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45號總局令《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4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管理工作,提高檢疫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第二章 分級分類管理
第五條 根據生產加工工藝及防疫處理技術指標等,竹木草制品分為低、中、高3個風險等級:
(一)低風險竹木草制品:經脫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蟲、防霉等防疫處理的;
(二)中風險竹木草制品:經熏蒸或者防蟲、防霉藥劑處理等防疫處理的;
(三)高風險竹木草制品:經晾曬等其他一般性防疫處理的。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將企業分為一類、二類、三類3個企業類別。
第七條 一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廠檢員管理制度等;
(三)配備專職的廠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廠檢工作;
(四)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蟲、防霉加工工藝,并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防蟲、防霉處理設施及相關的檢測儀器;
(五)原料、生產加工、成品存放場所,應當專用或者相互隔離,并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七)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9%以上;
(八)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廠檢員管理制度等;
(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廠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廠檢工作;
(四)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蟲、防霉加工工藝,具有防蟲、防霉處理設施;
(五)成品存放場所應當獨立,生產加工環境整潔、衛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
(七)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8%以上;
(八)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不具備一類或者二類條件的企業以及未申請分類考核的企業定為三類企業。
第十條 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實施分類管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管理考核申請表》(附件1);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廠區平面圖;
(四)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五)相應的防疫措施和質量管理的文件;
(六)檢驗檢疫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初審。
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未能在規定期限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二條 初審合格后,檢驗檢疫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企業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確定企業類別,并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一)申請企業類別升級的;
(二)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加工地點變更的;
(三)生產工藝和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三章 出境檢疫
第十四條 輸出竹木草制品的檢疫依據:
(一)我國與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簽定的雙邊檢疫協定(含協議、備忘錄等);
(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竹木草制品檢疫規定;
(三)我國有關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規定;
(四)貿易合同、信用證等訂明的檢疫要求。
第十五條 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出境竹木草制品報檢手續時,應當按照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有關單證。一類、二類企業報檢時應當同時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廠檢記錄單》(以下簡稱廠檢記錄單)(附件2)。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的類別和竹木草制品的風險等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為:
(一)一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和三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三類企業的中風險和高風險產品,抽查比例70-100%。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企業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出口季節和輸往國家(地區)的差別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或者《熏蒸/消毒證書》等,在規定范圍內,確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第十八條 出境竹木草制品經檢疫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單;經檢疫不合格的,經過除害、重新加工等處理合格后方可放行;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不準出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一)檢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執行情況;
(二)檢查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等條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檢查廠檢記錄以及廠檢員對各項防疫措施實施監督的情況和相應記錄;
(四)企業對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中,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填寫《出境竹木草制品監管記錄》(附件3)。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竹木草制品企業的檢疫管理檔案。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的分類實行動態管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對企業做類別降級處理:
(一)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廠檢員未按要求實施檢查與監督;
(三)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實施檢疫,連續2次以上檢疫不合格;
(四)1年內出境檢驗檢疫批次合格率達不到所在類別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
對做類別降級處理的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合格的,可恢復原類別。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或者偽造、變造、出售和盜用廠檢記錄單的,直接降為三類企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廠檢員進行培訓,廠檢員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廠檢員應當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并對廠檢結果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管理
考 核 申 請 表
企業名稱
申請日期
申請表編號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填表說明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本表用鋼筆填寫,要求文字簡練、清楚。
(三)加﹡的欄目由檢驗檢疫機構填寫。
生產加工
企業名稱
地址
郵編
工商登記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E-mail
近二年
總產值
年產值 萬元,其中出口總值 萬元
年產值 萬元,其中出口總值 萬元
近二年出口批次、主要
品種及輸往國家(地區)
加工車間
名稱及面積
曬場
面積:
原料倉庫
面積: 平方米;容量 噸
半成品倉庫
面積: 平方米;容量 噸
成品倉庫
面積: 平方米;容量 噸
生產企業
申請意見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考 核 記 錄
考核內容
有(是)
(√)
無(否)
(╳)
情況簡要說明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
1、生產加工管理制度
2、生產、加工、存放各環節的防疫制度
3、廠檢員對生產、加工、存放等環防疫措施的監督制度
節的防疫措施實施監督制度
4、廠檢員管理制度
廠檢員及廠檢記錄
1、配備有專職廠檢員
2、廠檢員經過培訓合格
3、廠檢員對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實施監督的記錄等
4、廠檢記錄
工藝和相關檢測儀器
1、產品防蟲、防霉工藝
2、防蟲、防霉處理設施
3、防蟲、防霉處理設施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
4、相關檢測儀器
原料及生產加工區域
1、專用的原料存放區域
2、專用的生產加工區域
3、生產加工區域無邊、角料等雜物長期堆放
4、生產加工環境整潔、衛生
晾曬場所
1、晾曬場所與生產能力相適應
2、晾曬場所硬質地面且干凈衛生
包裝場所
1、專用的包裝場所
2、包裝場所有紗門、窗等防蟲、防霉防疫設施
3、包裝場所無與包裝無關的雜物堆放
成品倉庫
1、專用的成品庫
2、防霉、防蟲設施
3、定期消毒殺蟲記錄
4、庫內成品與地面、墻面有一定距離
檢驗檢疫機構日常檢疫監管情況
1、檢驗檢疫機構抽檢合格情況
2、企業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3、企業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或索賠情況
考核組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備注
附件2:
出境竹木草制品廠檢記錄單
廠名及代號(蓋章) 編號:
名
數量/重量
抽檢數量
生產日期
廠檢日期
生產批號/合同號
廠檢情況
原輔料情況
加工車間防蟲
及衛生情況
防霉處理
防蟲處理
成品長霉、染蟲
情況
成品庫消毒殺
蟲及衛生情況
包裝
情況
標記及號碼
廠檢結果
廠檢員 日期
主管廠長 日期
檢疫記事:
檢驗檢疫人員 日期
審核 日期
備注:1、廠檢有效期21天;2、廠檢員須如實填寫,并對填寫內容負責;一式三份,第一聯企業留存,第二聯監管檢驗檢疫單位留存,第三聯隨報檢單存檔。3、粗線框內由檢驗檢疫機關填寫。
附件3:
出境竹木草制品監管記錄
生產企業名稱
生產企業代號
廠檢員姓名
監管內容
一、對生產企業的監管:1、質量保障體系有效執行情況;2、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3、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設施執行情況;4、查看有關產品生產以及防蟲防霉處理、出口量、廠檢等記錄;
二、對廠檢員的監管:1、廠檢情況;2、廠檢單的填寫情況;3、防疫措施的監督和落實情況;
三、檢驗檢疫監管情況。
存在問題
存在的問題須于 年 月 日整改完畢,并于 年 月 日報檢驗檢疫局。
監管人員: 年 月 日
跟蹤結果
監管人員: 年 月 日
《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4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規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管理工作,提高檢疫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第五條 根據生產加工工藝及防疫處理技術指標等,竹木草制品分為低、中、高3個風險等級:
(一)低風險竹木草制品:經脫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蟲、防霉等防疫處理的;
(二)中風險竹木草制品:經熏蒸或者防蟲、防霉藥劑處理等防疫處理的;
(三)高風險竹木草制品:經晾曬等其他一般性防疫處理的。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將企業分為一類、二類、三類3個企業類別。
第七條 一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廠檢員管理制度等;
(三)配備專職的廠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廠檢工作;
(四)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蟲、防霉加工工藝,并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防蟲、防霉處理設施及相關的檢測儀器;
