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實施細則》的起草背景和原則。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后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旨在全面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對支付機構的準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為《條例》配套的重要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推動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行政。細化《條例》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要求,推動行政許可工作依據充分、流程規范、公開透明。優化變更事項審批程序,提升審批效率。二是堅持穩中求進。保持監管工作的延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設置較為充足的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三是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統籌發展與安全,結合市場實際,合理適度提高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要求,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御能力,引導其回歸本源,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量和水平。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實施細則》共設置六章、七十七條。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和監管權限。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明確支付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時限要求,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第三章《支付業務規則》,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系、制度完備性、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監管。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過渡期安排等。
三、《實施細則》對支付機構設置了不同的過渡期時長,有何考慮?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由于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為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核準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凈資產有關要求,為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四、《實施細則》出臺后,中國人民銀行后續工作安排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一是開展宣傳解讀,及時答疑解惑,回應各方關切。二是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好相關制度文件立改廢釋工作,確保各項制度有效銜接。三是強化貫徹落實。根據有關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序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換發工作,督促支付機構堅守合規底線,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實施細則》的起草背景和原則。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后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旨在全面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對支付機構的準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為《條例》配套的重要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推動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行政。細化《條例》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要求,推動行政許可工作依據充分、流程規范、公開透明。優化變更事項審批程序,提升審批效率。二是堅持穩中求進。保持監管工作的延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設置較為充足的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三是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統籌發展與安全,結合市場實際,合理適度提高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要求,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御能力,引導其回歸本源,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量和水平。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實施細則》共設置六章、七十七條。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和監管權限。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明確支付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時限要求,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第三章《支付業務規則》,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系、制度完備性、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監管。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過渡期安排等。
三、《實施細則》對支付機構設置了不同的過渡期時長,有何考慮?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由于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為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核準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凈資產有關要求,為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四、《實施細則》出臺后,中國人民銀行后續工作安排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一是開展宣傳解讀,及時答疑解惑,回應各方關切。二是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好相關制度文件立改廢釋工作,確保各項制度有效銜接。三是強化貫徹落實。根據有關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序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換發工作,督促支付機構堅守合規底線,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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