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09年第36號聯合公告
關于防止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豬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4月26日通報,美國紐約州、俄亥俄州近日發生人感染豬流感疫情,已確診10例病例。為防止豬流感疫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輸入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進口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的豬及其產品,經豬流感(H1N1亞型)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美國的豬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美國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來自疫區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處理。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美國的非法入境的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今后美國新發人感染豬流感疫情的州自動列入禁止進境名單,依照本公告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4月26日通報,美國紐約州、俄亥俄州近日發生人感染豬流感疫情,已確診10例病例。為防止豬流感疫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輸入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進口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美國紐約州和俄亥俄州的豬及其產品,經豬流感(H1N1亞型)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美國的豬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美國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來自疫區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處理。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美國的非法入境的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今后美國新發人感染豬流感疫情的州自動列入禁止進境名單,依照本公告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