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第1號聯合公告
為防止牛海綿狀腦病(以下簡稱“瘋牛病”)傳入我國,保障我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進口(包括采用攜帶、郵寄等方式進口)和銷售含有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牛、羊的腦及神經組織、內臟、胎盤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動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簡稱“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妝品。
二、對于已進入我國的含有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妝品,自公告之日起,有關企業應自行從市場上全部召回,最遲不得晚于 2002年4月20日,同時將召回的產品名稱、產品數量及其生產企業和代理商名稱報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三、截止目前,發生“瘋牛病”的國家為:英國、愛爾蘭、瑞士、法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德國、葡萄牙、丹麥、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蘭、奧地利。今后,再有新發生“瘋牛病”的國家或地區,將自動列入此疫區名錄。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為防止牛海綿狀腦病(以下簡稱“瘋牛病”)傳入我國,保障我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進口(包括采用攜帶、郵寄等方式進口)和銷售含有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牛、羊的腦及神經組織、內臟、胎盤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動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簡稱“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妝品。
二、對于已進入我國的含有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牛羊動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妝品,自公告之日起,有關企業應自行從市場上全部召回,最遲不得晚于 2002年4月20日,同時將召回的產品名稱、產品數量及其生產企業和代理商名稱報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三、截止目前,發生“瘋牛病”的國家為:英國、愛爾蘭、瑞士、法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德國、葡萄牙、丹麥、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蘭、奧地利。今后,再有新發生“瘋牛病”的國家或地區,將自動列入此疫區名錄。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