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651號聯合公告
2006年5月4日,博茨瓦納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博茨瓦納Selibe Phikwe地區發生南非2型口蹄疫,感染牛187頭,最初感染時間為4月11日。為防止博茨瓦納口蹄疫疫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博茨瓦納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博茨瓦納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從博茨瓦納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4月11(含4月11)日后啟運的來自博茨瓦納的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2006年4月11日前啟運的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口蹄疫病毒(南非2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2006年5月4日,博茨瓦納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博茨瓦納Selibe Phikwe地區發生南非2型口蹄疫,感染牛187頭,最初感染時間為4月11日。為防止博茨瓦納口蹄疫疫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博茨瓦納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博茨瓦納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從博茨瓦納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4月11(含4月11)日后啟運的來自博茨瓦納的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2006年4月11日前啟運的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口蹄疫病毒(南非2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博茨瓦納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