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51號總局令《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便利對外貿易、鼓勵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規范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督管理。
對危險品及危險品包裝、品質波動大或者散裝運輸產品的生產企業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管理是指,為實現科學管理、監管有效、促進出口的目標,根據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檢測能力、產品質量狀況和產品風險程度,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采取的不同檢驗監管模式的檢驗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申請受理、考核以及日常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的生產企業按照一類企業、二類企業、三類企業三種類別進行分類并實施檢驗監督管理。
第二章 企業分類
第六條 列入分類管理的一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具備相應的質量保證能力,且運行有效;
(三)國家實施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出口產品,必須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四)產品質量穩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規模;
(五)產品安全質量、衛生、環保項目抽查測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每年必須由指定的實驗室進行安全質量型式試驗的出口產品,其型式試驗結果必須合格;
(六)生產企業建立出口檢驗的有關制度,設立檢驗機構,并有完善的檢驗設施以及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并予以備案的檢驗人員;
(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年批次檢驗合格率不低于98%;
(八)產品質量信譽良好,企業誠信度高,2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七條 列入分類管理的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二)具備較健全的質量體系,且運行正常;
(三)國家實施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出口產品,必須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規模;
(五)產品安全質量、衛生、環保項目抽查測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每年必須由指定的實驗室進行一次安全質量型式試驗的出口產品,其型式試驗結果必須合格;
(六)生產企業檢驗設施基本齊全,有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并予以備案的檢驗人員;
(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年批次檢驗合格率不低于95%;
(八)產品質量信譽良好,1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八條 未列入一、二類分類管理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以及出口不滿1年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歸為三類企業。
第九條 同一生產企業的不同品種、不同工藝要求的出口產品,根據其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的差異,可采取不同類別的管理。
第三章 申請和考核
第十條 申請一類企業或者二類企業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包括擬申請分類管理類別、企業名稱、出口產品規格、型號等;
(二)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進行的安全質量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四)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檢驗合格率證明;
(五)國家實施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出口產品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申請企業及時組織考核。
申請一類企業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并附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申請二類企業的,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并附相關材料報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申請企業的產品質量、質量管理體系、人員、生產與檢測設施等進行考核。
在同一年度內檢驗檢疫機構不得對同一申請企業的同一項目實施重復檢測、審查。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一類企業條件的申請進行核準,并將核準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布。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符合二類企業條件的申請進行核準,并將核準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布。
第四章 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不同類別實施抽批檢驗或者批批檢驗。
(一)一類企業:年批次抽檢率為5%-15%;
(二)二類企業:年批次抽檢率為30%-45%;
(三)三類企業:年批次抽檢率為60%-100%。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年批次抽檢率,并做好檢驗監管計劃和檢驗記錄。
第十六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作降類處理:
(一)檢驗檢疫機構年批次檢驗合格率未達到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造成國外索賠的;
(三)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四)企業檢驗員在檢驗中弄虛作假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降類的企業必須在6個月后才能申請恢復原來的分類管理類別,且必須經過重新考核、核準、公布。
第十七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每年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分類管理產品質量監控和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企業分類類別、產品的特性和風險評估程度等,根據有關規定,可對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選擇不同的檢驗監管模式,對其產品實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的有效期為 2年,自檢驗檢疫機構公布之日起計算。愿意繼續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0日,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重新申請的企業,應當結合對其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在組織考核中予以簡化手續,符合要求的,核準后對外公布。
第二十一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設計、生產工藝、技術條件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檢驗檢疫機構,由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分類進行重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每年應當進行分類管理工作年度總結,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有關情況匯總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便利對外貿易、鼓勵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規范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督管理。
對危險品及危險品包裝、品質波動大或者散裝運輸產品的生產企業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管理是指,為實現科學管理、監管有效、促進出口的目標,根據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檢測能力、產品質量狀況和產品風險程度,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采取的不同檢驗監管模式的檢驗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申請受理、考核以及日常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的生產企業按照一類企業、二類企業、三類企業三種類別進行分類并實施檢驗監督管理。
第六條 列入分類管理的一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具備相應的質量保證能力,且運行有效;
(三)國家實施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出口產品,必須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四)產品質量穩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規模;
(五)產品安全質量、衛生、環保項目抽查測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每年必須由指定的實驗室進行安全質量型式試驗的出口產品,其型式試驗結果必須合格;
(六)生產企業建立出口檢驗的有關制度,設立檢驗機構,并有完善的檢驗設施以及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并予以備案的檢驗人員;
(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年批次檢驗合格率不低于98%;
(八)產品質量信譽良好,企業誠信度高,2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七條 列入分類管理的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
(二)具備較健全的質量體系,且運行正常;
(三)國家實施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出口產品,必須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規模;
(五)產品安全質量、衛生、環保項目抽查測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每年必須由指定的實驗室進行一次安全質量型式試驗的出口產品,其型式試驗結果必須合格;
(六)生產企業檢驗設施基本齊全,有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并予以備案的檢驗人員;
(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年批次檢驗合格率不低于95%;
(八)產品質量信譽良好,1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質量責任方面的退貨、索賠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八條 未列入一、二類分類管理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以及出口不滿1年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歸為三類企業。
第九條 同一生產企業的不同品種、不同工藝要求的出口產品,根據其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的差異,可采取不同類別的管理。
第十條 申請一類企業或者二類企業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包括擬申請分類管理類別、企業名稱、出口產品規格、型號等;
(二)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進行的安全質量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四)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檢驗合格率證明;
(五)國家實施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出口產品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申請企業及時組織考核。
申請一類企業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并附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申請二類企業的,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并附相關材料報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申請企業的產品質量、質量管理體系、人員、生產與檢測設施等進行考核。
在同一年度內檢驗檢疫機構不得對同一申請企業的同一項目實施重復檢測、審查。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一類企業條件的申請進行核準,并將核準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布。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符合二類企業條件的申請進行核準,并將核準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對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不同類別實施抽批檢驗或者批批檢驗。
(一)一類企業:年批次抽檢率為5%-15%;
(二)二類企業:年批次抽檢率為30%-45%;
(三)三類企業:年批次抽檢率為60%-100%。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年批次抽檢率,并做好檢驗監管計劃和檢驗記錄。
第十六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作降類處理:
(一)檢驗檢疫機構年批次檢驗合格率未達到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造成國外索賠的;
(三)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四)企業檢驗員在檢驗中弄虛作假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降類的企業必須在6個月后才能申請恢復原來的分類管理類別,且必須經過重新考核、核準、公布。
第十七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每年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分類管理產品質量監控和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企業分類類別、產品的特性和風險評估程度等,根據有關規定,可對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選擇不同的檢驗監管模式,對其產品實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的有效期為 2年,自檢驗檢疫機構公布之日起計算。愿意繼續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0日,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重新申請的企業,應當結合對其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在組織考核中予以簡化手續,符合要求的,核準后對外公布。
第二十一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設計、生產工藝、技術條件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檢驗檢疫機構,由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分類進行重新認定。
第二十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每年應當進行分類管理工作年度總結,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有關情況匯總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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