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的解讀
一、背景說明
郵輪經濟產業鏈長、帶動性強、溢出范圍廣,涉及航運、旅游、酒店、零售、維修、采購等多種業態服務,對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良性互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中國郵輪產業全面復蘇,2024年元旦我國首艘國產大郵輪“愛達·魔都號”在上海港開啟商業首航,目前已形成常態化運行航線,同時,國外郵輪公司也不斷回歸復航。在實踐中,我國在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方面存在制度短板,急需通過立法建立長效機制,打通制度堵點,推動郵輪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為此,國務院于2024年4月22日發布第780號國務院令,公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為落實《規定》要求,進一步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海關總署在調研收集相關運營企業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印發《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出臺了10項具體支持措施。
二、支持措施總體情況介紹
此次10項支持措施中,以優化及便捷郵輪物資供船為重點,涉及郵輪物資供船7項、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1項、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1項、優化加工貿易方式境內建造郵輪通關1項。
企業訴求:一是郵輪所需物資種類繁多、需求量大;二是郵輪停靠時間短、補給作業效率要求高;三是部分物資在原有政策下存在供應障礙,目前以國外補給為主。企業希望優化通關監管模式、提高作業效率以降低供應成本,并放開部分物資供應限制,吸引更多物資在國內供應,從而提升國內郵輪配套產業的發展。
監管難點:郵輪物資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保障郵輪航行使用的燃料、運輸安全的備件以及郵輪上工作人員和旅客的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這部分可按現有海關供船物料監管渠道供船;二是區別于一般國際航行船舶,郵輪供應物資包括郵輪上銷售商品、演藝展覽用品、醫療用品等,具有需求量大、品類多、頻次高等特點,而之前沒有專門的供船渠道,這也正是此次海關支持措施重點解決的問題。
三、具體措施解讀
(一)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
1.關鍵字: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并明確報關單申報方式,后續所有的簡化申報手續、優化檢控邏輯都基于該供船模式。

2.措施內容:一是體現郵輪直供物資的特殊性,僅針對郵輪的便利化措施;二是對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出口的供船物資,企業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三是一次辦理手續,無需重復辦理供船物料申報手續。
(二)簡化動植物產品檢疫許可和監管程序。
1.關鍵字:過境檢疫模式。即對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的進境動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法律規定來自疫區禁止進境的除外),海關可參照過境檢疫模式進行監管。
2.申報模式突破:一是可免于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二是不實施檢疫準入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動植物檢疫證書仍需提供(企業辦理相關物資進境的報關手續時應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
3.物流模式優化:一是集裝箱檢疫后入區。即上述物資應使用集裝箱裝載運輸,在進境口岸對運輸工具或包裝檢疫合格后,可存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二是配送郵輪時實施一次檢疫查驗。即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在進境環節不下達檢疫查驗指令,在確保檢疫安全的情況下,僅在配送郵輪時實施一次檢疫查驗,避免同一批次貨物多次查驗。三是支持同一集裝箱多次供船。對供應完畢后有剩余物資的集裝箱應在海關施封后重新存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方便企業集中采購、靈活調配供船。為郵輪直供物資在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倉儲、分撥、轉運、配送、裝卸等提供便利條件。
(三)優化進境保稅貨物供船檢驗、檢疫流程。
1.關鍵字:進境保稅貨物不重復實施檢驗、檢疫。
2.措施內容:對于進境時已經檢驗、檢疫合格的保稅貨物,供船時不再重復實施檢驗、檢疫(出境時發現有檢疫指征、超過食品保質期的除外)。
3.解讀:這里的保稅貨物涵蓋所有不采用過境檢疫模式入境動植物產品以及其他種類貨物,覆蓋面更廣。
(四)便利國產商品供船。
1.關鍵字:口岸海關簽發電子底賬。
2.措施內容:對于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申報出口的國產商品(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除外),可在口岸海關實施出口申報前監管,由口岸海關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簽發電子底賬。
3.解讀:由于郵輪采購的國產商品產地來源復雜,對于郵輪運營企業,在商品生產地申請海關實施監管難度極大。因此,海關借鑒現有成熟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通關模式,允許在口岸地實施出口前監管,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簽發電子底賬,便利國產商品供船。
(五)支持國產煙草制品供船。
1.關鍵字:國產煙草回流供船。
2.措施內容:已出口至境外的國產煙草制品需要回流供應郵輪的,可在郵輪直供物資方式下申報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按保稅貨物報關出口供船。
3.解讀:取消原有國產煙草不得回流國內的政策限制,針對供郵輪的國產煙草在確保上船的基礎上,可先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企業資質和供應數量等應先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海關憑主管部門核準清單允許供船。
(六)便利酒類、化妝品供船。
1.關鍵字:酒類、化妝品不按危險化學品申報。
