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09年第7號聯合公告
關于防止比利時低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08年12月23日,比利時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2008年12月16日至12月19日,比利時林堡省(LIMBURG)、東佛德省(OOST-VLAANDEREN)各發生1起H5亞型低致病性禽流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比利時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比利時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對2008年12月23日(含12月23日)及以后啟運的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2008月12日23日前啟運的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經禽流感檢測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來自比利時的非法入境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2008年12月23日,比利時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2008年12月16日至12月19日,比利時林堡省(LIMBURG)、東佛德省(OOST-VLAANDEREN)各發生1起H5亞型低致病性禽流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比利時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比利時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對2008年12月23日(含12月23日)及以后啟運的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2008月12日23日前啟運的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經禽流感檢測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比利時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來自比利時的非法入境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