當出具處理結果報告單(見附件7、附件8)。經檢驗檢疫機構認定除害處理合格的,標識加施企業按照規定加施標識。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應當重新驗證并重新加施標識,確保木質包裝材料的所有組成部分均得到處理。
第十條 標識加施企業對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應當單獨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質包裝銷售、使用記錄,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核銷。
第十一條 未獲得標識加施資格的木質包裝使用企業,可以從檢驗檢疫機構公布的標識加施企業購買木質包裝,并要求標識加施企業提供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附件9)。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加施企業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標識加施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標識加施資格。
(一)熱處理/熏蒸處理設施、檢測設備達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處理達不到規定溫度、劑量、時間等技術指標的。
(三)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管理不規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風險的;
(四)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五)木質包裝除害處理、銷售等情況不清的;
(六)相關質量管理體系運轉不正常,質量記錄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的;
(八)其他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四條 因標識加施企業方面原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將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條的原因,在國外遭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退貨的;
(二)未經有效除害處理加施標識的;
(三)倒賣、挪用標識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出現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五條 偽造、變造、盜用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對木質包裝有其他特殊檢疫要求的,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一、熱處理(HT)
1.必須保證木材中心溫度至少達到56℃,持續30分鐘以上。
2.窯內烘干(KD)、化學加壓浸透(CPI)或其它處理方法只要達到熱處理要求,可以視為熱處理。如化學加壓浸透可通過蒸汽、熱水或干熱等方法達到熱處理的技術指標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處理(MB)
1.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溫度
|
劑量
(g/m3) |
最低濃度要求(g/m3) |
|||
0.5小時 |
2小時 |
4小時 |
16小時 |
||
≥21℃ |
48 |
36 |
24 |
17 |
14 |
≥16℃ |
56 |
42 |
28 |
20 |
17 |
≥11℃ |
64 |
48 |
32 |
22 |
19 |
2.最低熏蒸溫度不應低于10℃,熏蒸時間最低不應少于16小時。
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或輸入國家/地區認可的其它除害處理方法。
附件2:
一、標識式樣:
其中:
IPP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英文縮寫;
CN――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規定的中國國家編碼;
000――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的三位數登記號,按直屬檢驗檢疫局分別編號;
YY――除害處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熱處理-HT;
ZZ――各直屬檢驗檢疫局2位數代碼(如江蘇局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標識加施企業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標識顏色應為黑色,采用噴刷或電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質包裝兩個相對面的顯著位置,保證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辯。
四、標識為長方形,規格有三種:3×5.5cm、5×9cm及10×20cm,標識加施企業可根據木質包裝大小任選一種,特殊木質包裝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可參照標記式樣比例確定。
附件3:
申請編號
企業名稱(蓋章):
企業地址:
申請日期: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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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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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法人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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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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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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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類別 |
□熱處理 □熏蒸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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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情況(木質包裝年生產數量、出口主要國家/地區、人員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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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處理條件(設施、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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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處理條件(設施、環境、除害處理隊伍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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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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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處理技術人員和防疫管理人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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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部門 |
職務 |
職責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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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報告內容屬實,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法人代表(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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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附材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廠區平面圖
□除害處理設施情況
□除害處理技術人員及質量管理人員資料
□防疫、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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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檢驗檢疫局初審意見(附考核報告)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直屬檢驗檢疫局考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一、熱處理設施
1.熱處理庫應保溫、密閉性能良好,具備供熱、調濕、強制循環設備,如采用非濕熱裝置提供熱源的,需安裝加濕設備。
2.配備木材中心溫度檢測儀或耐高溫的干濕球溫度檢測儀,且具備自動打印、不可人為修改或數據實時傳輸功能。
3.供熱裝置的選址與建造應符合環保、勞動、消防、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要求。
4.熱處理庫外具備一定面積的水泥地面周轉場地。
5.設備運行能達到附件1熱處理技術指標要求。
二、熏蒸處理條件及設施
1.具備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熏蒸隊伍或簽約委托的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熏蒸隊伍。
2.熏蒸庫應符合《植物檢疫簡易熏蒸庫熏蒸操作規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閉性能良好,具備低溫下的加熱設施,并配備相關熏蒸氣體檢測設備。
3.具備相應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轉場地。
4.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
三、廠區環境與布局
1.廠區道路及場地應平整、硬化,熱處理庫、熏蒸庫、成品庫及周圍應為水泥地面。廠區內無雜草、積水,樹皮等下腳料集中存放處理。
2.熱處理庫、熏蒸庫和成品庫與原料存放場所、加工車間及辦公、生活區域有效隔離。成品庫應配備必要的防疫設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備相應的滅蟲藥械,定期進行滅蟲防疫并做好記錄。
四、組織機構及人員管理
1.建立職責明確的防疫管理小組,成員由企業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除害處理技術人員等組成。防疫小組成員應熟悉有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
2.配備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協管員,應掌握木質包裝檢疫要求及除害處理效果驗收標準,協助檢驗檢疫機構做好監管工作。協管員應為防疫管理小組成員。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除害處理技術及操作人員應掌握除害處理操作規程。
五、防疫、質量管理體系
1.明確生產質量方針和目標,將除害處理質量納入質量管理目標。
2.制定原料采購質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購臺帳,注明來源、材種、數量等。
3.制定木質包裝檢疫及除害處理操作流程及質量控制要求,進行自檢和除害處理效果檢查,并做好記錄。
4.制定標識加施管理及成品庫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進、出庫、銷售記錄,保證有效追溯產品流向。
5.制定環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腳料處理、環境防疫并做好記錄。
6.建立異常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附件5: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經審查,你單位符合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企業考核要求,授予標識加施資格。
標識為:
認可類型: □熱處理 □熏蒸處理
認可編號: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印章)
附件6:
檢審告[ ] 號
企業名稱:
住址或地址:
經過我局考核,你單位:
不符合申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的相關要求,考核不合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你單位的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資格申請材料退給你們。
特此通知。
本局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標識加施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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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種類 |
規格/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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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最大厚度 |
處理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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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批次 |
生產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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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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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中心溫度達到 ℃時間:
干球溫度到達 ℃時間:
相對濕度為 %
熱處理起始時間:
熱處理結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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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上述要求對本批木質包裝實施熱處理,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熱處理技術操作人員(簽名):
業務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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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評定:
該批木質包裝熱處理過程符合要求,準予加施標識。
檢驗檢疫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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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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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附溫度檢測自動打印記錄。
2.本表一式二聯,第一聯交檢驗檢疫機構,第二聯標識加施企業留存。
附件8:
標識加施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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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種類 |
數量/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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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批次 |
生產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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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日期 |
處理體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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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種類 |
劑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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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 度 |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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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度檢測值 |
0.5小時 |
2小時 |
4小時 |
1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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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上述要求對本批木質包裝實施熏蒸處理,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熏蒸處理負責人(簽名):
業務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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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評定:
該批木質包裝熏蒸處理過程符合要求,準予加施標識。
檢驗檢疫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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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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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聯,第一聯交檢驗檢疫機構,第二聯標識加施企業留存。
附件9:
標識加施企業
名稱(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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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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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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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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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名稱 |
擬輸往國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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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種類 |
數量/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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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報告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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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注:本表一式三聯,第一聯交使用企業,第二聯交檢驗檢疫機構備查核銷,第三聯標識加施企業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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