(五)原料、生產加工、成品存放場所,應當專用或者相互隔離,并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七)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9%以上;
(八)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及廠檢員管理制度等;
(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廠檢員,負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監督、落實及產品廠檢工作;
(四)在生產過程中采用防蟲、防霉加工工藝,具有防蟲、防霉處理設施;
(五)成品存放場所應當獨立,生產加工環境整潔、衛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
(七)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達98%以上;
(八)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不具備一類或者二類條件的企業以及未申請分類考核的企業定為三類企業。
第十條 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實施分類管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管理考核申請表》(附件1);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廠區平面圖;
(四)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五)相應的防疫措施和質量管理的文件;
(六)檢驗檢疫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初審。
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未能在規定期限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二條 初審合格后,檢驗檢疫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企業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確定企業類別,并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一)申請企業類別升級的;
(二)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加工地點變更的;
(三)生產工藝和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四條 輸出竹木草制品的檢疫依據:
(一)我國與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簽定的雙邊檢疫協定(含協議、備忘錄等);
(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竹木草制品檢疫規定;
(三)我國有關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檢疫規定;
(四)貿易合同、信用證等訂明的檢疫要求。
第十五條 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出境竹木草制品報檢手續時,應當按照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有關單證。一類、二類企業報檢時應當同時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廠檢記錄單》(以下簡稱廠檢記錄單)(附件2)。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的類別和竹木草制品的風險等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為:
(一)一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二類企業的中風險產品和三類企業的低風險產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類企業的高風險產品,三類企業的中風險和高風險產品,抽查比例70-100%。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企業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出口季節和輸往國家(地區)的差別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或者《熏蒸/消毒證書》等,在規定范圍內,確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第十八條 出境竹木草制品經檢疫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單;經檢疫不合格的,經過除害、重新加工等處理合格后方可放行;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不準出境。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一)檢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執行情況;
(二)檢查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等條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檢查廠檢記錄以及廠檢員對各項防疫措施實施監督的情況和相應記錄;
(四)企業對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中,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填寫《出境竹木草制品監管記錄》(附件3)。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竹木草制品企業的檢疫管理檔案。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的分類實行動態管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對企業做類別降級處理:
(一)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廠檢員未按要求實施檢查與監督;
(三)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實施檢疫,連續2次以上檢疫不合格;
(四)1年內出境檢驗檢疫批次合格率達不到所在類別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
對做類別降級處理的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合格的,可恢復原類別。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或者偽造、變造、出售和盜用廠檢記錄單的,直接降為三類企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廠檢員進行培訓,廠檢員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廠檢員應當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并對廠檢結果負責。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企業名稱
申請日期
申請表編號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本表用鋼筆填寫,要求文字簡練、清楚。
(三)加﹡的欄目由檢驗檢疫機構填寫。
生產加工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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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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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工商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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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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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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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
總產值 |
年產值 萬元,其中出口總值 萬元 年產值 萬元,其中出口總值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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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出口批次、主要
品種及輸往國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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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車間
名稱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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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場 |
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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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倉庫 |
面積: 平方米;容量 噸 | ||
半成品倉庫 |
面積: 平方米;容量 噸 | ||
成品倉庫 |
面積: 平方米;容量 噸 | ||
生產企業
申請意見 |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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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內容 |
有(是) (√) |
無(否) (╳) |
情況簡要說明 | ||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 | 1、生產加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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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加工、存放各環節的防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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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廠檢員對生產、加工、存放等環防疫措施的監督制度
節的防疫措施實施監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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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廠檢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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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檢員及廠檢記錄 | 1、配備有專職廠檢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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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廠檢員經過培訓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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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廠檢員對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措施實施監督的記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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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廠檢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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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和相關檢測儀器 | 