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第234號聯合公告
2002年11月,比利時小型企業貿易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在烈日省(Province of liege)Bu llingen區的野豬中發生古典豬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比利時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已運抵口岸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比利時的豬或野豬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車輛等,如發現有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上述運輸工具上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2002年11月,比利時小型企業貿易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在烈日省(Province of liege)Bu llingen區的野豬中發生古典豬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比利時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已運抵口岸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比利時的豬或野豬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車輛等,如發現有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上述運輸工具上的動植物性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凡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比利時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