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533號聯合公告
2005年8月8日,蒙古國食品和農業部國家獸醫局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報告,8月7日在蒙古庫蘇古爾(Huvsgel)省發現80只死亡禽類,包括野鴨、鵝、天鵝等,初步診斷為感染A型禽流感所致,進一步的亞型確認工作正在進行中。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蒙古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并撤銷已經簽發的從蒙古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來自蒙古的禽類及其產品已運抵口岸尚未報檢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已經受理報檢的,經禽流感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蒙古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蒙古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蒙古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2005年8月8日,蒙古國食品和農業部國家獸醫局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報告,8月7日在蒙古庫蘇古爾(Huvsgel)省發現80只死亡禽類,包括野鴨、鵝、天鵝等,初步診斷為感染A型禽流感所致,進一步的亞型確認工作正在進行中。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蒙古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并撤銷已經簽發的從蒙古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來自蒙古的禽類及其產品已運抵口岸尚未報檢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已經受理報檢的,經禽流感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蒙古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蒙古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蒙古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