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42號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履行國際義務,維護非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制止沖突鉆石非法交易,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聯合國大會第55/56號決議以及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毛坯鉆石是指未經加工或者經簡單切割或者部分拋光,歸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鉆石。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是我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管理部門。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出口毛坯鉆石的原產國(地)或者來源國(地)進行核查,并對毛坯鉆石進行驗證、檢驗、簽證。
第四條 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官方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之間的毛坯鉆石進出口貿易。檢驗檢疫機構只受理成員國之間的毛坯鉆石進出口的申報。
第六條 一般貿易項下進出口毛坯鉆石的受理申報、核查檢驗和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由國家質檢總局設在上海鉆石交易所內的辦事機構辦理。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中的有關價值核定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許可上海鉆石研究鑒定中心在上海鉆石交易所內承擔。
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境毛坯鉆石的受理申報、核查檢驗和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保稅倉庫和出口加工區以及從保稅區、保稅倉庫、出口加工區和出口監管倉庫出境的毛坯鉆石的受理申報、核查檢驗和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七條 國家對毛坯鉆石進出口實施注冊登記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毛坯鉆石進出口的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運人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并獲得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毛坯鉆石進出口相關業務。
第八條 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注冊登記申請表》(附件1);
(二)遵守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聲明;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經審核和調查,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注冊登記證》(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附件2)。注冊登記證的有效期為2年,期滿前1個月內,可以申請延期。
第三章 進口核查檢驗
第十條 毛坯鉆石入境前,毛坯鉆石的進出口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運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向其注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注冊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毛坯鉆石申報單》(附件3)、毛坯鉆石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正本等有關資料,辦理入境申報手續。未提供上述單證的,不予受理申報。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報后,應當嚴格審查所提交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必要時可以進行成員國間核對,并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審核申報內容是否與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相符。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指定地點及申報人在場的情況下,核查貨物原產地標記、封識及內外包裝;檢查原產國(地)/來源國(地)、受貨人、證書編號等是否與隨附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所列內容一致;對申報金額進行核定;對毛坯鉆石的克拉重量(數量)等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實施檢驗。
經查驗,對符合要求的,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第十三條 核查、檢驗結束后,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簽發進口毛坯鉆石確認書,發送至貨物原產國(地)/來源國(地)政府主管機構,同時以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該批鉆石已到達目的地。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毛坯鉆石申報單》、毛坯鉆石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正本和進口毛坯鉆石確認書副本等有關資料一并歸檔。檔案保存期為3年。
第四章 出口核查檢驗
第十五條 毛坯鉆石出境前,申報人應當向其注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注冊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毛坯鉆石申報單》(附件4),聲明所申報的出口毛坯鉆石為非沖突鉆石、目的國為成員國,并保證出口毛坯鉆石儲存在防損容器中運輸,同時提供合同、發票及價值證明文件以及其他證明毛坯鉆石合法性的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報后,應當在指定地點及申報人在場的情況下,對毛坯鉆石原產地的真實性等進行核實,對毛坯鉆石的克拉重量(數量)進行檢驗,并對申報金額進行核定。在確認申報人所申報的內容正確無誤后,對符合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要求的毛坯鉆石及其包裝容器進行封識,加施原產地注冊標記,并簽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和《出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檢驗檢疫機構簽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后,應當以電子郵件方式將相關信息發送至進口國。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收到進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發出的進口毛坯鉆石確認書后,應當將確認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毛坯鉆石申報單》、《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副本以及合同、發票等有關資料一并歸檔。檔案保存期為3年。
