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解讀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構建信用監管機制的要求,國家鐵路局組織對原鐵道部制定的《鐵路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鐵建設〔2010〕260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內容精簡調整
根據鐵路政企分開改革后機構職能調整和國家關于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本次修訂,結構上仍保留原《辦法》5個章節;在內容上做了大幅刪減,正文由29條縮減為17條,并刪除了附件,將有必要保留的內容歸納后并入其他條文中。
二、項目信息公開
一是關于公開內容,落實《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4號)要求,結合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特點和監管履職實際,《辦法》把需公開的鐵路建設項目信息歸納后分為項目批準結果信息、建設管理信息、竣工驗收信息等3類進行公開。其中,批準結果信息要求建設單位公開批復文件名稱及文號即可,未列入《辦法》規定的公開信息按照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公開。二是關于公開主體,根據國辦發〔2017〕94號文的要求和建設單位在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地位,《辦法》規定項目信息公開的主體為建設單位。三是關于公開載體,考慮到隨著信息化發展,有的建設單位建立了企業網站,《辦法》明確項目信息在建設單位網站公開;對于沒有開辦網站的,通過鐵路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公開。
三、信用信息公開
一是審慎設置信用信息公開內容,沿用原《辦法》部分規定,結合國家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確定了鐵路工程建設項目信用信息公開包括從業單位信用和從業人員信用兩類信息。單位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守信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人員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守信行為信息。二是關于公開主體,按照有關規定,鐵路監管部門是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公布的主體,結合國家開展信用評價的有關要求,《辦法》明確失信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由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負有鐵路工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開;基本信息和守信行為信息由企業填報后公開。三是關于公開載體,按照國辦發〔2020]49號中關于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渠道統籌管理的要求,《辦法》規定鐵路建設信用信息統一在國家鐵路局網站“鐵路工程信用”專欄公開。
四、公開時限設定
一是關于公開時間,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及精神,《辦法》規定項目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在正式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二是關于公開期限,《辦法》規定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以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單位確定的為準,其他信息公開期限為長期。
五、公開管理
為加強信息公開管理,一是按照保密等有關規定列舉了涉及國家秘密等不予公開的情形。二是依據國辦發〔2017〕94號文要求,明確了信息公開的監管單位及責任。三是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原《辦法》,對公開信息的更新、變更、失信修復等的責任主體單位進行了規定。四是強調正確使用信息,不得違法使用信息。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構建信用監管機制的要求,國家鐵路局組織對原鐵道部制定的《鐵路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鐵建設〔2010〕260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內容精簡調整
根據鐵路政企分開改革后機構職能調整和國家關于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本次修訂,結構上仍保留原《辦法》5個章節;在內容上做了大幅刪減,正文由29條縮減為17條,并刪除了附件,將有必要保留的內容歸納后并入其他條文中。
二、項目信息公開
一是關于公開內容,落實《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4號)要求,結合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特點和監管履職實際,《辦法》把需公開的鐵路建設項目信息歸納后分為項目批準結果信息、建設管理信息、竣工驗收信息等3類進行公開。其中,批準結果信息要求建設單位公開批復文件名稱及文號即可,未列入《辦法》規定的公開信息按照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公開。二是關于公開主體,根據國辦發〔2017〕94號文的要求和建設單位在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地位,《辦法》規定項目信息公開的主體為建設單位。三是關于公開載體,考慮到隨著信息化發展,有的建設單位建立了企業網站,《辦法》明確項目信息在建設單位網站公開;對于沒有開辦網站的,通過鐵路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公開。
三、信用信息公開
一是審慎設置信用信息公開內容,沿用原《辦法》部分規定,結合國家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確定了鐵路工程建設項目信用信息公開包括從業單位信用和從業人員信用兩類信息。單位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守信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人員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守信行為信息。二是關于公開主體,按照有關規定,鐵路監管部門是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公布的主體,結合國家開展信用評價的有關要求,《辦法》明確失信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由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負有鐵路工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開;基本信息和守信行為信息由企業填報后公開。三是關于公開載體,按照國辦發〔2020]49號中關于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渠道統籌管理的要求,《辦法》規定鐵路建設信用信息統一在國家鐵路局網站“鐵路工程信用”專欄公開。
四、公開時限設定
一是關于公開時間,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及精神,《辦法》規定項目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在正式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二是關于公開期限,《辦法》規定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以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單位確定的為準,其他信息公開期限為長期。
五、公開管理
為加強信息公開管理,一是按照保密等有關規定列舉了涉及國家秘密等不予公開的情形。二是依據國辦發〔2017〕94號文要求,明確了信息公開的監管單位及責任。三是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原《辦法》,對公開信息的更新、變更、失信修復等的責任主體單位進行了規定。四是強調正確使用信息,不得違法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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