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政策解讀
近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交辦海〔2024〕67號,以下簡稱《判定標準》),自2024年12月16日起實施。為便于有關企業和部門準確理解、貫徹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安全生產法》就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作出了規定。2024年,交通運輸行業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深入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體系提升、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等行動。從專項行動看,水上交通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還存在排查數量少、質量不高等問題,有關企業、監管部門也反映了判定依據少、判定難等實際困難。為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解決實際問題,推動行業領域提高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成效,我部研究出臺了《判定標準》。《判定標準》主要用于指導內河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主要內容
《判定標準》共8條內容。第1條,明確了目的依據。第2條,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用途,在綜合考量行業發展實際、內河交通安全形勢、隱患后果及影響嚴重性等因素基礎上,更加突出事故多發船舶尺度,將適用范圍和用途確定為:涉客涉危內河運輸船舶和300總噸以上其他內河運輸船舶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第3條,結合水上交通領域實際對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了定義,將隱患框定在法律法規要求之內。第4至6條,共列明了內河運輸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應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21項情形,包括適用于300總噸以上各種類型內河運輸船舶的9項通用情形、適用于客船的15項情形(含9項通用情形),以及適用于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15項情形(含9項通用情形)。第7條,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后的工作要求做了對接,要求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依法依規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第8條,明確了實施日期,并考慮了與前期相關要求的關系,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近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交辦海〔2024〕67號,以下簡稱《判定標準》),自2024年12月16日起實施。為便于有關企業和部門準確理解、貫徹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安全生產法》就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作出了規定。2024年,交通運輸行業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深入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體系提升、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等行動。從專項行動看,水上交通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還存在排查數量少、質量不高等問題,有關企業、監管部門也反映了判定依據少、判定難等實際困難。為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解決實際問題,推動行業領域提高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成效,我部研究出臺了《判定標準》。《判定標準》主要用于指導內河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主要內容
《判定標準》共8條內容。第1條,明確了目的依據。第2條,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用途,在綜合考量行業發展實際、內河交通安全形勢、隱患后果及影響嚴重性等因素基礎上,更加突出事故多發船舶尺度,將適用范圍和用途確定為:涉客涉危內河運輸船舶和300總噸以上其他內河運輸船舶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第3條,結合水上交通領域實際對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進行了定義,將隱患框定在法律法規要求之內。第4至6條,共列明了內河運輸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應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21項情形,包括適用于300總噸以上各種類型內河運輸船舶的9項通用情形、適用于客船的15項情形(含9項通用情形),以及適用于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15項情形(含9項通用情形)。第7條,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后的工作要求做了對接,要求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依法依規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第8條,明確了實施日期,并考慮了與前期相關要求的關系,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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