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619號聯合公告
近期,尼日利亞、埃及、印度、尼日爾、阿爾巴尼亞、阿塞拜疆、法國等國家相繼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在其境內發生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伊拉克緊急報告在其境內發生H5亞型禽流感。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尼日利亞、埃及、伊拉克、印度、尼日爾、阿爾巴尼亞、阿塞拜疆、法國等國家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這些國家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1月10日(含1月10日)后啟運的來自尼日利亞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17日(含1月17日)后啟運的來自埃及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18日(含1月18日)后啟運的來自伊拉克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27日(含1月27日)后啟運的來自印度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13日(含2月13日)后啟運的來自尼日爾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16日(含2月16日)后啟運的來自阿爾巴尼亞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22日(含2月22日)后啟運的來自阿塞拜疆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23日(含2月23日)后啟運的來自法國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2006年1月10日前啟運的來自尼日利亞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17日前啟運的來自埃及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18日前啟運的來自伊拉克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27日前啟運的來自印度的禽類及其產品, 2006年2月13日后啟運的來自尼日爾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16日前啟運的來自阿爾巴尼亞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22日前啟運的來自阿塞拜疆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23日前啟運的來自法國的禽類及其產品,經禽流感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近期,尼日利亞、埃及、印度、尼日爾、阿爾巴尼亞、阿塞拜疆、法國等國家相繼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在其境內發生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伊拉克緊急報告在其境內發生H5亞型禽流感。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尼日利亞、埃及、伊拉克、印度、尼日爾、阿爾巴尼亞、阿塞拜疆、法國等國家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這些國家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1月10日(含1月10日)后啟運的來自尼日利亞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17日(含1月17日)后啟運的來自埃及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18日(含1月18日)后啟運的來自伊拉克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27日(含1月27日)后啟運的來自印度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13日(含2月13日)后啟運的來自尼日爾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16日(含2月16日)后啟運的來自阿爾巴尼亞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22日(含2月22日)后啟運的來自阿塞拜疆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23日(含2月23日)后啟運的來自法國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2006年1月10日前啟運的來自尼日利亞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17日前啟運的來自埃及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18日前啟運的來自伊拉克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1月27日前啟運的來自印度的禽類及其產品, 2006年2月13日后啟運的來自尼日爾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16日前啟運的來自阿爾巴尼亞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22日前啟運的來自阿塞拜疆的禽類及其產品,2006年2月23日前啟運的來自法國的禽類及其產品,經禽流感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上述國家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