第五章 統計管理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要求,對毛坯鉆石進出口貿易相關數據進行統計管理,建立統計數據庫。統計數據包括:HS編碼、原產國(地)和來源國(地)、貿易國別、進出口企業、克拉重量(數量)、金額、簽證份數、證書編號、確認證書份數等。統計信息保存期為3年。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及時交換數據,統一對外發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申報人要保存完整的貿易證單,同時對有關貿易數據進行統計,統計內容主要包括:客戶名稱、進出口毛坯鉆石的克拉重量(數量)和金額等。貿易證單和統計數據保存期為3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過境毛坯鉆石,檢驗檢疫機構在申報人確保毛坯鉆石密封包裝容器未開封和未受損情況下,可以不予核查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
第二十二條 為方便貿易,便于監管,有關鉆石交易機構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未如實申報毛坯鉆石的原產國(地)和來源國(地)的,偽造、涂改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等有關證單的,違反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從事沖突鉆石進出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與本規定有關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術語定義見附件5。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有關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定義
沖突鉆石是指聯合國安理會現行的相關決議或今后通過的類似決議和聯合國大會第55/56號決議或今后通過的類似決議規定的用于資助旨在顛覆合法政府的叛亂行為的毛坯鉆石。
原產國(地)是指一批毛坯鉆石被開采或提取的所在國(地)。
來源國(地)是指在進口單據所記錄的一批毛坯鉆石出口的最后成員國(地)。
出口是指離開/帶離一成員國地理領土任何區域的行為。
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是指一批毛坯鉆石即將離開其國境的成員國指定的機構,該機構被授權簽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
進口是指進入/帶入一成員國地理領土任何區域的行為。
進口國政府主管機構是指一批毛坯鉆石進入其國境的成員國指定的機構,該機構執行所有進口手續,尤其是查驗伴隨進口毛坯鉆石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
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是一種具有防偽功能的用于識別一批毛坯鉆石符合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要求的特殊證書格式。
成員國是指證書制度生效的國家或地區經濟綜合組織。
地區經濟綜合組織是指由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且主權國家已授權該組織處理證書制度事宜。
毛坯鉆石是指未經加工或經簡單切割或僅僅部分拋光,歸入協調編碼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鉆石。
過境是指穿越一個成員國領土或非成員國領土,無論是否轉運、倉儲或改變運輸方式。而這種過境只是一批貨物穿越一個成員國領土或非成員國領土邊境整個過程的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履行國際義務,維護非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制止沖突鉆石非法交易,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聯合國大會第55/56號決議以及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毛坯鉆石是指未經加工或者經簡單切割或者部分拋光,歸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鉆石。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是我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管理部門。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出口毛坯鉆石的原產國(地)或者來源國(地)進行核查,并對毛坯鉆石進行驗證、檢驗、簽證。
第四條 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官方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之間的毛坯鉆石進出口貿易。檢驗檢疫機構只受理成員國之間的毛坯鉆石進出口的申報。
第六條 一般貿易項下進出口毛坯鉆石的受理申報、核查檢驗和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由國家質檢總局設在上海鉆石交易所內的辦事機構辦理。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中的有關價值核定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許可上海鉆石研究鑒定中心在上海鉆石交易所內承擔。
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境毛坯鉆石的受理申報、核查檢驗和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保稅倉庫和出口加工區以及從保稅區、保稅倉庫、出口加工區和出口監管倉庫出境的毛坯鉆石的受理申報、核查檢驗和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
第七條 國家對毛坯鉆石進出口實施注冊登記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毛坯鉆石進出口的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運人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并獲得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毛坯鉆石進出口相關業務。
第八條 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注冊登記申請表》(附件1);
(二)遵守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聲明;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經審核和調查,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注冊登記證》(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附件2)。注冊登記證的有效期為2年,期滿前1個月內,可以申請延期。