2.措施內容:對于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申報的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酒類、化妝品,進口申報時可不申報涉危的貨物屬性和檢驗檢疫名稱(監管類別),無需提供《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中文危險公示標簽、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國產的酒類、化妝品,出口申報時無需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簽和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如實填報:危險貨物信息欄中的危險類別、包裝類別、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 UN 標記)(有限數量、例外數量包裝及國際規章豁免的除外)。
(七)支持藥品、醫療器械供船。
1.關鍵字:藥品、醫療器械2種供應方式。
2.措施內容:支持為保障郵輪運行時船員及旅客的健康安全所需的藥品、醫療器械按供船物料或郵輪直供物資方式供船。郵輪補給藥品、醫療器械屬于國家實行出口許可管理的,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許可證明文件。
3.解讀:藥品及醫療器械供船一直是郵輪運營企業所關心的問題。由于國際郵輪承載大量人員,航行過程中為滿足醫療服務和應急救治需求,要配置比一般國際航行船舶更高標準的醫療設施,涉及采購大量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一是規范供船資質。從事國際郵輪藥品及醫療器械采購的企業,應當具有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資質。海關將驗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資質及藥品清單。
二是明確監管流程。對于國家實施出口許可管理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當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準予出口的證明文件并向海關交驗后,辦理通關手續。
(八)支持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
1.關鍵字:郵輪維修。
2.措施內容:明確外籍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的路徑,一是按現行規定辦理修理物品相關手續;二是到具有保稅維修資質的企業下船維修保養,涉及綜合保稅區保稅維修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落實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監管要求,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不得起卸至我國境內。
(九)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
1.關鍵字:加快郵輪檢疫速度。
2.措施內容:鼓勵各關根據郵輪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通過隨船檢疫等方式,在郵輪抵達境內港口前,提前開展各項檢疫工作,在落實各項檢疫要求的基礎上,加快郵輪及旅客檢疫速度,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
3.解讀:郵輪入境時排隊等待時長一直是旅客關心的問題,海關可根據郵輪需要,在郵輪上提前開展相關檢疫工作,從而減少旅客入境時的排隊等候時間。
(十)優化加工貿易方式建造郵輪通關監管手續。
1.關鍵字:優化賬冊核銷。
2.措施內容:對以加工貿易方式在我國境內建造的郵輪,優化完善出口監管流程,采取形式申報、郵輪暫不實際出境的方式辦結海關通關手續并根據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辦理加工貿易賬冊核銷。
3.解讀:為減輕郵輪運營成本,對以加工貿易方式在我國境內建造的郵輪,進一步優化完善郵輪加工貿易賬冊核銷的監管程序,便利企業開展首航前運營準備工作。
一、背景說明
郵輪經濟產業鏈長、帶動性強、溢出范圍廣,涉及航運、旅游、酒店、零售、維修、采購等多種業態服務,對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良性互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中國郵輪產業全面復蘇,2024年元旦我國首艘國產大郵輪“愛達·魔都號”在上海港開啟商業首航,目前已形成常態化運行航線,同時,國外郵輪公司也不斷回歸復航。在實踐中,我國在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方面存在制度短板,急需通過立法建立長效機制,打通制度堵點,推動郵輪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為此,國務院于2024年4月22日發布第780號國務院令,公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為落實《規定》要求,進一步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海關總署在調研收集相關運營企業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印發《海關支持郵輪產業發展的措施》,出臺了10項具體支持措施。
二、支持措施總體情況介紹
此次10項支持措施中,以優化及便捷郵輪物資供船為重點,涉及郵輪物資供船7項、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1項、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1項、優化加工貿易方式境內建造郵輪通關1項。
企業訴求:一是郵輪所需物資種類繁多、需求量大;二是郵輪停靠時間短、補給作業效率要求高;三是部分物資在原有政策下存在供應障礙,目前以國外補給為主。企業希望優化通關監管模式、提高作業效率以降低供應成本,并放開部分物資供應限制,吸引更多物資在國內供應,從而提升國內郵輪配套產業的發展。
監管難點:郵輪物資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保障郵輪航行使用的燃料、運輸安全的備件以及郵輪上工作人員和旅客的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這部分可按現有海關供船物料監管渠道供船;二是區別于一般國際航行船舶,郵輪供應物資包括郵輪上銷售商品、演藝展覽用品、醫療用品等,具有需求量大、品類多、頻次高等特點,而之前沒有專門的供船渠道,這也正是此次海關支持措施重點解決的問題。
三、具體措施解讀
(一)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
1.關鍵字: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增設郵輪直供物資供船方式,并明確報關單申報方式,后續所有的簡化申報手續、優化檢控邏輯都基于該供船模式。
2.措施內容:一是體現郵輪直供物資的特殊性,僅針對郵輪的便利化措施;二是對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出口的供船物資,企業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三是一次辦理手續,無需重復辦理供船物料申報手續。
(二)簡化動植物產品檢疫許可和監管程序。
1.關鍵字:過境檢疫模式。即對以郵輪直供物資方式報關的進境動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法律規定來自疫區禁止進境的除外),海關可參照過境檢疫模式進行監管。
