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海關總署2011年第203號聯合公告
關于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
進出境商品目錄(2012年)》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決定聯合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12年)》(以下簡稱《法檢目錄》)進行相關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將涉及食品添加劑的13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B。
將涉及禁止用于食品添加的三聚氰胺、硅酸鈉(水玻璃)等9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企業在進口上述海關商品編號項下商品時,外包裝上須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加工”警示標識。
二、將涉及危險化學品的160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進行調整。其中,134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B;1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A調整為A/B;4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B調整為A/B;19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2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B。
三、將涉及稀土初級產品的70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B。
四、結合2012年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對《法檢目錄》進行了對應調整。
五、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進出口經營者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2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調整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于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
進出境商品目錄(2012年)》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決定聯合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12年)》(以下簡稱《法檢目錄》)進行相關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將涉及食品添加劑的13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B。
將涉及禁止用于食品添加的三聚氰胺、硅酸鈉(水玻璃)等9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企業在進口上述海關商品編號項下商品時,外包裝上須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加工”警示標識。
二、將涉及危險化學品的160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進行調整。其中,134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B;1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A調整為A/B;4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B調整為A/B;19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A;2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B。
三、將涉及稀土初級產品的70個海關商品編號的監管條件由空白調整為B。
四、結合2012年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對《法檢目錄》進行了對應調整。
五、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進出口經營者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2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調整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