1、產品防蟲、防霉工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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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蟲、防霉處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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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蟲、防霉處理設施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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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關檢測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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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及生產加工區域 | 1、專用的原料存放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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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用的生產加工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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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產加工區域無邊、角料等雜物長期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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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產加工環境整潔、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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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曬場所 | 1、晾曬場所與生產能力相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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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晾曬場所硬質地面且干凈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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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場所 | 1、專用的包裝場所 | ||||
2、包裝場所有紗門、窗等防蟲、防霉防疫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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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裝場所無與包裝無關的雜物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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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倉庫 | 1、專用的成品庫 | ||||
2、防霉、防蟲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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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消毒殺蟲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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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庫內成品與地面、墻面有一定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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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疫機構日常檢疫監管情況 |
1、檢驗檢疫機構抽檢合格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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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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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或索賠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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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組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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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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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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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附件2:
名 |
數量/重量 |
抽檢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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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
廠檢日期 |
生產批號/合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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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檢情況 | 原輔料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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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車間防蟲
及衛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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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霉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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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蟲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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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長霉、染蟲
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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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庫消毒殺
蟲及衛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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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
情況 |
標記及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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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檢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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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檢員 日期 |
主管廠長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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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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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疫人員 日期 |
審核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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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廠檢有效期21天;2、廠檢員須如實填寫,并對填寫內容負責;一式三份,第一聯企業留存,第二聯監管檢驗檢疫單位留存,第三聯隨報檢單存檔。3、粗線框內由檢驗檢疫機關填寫。
附件3:
生產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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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代號 |
廠檢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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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內容 |
一、對生產企業的監管:1、質量保障體系有效執行情況;2、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3、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防疫設施執行情況;4、查看有關產品生產以及防蟲防霉處理、出口量、廠檢等記錄; 二、對廠檢員的監管:1、廠檢情況;2、廠檢單的填寫情況;3、防疫措施的監督和落實情況; 三、檢驗檢疫監管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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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問題 |
存在的問題須于 年 月 日整改完畢,并于 年 月 日報檢驗檢疫局。
監管人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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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結果 |
監管人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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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總局等14個部門關于開展2019年全國“質量月”活動的通知(2019-09-04)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2018年度認可 及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通知(2019-02-18)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的通知(2019-02-13)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推進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2019-02-13)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2019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的通知(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