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第81號公告
質檢總局關于進口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植物
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專家對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結果,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經中荷兩國檢驗檢疫部門協商,雙方簽署了《關于荷蘭馬鈴薯微型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即日起,允許符合《進口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的荷蘭馬鈴薯微型薯進口。
附件:進口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質檢總局
2014年7月21日
附件
進口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荷蘭王國經濟事務部關于荷蘭馬鈴薯微型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2014年5月22日簽署)。
二、允許進境的商品名稱
用于種植用的馬鈴薯微型薯,學名:Solanum tuberosum ,英文名:potato mini-tuber,以下簡稱微型薯。
三、允許的產地
荷蘭全境。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一) 馬鈴薯甲蟲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二) 藥炭鼠李蚜Aphis frangulae
(三) 鼠李馬鈴薯蚜Aphis nasturtii
(四) 紫堇瘤蚜Myzus certus
(五) 蚜蟲Myzus ascolinicus
(六) 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
(七) 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
(八) 馬鈴薯白線蟲Globodera pallida
(九) 馬鈴薯金線蟲Globodera rostochiensis
(十) 甜菜胞囊線蟲Heterodera schachtii
(十一) 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
(十二) 偽根結線蟲Meloidogyne fallax
(十三) 納西根結線蟲Meloidogyne naasi
(十四) 刻痕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crenatus
(十五) 落選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neglectus
(十六) 根結線蟲屬一種Meloidogyne minor
(十七) 具毒毛刺線蟲Trichodorus viruliferus
(十八) 索恩根腐線蟲Pratylenchus thornei
(十九) 馬鈴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PVA)
(二十) 馬鈴薯V病毒Potato virus V (PVV)
(二十一) 馬鈴薯Yn病毒Potato Virus Y (N strain) (PVYn)
(二十二) 馬鈴薯帚頂病毒Potato mop-top virus (PMTV)
(二十三) 番茄黑環病毒Tomato black ring virus (TBRV)
(二十四)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TSWV)
(二十五) 柏平縷瓜花葉病毒Pepino mosaic virus (PepMV)
(二十六) 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
(二十七) 馬鈴薯壞疽病菌Phoma foveata Foister
(二十八) 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二十九) 馬鈴薯癌腫病菌 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三十) 苜蓿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三十一) 馬鈴薯環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產地管理。
輸華馬鈴薯微型薯應產于荷蘭,不帶土壤和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微型薯生產、管理及隔離設施應符合荷蘭馬鈴薯種薯離體繁殖規程。微型薯應由脫毒苗繁育而來,脫毒苗須經檢測,確認不帶馬鈴薯A病毒(PVA)、馬鈴薯Yn病毒(PVYn)、馬鈴薯V病毒(PVV)、馬鈴薯帚頂病毒(PMTV)、番茄黑環病毒(TBRV)、番茄斑萎病毒(TSWV)、柏平縷瓜花葉病毒(PepMV) 等病毒和第四條所列的病原體。
微型薯種植過程中不得接觸土壤,所用栽培介質必須按照荷蘭栽培介質產品認證計劃進行認證。種植前荷蘭農業種子和種用馬鈴薯檢驗中心(以下簡稱NAK)至少對介質取樣檢測一次。認證及檢測中,若發現有害生物,則該批栽培介質不得用于微型薯的生產。栽培介質不得帶有初級植物產品,且不得重復使用。栽培介質的存放、分裝、上盤等需在隔離空間進行,避免有害生物污染。
微型薯生產過程中不能使用地表水。如使用雨水,需儲存在永久水池中,并定期檢測水質是否被污染。鼓勵使用水培生產系統培養微型薯。
輸華微型薯應在防蟲溫室中種植。微型薯繁殖過程中,荷方應采取各種預防和監測措施,在生長期間通過黃板誘集、肉眼觀察、放大鏡檢查及實驗室檢測等方式至少要進行三次檢驗,第一次檢驗在植株現蕾期,第二次在盛花期、第三次在枯黃期前二周,防止微型薯感染有害生物。必要時,采取化學防治措施。所有注冊企業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記錄和化學藥劑清單,并應要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
(二)注冊登記要求。
荷方應對輸華微型薯生產企業及相關設施注冊登記,并在每年出口季節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企業注冊名單,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確保符合中方相關檢疫要求并實現溯源管理。注冊企業及設施經國家質檢總局實地考核批準后在國家質檢總局動植司網站公布并實時更新。
(三)儲運及出口前要求。
