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第7號總局令《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管理,保護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以貿易方式和非貿易方式出入境(含過境)的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禾谷類(如小麥、玉米、稻谷、大麥、黑麥、燕麥、高粱等)、豆類(如大豆、綠豆、豌豆、赤豆、蠶豆、鷹嘴豆等)、薯類(如馬鈴薯、木薯、甘薯等)等糧食作物的籽實(非繁殖用)及其加工產品(如大米、麥芽、面粉等);飼料是指糧食、油料經加工后的副產品(如麥麩、豆餅、豆粕等)。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檢疫審批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入境糧食和飼料實行檢疫審批制度。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辦理檢審批手續。
《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管理,保護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以貿易方式和非貿易方式出入境(含過境)的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禾谷類(如小麥、玉米、稻谷、大麥、黑麥、燕麥、高粱等)、豆類(如大豆、綠豆、豌豆、赤豆、蠶豆、鷹嘴豆等)、薯類(如馬鈴薯、木薯、甘薯等)等糧食作物的籽實(非繁殖用)及其加工產品(如大米、麥芽、面粉等);飼料是指糧食、油料經加工后的副產品(如麥麩、豆餅、豆粕等)。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出入境糧食和飼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入境糧食和飼料實行檢疫審批制度。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辦理檢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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