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115號公告
2011年08月05日 00:00????信息來源:國家質檢總局
關于受理納帕河谷(葡萄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注冊申請的公告
經美國聯邦酒精煙草稅務貿易局推薦,由美國納帕河谷釀酒人協會提出的納帕河谷(葡萄酒)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申請,我局參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經形式審查合格受理其申請,現發布受理公告,并將其申請的有關信息公示如下:
推薦機構
產品中文名稱
產品名稱
地理標志保護范圍
界定保護范圍的文件與質量技術要求
美國聯邦酒精煙草稅務貿易局
納帕河谷 (葡萄酒)
Napa Valley
1.葡萄種植區: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納帕縣納帕河谷“美國葡萄種植區”; 2.生產加工區:美國加利福尼亞州
1. 美國《聯邦法規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4.25節《原產地名稱》; 2. 美國《聯邦法規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9.23節《納帕河谷》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上述申請及其公示信息如有異議,可自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向我局提出;其地理標志保護申請資料存于我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司)備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B座911室
郵 編:100088
聯系電話:(010)82262293
傳 真:(010)82262293
E-mail: aqsiqgi@aqsiq.gov.cn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關于受理納帕河谷(葡萄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注冊申請的公告
經美國聯邦酒精煙草稅務貿易局推薦,由美國納帕河谷釀酒人協會提出的納帕河谷(葡萄酒)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申請,我局參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經形式審查合格受理其申請,現發布受理公告,并將其申請的有關信息公示如下:
推薦機構 | 產品中文名稱 | 產品名稱 | 地理標志保護范圍 | 界定保護范圍的文件與質量技術要求 |
美國聯邦酒精煙草稅務貿易局 | 納帕河谷 (葡萄酒) | Napa Valley | 1.葡萄種植區: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納帕縣納帕河谷“美國葡萄種植區”; 2.生產加工區:美國加利福尼亞州 | 1. 美國《聯邦法規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4.25節《原產地名稱》; 2. 美國《聯邦法規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9.23節《納帕河谷》 |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上述申請及其公示信息如有異議,可自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向我局提出;其地理標志保護申請資料存于我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司)備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B座911室
郵 編:100088
聯系電話:(010)82262293
傳 真:(010)82262293
E-mail: aqsiqgi@aqsiq.gov.cn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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