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3年第157號公告
質檢總局關于調整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行政許可工作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行政許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核發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
二、企業同時申請不同專業的甲、乙級資格時,應當由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受理申請并組織實施評審。
三、企業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符合《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2002年質檢總局第28號令)規定的條件和專業。
四、省級質量技術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核發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做出核準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核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做出不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質檢總局
2013年11月28日
質檢總局關于調整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行政許可工作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行政許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核發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
二、企業同時申請不同專業的甲、乙級資格時,應當由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受理申請并組織實施評審。
三、企業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符合《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2002年質檢總局第28號令)規定的條件和專業。
四、省級質量技術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核發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資格證書(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做出核準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核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做出不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質檢總局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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