2.申報模式突破:一是可免于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二是不實施檢疫準入和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動植物檢疫證書仍需提供(企業辦理相關物資進境的報關手續時應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
3.物流模式優化:一是集裝箱檢疫后入區。即上述物資應使用集裝箱裝載運輸,在進境口岸對運輸工具或包裝檢疫合格后,可存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二是配送郵輪時實施一次檢疫查驗。即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在進境環節不下達檢疫查驗指令,在確保檢疫安全的情況下,僅在配送郵輪時實施一次檢疫查驗,避免同一批次貨物多次查驗。三是支持同一集裝箱多次供船。對供應完畢后有剩余物資的集裝箱應在海關施封后重新存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方便企業集中采購、靈活調配供船。為郵輪直供物資在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倉儲、分撥、轉運、配送、裝卸等提供便利條件。
(三)優化進境保稅貨物供船檢驗、檢疫流程。
1.關鍵字:進境保稅貨物不重復實施檢驗、檢疫。
2.措施內容:對于進境時已經檢驗、檢疫合格的保稅貨物,供船時不再重復實施檢驗、檢疫(出境時發現有檢疫指征、超過食品保質期的除外)。
3.解讀:這里的保稅貨物涵蓋所有不采用過境檢疫模式入境動植物產品以及其他種類貨物,覆蓋面更廣。
(四)便利國產商品供船。
1.關鍵字:口岸海關簽發電子底賬。
2.措施內容:對于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申報出口的國產商品(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除外),可在口岸海關實施出口申報前監管,由口岸海關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簽發電子底賬。
3.解讀:由于郵輪采購的國產商品產地來源復雜,對于郵輪運營企業,在商品生產地申請海關實施監管難度極大。因此,海關借鑒現有成熟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通關模式,允許在口岸地實施出口前監管,對綜合評定合格的簽發電子底賬,便利國產商品供船。
(五)支持國產煙草制品供船。
1.關鍵字:國產煙草回流供船。
2.措施內容:已出口至境外的國產煙草制品需要回流供應郵輪的,可在郵輪直供物資方式下申報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按保稅貨物報關出口供船。
3.解讀:取消原有國產煙草不得回流國內的政策限制,針對供郵輪的國產煙草在確保上船的基礎上,可先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企業資質和供應數量等應先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海關憑主管部門核準清單允許供船。
(六)便利酒類、化妝品供船。
1.關鍵字:酒類、化妝品不按危險化學品申報。
2.措施內容:對于按照郵輪直供物資方式申報的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酒類、化妝品,進口申報時可不申報涉危的貨物屬性和檢驗檢疫名稱(監管類別),無需提供《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中文危險公示標簽、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國產的酒類、化妝品,出口申報時無需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簽和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如實填報:危險貨物信息欄中的危險類別、包裝類別、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 UN 標記)(有限數量、例外數量包裝及國際規章豁免的除外)。
(七)支持藥品、醫療器械供船。
1.關鍵字:藥品、醫療器械2種供應方式。
2.措施內容:支持為保障郵輪運行時船員及旅客的健康安全所需的藥品、醫療器械按供船物料或郵輪直供物資方式供船。郵輪補給藥品、醫療器械屬于國家實行出口許可管理的,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許可證明文件。
3.解讀:藥品及醫療器械供船一直是郵輪運營企業所關心的問題。由于國際郵輪承載大量人員,航行過程中為滿足醫療服務和應急救治需求,要配置比一般國際航行船舶更高標準的醫療設施,涉及采購大量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一是規范供船資質。從事國際郵輪藥品及醫療器械采購的企業,應當具有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資質。海關將驗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資質及藥品清單。
二是明確監管流程。對于國家實施出口許可管理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當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準予出口的證明文件并向海關交驗后,辦理通關手續。
(八)支持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
1.關鍵字:郵輪維修。
2.措施內容:明確外籍郵輪設備、零部件下船維修的路徑,一是按現行規定辦理修理物品相關手續;二是到具有保稅維修資質的企業下船維修保養,涉及綜合保稅區保稅維修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落實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監管要求,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不得起卸至我國境內。
(九)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
1.關鍵字:加快郵輪檢疫速度。
2.措施內容:鼓勵各關根據郵輪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通過隨船檢疫等方式,在郵輪抵達境內港口前,提前開展各項檢疫工作,在落實各項檢疫要求的基礎上,加快郵輪及旅客檢疫速度,便利郵輪及旅客入境通關。
3.解讀:郵輪入境時排隊等待時長一直是旅客關心的問題,海關可根據郵輪需要,在郵輪上提前開展相關檢疫工作,從而減少旅客入境時的排隊等候時間。
(十)優化加工貿易方式建造郵輪通關監管手續。
1.關鍵字:優化賬冊核銷。
2.措施內容:對以加工貿易方式在我國境內建造的郵輪,優化完善出口監管流程,采取形式申報、郵輪暫不實際出境的方式辦結海關通關手續并根據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辦理加工貿易賬冊核銷。
3.解讀:為減輕郵輪運營成本,對以加工貿易方式在我國境內建造的郵輪,進一步優化完善郵輪加工貿易賬冊核銷的監管程序,便利企業開展首航前運營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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