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1年第25號聯合公告
關于防止朝鮮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1年2月8日,朝鮮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2010年12月25日朝鮮暴發O型口蹄疫,截至2011年1月28日共發生48起,涉及的易感動物1403頭牛、17522頭豬、165只山羊,其中500頭牛、9959頭豬、165只山羊發病,15頭牛、8640頭豬死亡。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朝鮮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朝鮮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偶蹄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1年2月8日,朝鮮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2010年12月25日朝鮮暴發O型口蹄疫,截至2011年1月28日共發生48起,涉及的易感動物1403頭牛、17522頭豬、165只山羊,其中500頭牛、9959頭豬、165只山羊發病,15頭牛、8640頭豬死亡。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朝鮮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朝鮮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偶蹄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朝鮮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