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第83號公告
質檢總局 農業部關于防止拉脫維亞
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4年6月26日,拉脫維亞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6月25日該國克拉斯拉瓦區(Kraslavas county)和達格達斯區(Dagdas county)共有3頭野豬和3頭家豬發生非洲豬瘟。這是拉脫維亞首次發生非洲豬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拉脫維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拉脫維亞進口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2014年6月25日起啟運的來自拉脫維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拉脫維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拉脫維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運輸工具上的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拉脫維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質檢總局 農業部
2014年7月23日
質檢總局 農業部關于防止拉脫維亞
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4年6月26日,拉脫維亞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6月25日該國克拉斯拉瓦區(Kraslavas county)和達格達斯區(Dagdas county)共有3頭野豬和3頭家豬發生非洲豬瘟。這是拉脫維亞首次發生非洲豬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拉脫維亞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拉脫維亞進口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2014年6月25日起啟運的來自拉脫維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拉脫維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拉脫維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對運輸工具上的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拉脫維亞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質檢總局 農業部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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