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第70號聯合公告
為加強對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輕(重)燒鎂的管理范圍
輕(重)燒鎂包括菱鎂礦、電熔鎂、輕燒鎂、重燒鎂、鎂制噴補料以及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以上的礦產品,對應海關商品HS編碼見附件1。凡屬附件1范圍的產品均實行出口配額有償招標管理。
二、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東港)、青島(青島港)、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州里為輕(重)燒鎂指定出口口岸。
三、附件1范圍產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氧化鎂含量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格式見附件2),海關憑商務部授權的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辦理出口手續。
四、由于部分含氧化鎂的礦產品(如高嶺土、煅燒水鎂石、重燒水鎂石、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納斯土及其他氧化鎂等)極易與輕(重)燒鎂混淆,難以區分,為防止走私輕(重)燒鎂,企業在出口上述產品時,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氧化鎂含量檢驗,同時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海關報關。凡上述氧化鎂含量在70%以上的礦產品,應納入輕(重)燒鎂管理范疇,歸入商品HS編碼25199099.10,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五、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經貿管發第11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輕(重)燒鎂的管理范圍
2、檢驗證書樣本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輕(重)燒鎂的管理范圍
25191000
天然碳酸鎂(菱鎂礦)
25199010
熔凝鎂氧礦(電熔鎂,包括噴補料)
25199020
燒結鎂氧礦(重燒鎂,包括噴補料)
25199030
堿燒鎂(輕燒鎂)
25309090.10
廢鎂磚
25199099.10
其他氧化鎂含量在 70%以上的礦產品
為加強對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輕(重)燒鎂的管理范圍
輕(重)燒鎂包括菱鎂礦、電熔鎂、輕燒鎂、重燒鎂、鎂制噴補料以及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以上的礦產品,對應海關商品HS編碼見附件1。凡屬附件1范圍的產品均實行出口配額有償招標管理。
二、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東港)、青島(青島港)、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州里為輕(重)燒鎂指定出口口岸。
三、附件1范圍產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氧化鎂含量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格式見附件2),海關憑商務部授權的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辦理出口手續。
四、由于部分含氧化鎂的礦產品(如高嶺土、煅燒水鎂石、重燒水鎂石、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納斯土及其他氧化鎂等)極易與輕(重)燒鎂混淆,難以區分,為防止走私輕(重)燒鎂,企業在出口上述產品時,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氧化鎂含量檢驗,同時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海關報關。凡上述氧化鎂含量在70%以上的礦產品,應納入輕(重)燒鎂管理范疇,歸入商品HS編碼25199099.10,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五、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經貿管發第11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輕(重)燒鎂的管理范圍
2、檢驗證書樣本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25191000 |
天然碳酸鎂(菱鎂礦) |
25199010 |
熔凝鎂氧礦(電熔鎂,包括噴補料) |
25199020 |
燒結鎂氧礦(重燒鎂,包括噴補料) |
25199030 |
堿燒鎂(輕燒鎂) |
25309090.10 |
廢鎂磚 |
25199099.10 |
其他氧化鎂含量在 70%以上的礦產品 |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