輸華微型薯應經過挑選、分級,不帶昆蟲、植物根、莖、葉和栽培介質。微型薯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NAK人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輸華微型薯的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清潔柔軟和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
包裝箱/袋上用英文標出產地、種植者、級別、品種等信息,并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英文字樣。
(四)出口植物檢疫及證書要求。
出口裝運前,荷方應按每批每個品種至少5%的抽樣比例進行檢驗檢疫,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不得出口到中國。檢驗檢疫合格后,荷方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標注“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otato Mini Tubers from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of China”.(“該批微型薯符合荷蘭輸華馬鈴薯微型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包裝箱/袋上的認證號碼應在植物檢疫證書或隨附授權簽發的裝箱單上注明。
六、進境要求
(一)檢疫審批。
1. 微型薯貿易合同簽訂前,進口商應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進口微型薯應在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種苗口岸進境。
(二)有關證書核查。
1.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2. 核查進境微型薯是否附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三)進境檢驗檢疫及監管。
輸華微型薯到達中國指定入境口岸時,中方將查驗有關單證、標識,并按每批每品種約15%抽樣比例,在入境口岸進行檢查并在指定的隔離檢疫圃進行隔離檢疫,其余微型薯可運往中方批準的地點進行隔離種植。包裝、鋪墊材料、集裝箱不得黏附土壤、害蟲及雜草籽等。
七、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如發現以下情況,則該批貨物/批次微型薯不準進境,作退運或銷毀處理:
(一)檢出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二)帶有土壤;
(三)來自未經注冊和批準的生產企業和種植設施;
(四)植物檢疫證書和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
如檢出第四條以外的其他有害生物,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在抽樣隔離檢疫或隔離種植期間發現中方關注的任何檢疫性有害生物,將根據有關檢疫規定對該批微型薯進行相應處理。
上述情況嚴重的,將暫停相關生產企業微型薯進口。
八、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境微型薯還應符合質量安全、轉基因等相關規定標準。檢出不合格情況,應依法實施相應檢驗檢疫處理。
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專家對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結果,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經中荷兩國檢驗檢疫部門協商,雙方簽署了《關于荷蘭馬鈴薯微型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即日起,允許符合《進口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的荷蘭馬鈴薯微型薯進口。
附件:進口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質檢總局
2014年7月21日
附件
進口荷蘭馬鈴薯微型薯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荷蘭王國經濟事務部關于荷蘭馬鈴薯微型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2014年5月22日簽署)。
二、允許進境的商品名稱
用于種植用的馬鈴薯微型薯,學名:Solanum tuberosum ,英文名:potato mini-tuber,以下簡稱微型薯。
三、允許的產地
荷蘭全境。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一) 馬鈴薯甲蟲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二) 藥炭鼠李蚜Aphis frangulae
(三) 鼠李馬鈴薯蚜Aphis nasturtii
(四) 紫堇瘤蚜Myzus certus
(五) 蚜蟲Myzus ascolinicus
(六) 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
(七) 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
(八) 馬鈴薯白線蟲Globodera pallida
(九) 馬鈴薯金線蟲Globodera rostochiensis
(十) 甜菜胞囊線蟲Heterodera schachtii
(十一) 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
(十二) 偽根結線蟲Meloidogyne fallax
(十三) 納西根結線蟲Meloidogyne naasi
(十四) 刻痕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crenatus
(十五) 落選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neglectus
(十六) 根結線蟲屬一種Meloidogyne minor
(十七) 具毒毛刺線蟲Trichodorus viruliferus
(十八) 索恩根腐線蟲Pratylenchus thornei
(十九) 馬鈴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PVA)
(二十) 馬鈴薯V病毒Potato virus V (PVV)
(二十一) 馬鈴薯Yn病毒Potato Virus Y (N strain) (PVYn)
(二十二) 馬鈴薯帚頂病毒Potato mop-top virus (PMTV)