第十條 毛坯鉆石入境前,毛坯鉆石的進出口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運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向其注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注冊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毛坯鉆石申報單》(附件3)、毛坯鉆石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正本等有關資料,辦理入境申報手續。未提供上述單證的,不予受理申報。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報后,應當嚴格審查所提交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必要時可以進行成員國間核對,并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審核申報內容是否與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相符。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指定地點及申報人在場的情況下,核查貨物原產地標記、封識及內外包裝;檢查原產國(地)/來源國(地)、受貨人、證書編號等是否與隨附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所列內容一致;對申報金額進行核定;對毛坯鉆石的克拉重量(數量)等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實施檢驗。
經查驗,對符合要求的,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第十三條 核查、檢驗結束后,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簽發進口毛坯鉆石確認書,發送至貨物原產國(地)/來源國(地)政府主管機構,同時以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該批鉆石已到達目的地。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毛坯鉆石申報單》、毛坯鉆石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正本和進口毛坯鉆石確認書副本等有關資料一并歸檔。檔案保存期為3年。
第十五條 毛坯鉆石出境前,申報人應當向其注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注冊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毛坯鉆石申報單》(附件4),聲明所申報的出口毛坯鉆石為非沖突鉆石、目的國為成員國,并保證出口毛坯鉆石儲存在防損容器中運輸,同時提供合同、發票及價值證明文件以及其他證明毛坯鉆石合法性的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報后,應當在指定地點及申報人在場的情況下,對毛坯鉆石原產地的真實性等進行核實,對毛坯鉆石的克拉重量(數量)進行檢驗,并對申報金額進行核定。在確認申報人所申報的內容正確無誤后,對符合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要求的毛坯鉆石及其包裝容器進行封識,加施原產地注冊標記,并簽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和《出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檢驗檢疫機構簽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后,應當以電子郵件方式將相關信息發送至進口國。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收到進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發出的進口毛坯鉆石確認書后,應當將確認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毛坯鉆石申報單》、《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副本以及合同、發票等有關資料一并歸檔。檔案保存期為3年。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要求,對毛坯鉆石進出口貿易相關數據進行統計管理,建立統計數據庫。統計數據包括:HS編碼、原產國(地)和來源國(地)、貿易國別、進出口企業、克拉重量(數量)、金額、簽證份數、證書編號、確認證書份數等。統計信息保存期為3年。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及時交換數據,統一對外發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申報人要保存完整的貿易證單,同時對有關貿易數據進行統計,統計內容主要包括:客戶名稱、進出口毛坯鉆石的克拉重量(數量)和金額等。貿易證單和統計數據保存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對過境毛坯鉆石,檢驗檢疫機構在申報人確保毛坯鉆石密封包裝容器未開封和未受損情況下,可以不予核查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
第二十二條 為方便貿易,便于監管,有關鉆石交易機構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未如實申報毛坯鉆石的原產國(地)和來源國(地)的,偽造、涂改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等有關證單的,違反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從事沖突鉆石進出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與本規定有關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術語定義見附件5。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沖突鉆石是指聯合國安理會現行的相關決議或今后通過的類似決議和聯合國大會第55/56號決議或今后通過的類似決議規定的用于資助旨在顛覆合法政府的叛亂行為的毛坯鉆石。
原產國(地)是指一批毛坯鉆石被開采或提取的所在國(地)。
來源國(地)是指在進口單據所記錄的一批毛坯鉆石出口的最后成員國(地)。
出口是指離開/帶離一成員國地理領土任何區域的行為。
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是指一批毛坯鉆石即將離開其國境的成員國指定的機構,該機構被授權簽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
進口是指進入/帶入一成員國地理領土任何區域的行為。
進口國政府主管機構是指一批毛坯鉆石進入其國境的成員國指定的機構,該機構執行所有進口手續,尤其是查驗伴隨進口毛坯鉆石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
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是一種具有防偽功能的用于識別一批毛坯鉆石符合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要求的特殊證書格式。
成員國是指證書制度生效的國家或地區經濟綜合組織。
地區經濟綜合組織是指由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且主權國家已授權該組織處理證書制度事宜。
毛坯鉆石是指未經加工或經簡單切割或僅僅部分拋光,歸入協調編碼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鉆石。
過境是指穿越一個成員國領土或非成員國領土,無論是否轉運、倉儲或改變運輸方式。而這種過境只是一批貨物穿越一個成員國領土或非成員國領土邊境整個過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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