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以信息公開名義侵犯涉疫個人信息
據(jù)報道,今年疫情發(fā)生以來,部分涉疫情人員個人信息在網(wǎng)上遭到泄露,公安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打擊侵犯涉疫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共治安處罰違法人員1500余名。今年公安機關深入推進“凈網(wǎng)2020”專項行動,截至12月20日,全國共偵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9700余名。
疫情防控的當下,有關部門及時對外發(fā)布新增病例等內(nèi)容,既是疫情信息公開的形式之一,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客觀要求,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方便大家知曉周圍環(huán)境是否存在感染風險,掌握確診或疑似人群行動軌跡,做好防范。然而,疫情信息公開,不等于個人隱私公開。可見,1500余人因侵犯涉疫公民個人信息被處罰,既是一種懲戒,更是一種警示。
今年以來,全國各地發(fā)生了多起涉疫情個人信息泄露事件。比如,在山東膠州市民微信群里,出現(xiàn)了當?shù)刂行尼t(yī)院出入人員名單,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被公之于眾。前兩天,有人正大量售賣明星健康寶照片與查詢方法:“1元購買健康寶查詢方式”“2元70多位藝人健康寶照片”“1元1000多位藝人身份證號”等。特別是,近日成都確診女孩個人隱私信息在多個社交平臺上被轉(zhuǎn)發(fā),涉及姓名、身份證號、行動軌跡等信息,同時,網(wǎng)絡暴力鋪天蓋地向她襲來,無疑已經(jīng)給她的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這種行為,明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背離了信息公開的初衷。
應當看到,保障公民知情權與保護公民隱私權并不矛盾。具體到疫情信息公開,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只需公開其小區(qū)、樓棟、姓氏等等主要信息即可,根本沒必要公開人家的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手機號等私密的內(nèi)容。更何況,群眾只想了解本小區(qū)的疫情情況,對他人的隱私并不感興趣。問題是,一旦個人信息泄露,可能會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特別是,出于防控需要被大量收集的個人信息,還留存在相關App和超市、藥店等商家手中,存在泄露隱患。
目前,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jù)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未經(jīng)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等行為,歸入了侵犯隱私權范疇。同時,我國民法典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將隱私界定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因此,必須謹防以信息公開名義,侵犯涉疫個人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權,不能以犧牲公民隱私權為代價。當兩者發(fā)生沖突時,知情權必須向隱私權“讓路”。2020年2月24日,司法部發(fā)布意見,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zhì)、程度和范圍相適應,盡量最小程度地減損公民權益。這就要求各地要結合本身實際情況,在法治精神下規(guī)范涉疫情個人信息管理,切實保護公民個人隱私。具體到成都確診女孩個人信息泄露等具體案例,有關部門應依法徹查,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據(jù)報道,今年疫情發(fā)生以來,部分涉疫情人員個人信息在網(wǎng)上遭到泄露,公安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打擊侵犯涉疫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共治安處罰違法人員1500余名。今年公安機關深入推進“凈網(wǎng)2020”專項行動,截至12月20日,全國共偵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9700余名。
疫情防控的當下,有關部門及時對外發(fā)布新增病例等內(nèi)容,既是疫情信息公開的形式之一,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客觀要求,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方便大家知曉周圍環(huán)境是否存在感染風險,掌握確診或疑似人群行動軌跡,做好防范。然而,疫情信息公開,不等于個人隱私公開。可見,1500余人因侵犯涉疫公民個人信息被處罰,既是一種懲戒,更是一種警示。
今年以來,全國各地發(fā)生了多起涉疫情個人信息泄露事件。比如,在山東膠州市民微信群里,出現(xiàn)了當?shù)刂行尼t(yī)院出入人員名單,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被公之于眾。前兩天,有人正大量售賣明星健康寶照片與查詢方法:“1元購買健康寶查詢方式”“2元70多位藝人健康寶照片”“1元1000多位藝人身份證號”等。特別是,近日成都確診女孩個人隱私信息在多個社交平臺上被轉(zhuǎn)發(fā),涉及姓名、身份證號、行動軌跡等信息,同時,網(wǎng)絡暴力鋪天蓋地向她襲來,無疑已經(jīng)給她的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這種行為,明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背離了信息公開的初衷。
應當看到,保障公民知情權與保護公民隱私權并不矛盾。具體到疫情信息公開,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只需公開其小區(qū)、樓棟、姓氏等等主要信息即可,根本沒必要公開人家的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手機號等私密的內(nèi)容。更何況,群眾只想了解本小區(qū)的疫情情況,對他人的隱私并不感興趣。問題是,一旦個人信息泄露,可能會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特別是,出于防控需要被大量收集的個人信息,還留存在相關App和超市、藥店等商家手中,存在泄露隱患。
目前,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jù)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未經(jīng)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等行為,歸入了侵犯隱私權范疇。同時,我國民法典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將隱私界定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因此,必須謹防以信息公開名義,侵犯涉疫個人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權,不能以犧牲公民隱私權為代價。當兩者發(fā)生沖突時,知情權必須向隱私權“讓路”。2020年2月24日,司法部發(fā)布意見,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zhì)、程度和范圍相適應,盡量最小程度地減損公民權益。這就要求各地要結合本身實際情況,在法治精神下規(guī)范涉疫情個人信息管理,切實保護公民個人隱私。具體到成都確診女孩個人信息泄露等具體案例,有關部門應依法徹查,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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