(二十三) 番茄黑環病毒Tomato black ring virus (TBRV)
(二十四)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TSWV)
(二十五) 柏平縷瓜花葉病毒Pepino mosaic virus (PepMV)
(二十六) 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
(二十七) 馬鈴薯壞疽病菌Phoma foveata Foister
(二十八) 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二十九) 馬鈴薯癌腫病菌 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三十) 苜蓿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三十一) 馬鈴薯環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產地管理。
輸華馬鈴薯微型薯應產于荷蘭,不帶土壤和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微型薯生產、管理及隔離設施應符合荷蘭馬鈴薯種薯離體繁殖規程。微型薯應由脫毒苗繁育而來,脫毒苗須經檢測,確認不帶馬鈴薯A病毒(PVA)、馬鈴薯Yn病毒(PVYn)、馬鈴薯V病毒(PVV)、馬鈴薯帚頂病毒(PMTV)、番茄黑環病毒(TBRV)、番茄斑萎病毒(TSWV)、柏平縷瓜花葉病毒(PepMV) 等病毒和第四條所列的病原體。
微型薯種植過程中不得接觸土壤,所用栽培介質必須按照荷蘭栽培介質產品認證計劃進行認證。種植前荷蘭農業種子和種用馬鈴薯檢驗中心(以下簡稱NAK)至少對介質取樣檢測一次。認證及檢測中,若發現有害生物,則該批栽培介質不得用于微型薯的生產。栽培介質不得帶有初級植物產品,且不得重復使用。栽培介質的存放、分裝、上盤等需在隔離空間進行,避免有害生物污染。
微型薯生產過程中不能使用地表水。如使用雨水,需儲存在永久水池中,并定期檢測水質是否被污染。鼓勵使用水培生產系統培養微型薯。
輸華微型薯應在防蟲溫室中種植。微型薯繁殖過程中,荷方應采取各種預防和監測措施,在生長期間通過黃板誘集、肉眼觀察、放大鏡檢查及實驗室檢測等方式至少要進行三次檢驗,第一次檢驗在植株現蕾期,第二次在盛花期、第三次在枯黃期前二周,防止微型薯感染有害生物。必要時,采取化學防治措施。所有注冊企業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記錄和化學藥劑清單,并應要求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
(二)注冊登記要求。
荷方應對輸華微型薯生產企業及相關設施注冊登記,并在每年出口季節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企業注冊名單,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確保符合中方相關檢疫要求并實現溯源管理。注冊企業及設施經國家質檢總局實地考核批準后在國家質檢總局動植司網站公布并實時更新。
(三)儲運及出口前要求。
輸華微型薯應經過挑選、分級,不帶昆蟲、植物根、莖、葉和栽培介質。微型薯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NAK人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輸華微型薯的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清潔柔軟和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
包裝箱/袋上用英文標出產地、種植者、級別、品種等信息,并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英文字樣。
(四)出口植物檢疫及證書要求。
出口裝運前,荷方應按每批每個品種至少5%的抽樣比例進行檢驗檢疫,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不得出口到中國。檢驗檢疫合格后,荷方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標注“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otato Mini Tubers from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of China”.(“該批微型薯符合荷蘭輸華馬鈴薯微型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包裝箱/袋上的認證號碼應在植物檢疫證書或隨附授權簽發的裝箱單上注明。
六、進境要求
(一)檢疫審批。
1. 微型薯貿易合同簽訂前,進口商應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進口微型薯應在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種苗口岸進境。
(二)有關證書核查。
1.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2. 核查進境微型薯是否附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三)進境檢驗檢疫及監管。
輸華微型薯到達中國指定入境口岸時,中方將查驗有關單證、標識,并按每批每品種約15%抽樣比例,在入境口岸進行檢查并在指定的隔離檢疫圃進行隔離檢疫,其余微型薯可運往中方批準的地點進行隔離種植。包裝、鋪墊材料、集裝箱不得黏附土壤、害蟲及雜草籽等。
七、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如發現以下情況,則該批貨物/批次微型薯不準進境,作退運或銷毀處理:
(一)檢出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二)帶有土壤;
(三)來自未經注冊和批準的生產企業和種植設施;
(四)植物檢疫證書和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
如檢出第四條以外的其他有害生物,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在抽樣隔離檢疫或隔離種植期間發現中方關注的任何檢疫性有害生物,將根據有關檢疫規定對該批微型薯進行相應處理。
上述情況嚴重的,將暫停相關生產企業微型薯進口。
八、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境微型薯還應符合質量安全、轉基因等相關規定標準。檢出不合格情況,應依法實施相應檢驗檢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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