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161號公告
關于出口伊朗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出口伊朗工業產品質量,2011年7月9日國家質檢總局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簽署了《關于落實<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與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諒解備忘錄>的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對中國出口伊朗列入法檢目錄內的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等有關部門將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證書辦理中國出口伊朗工業產品的驗證放行手續。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實施出口伊朗工業產品裝運前檢驗。屆時,對外貿易關系人可根據相關要求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裝運前檢驗。申報檢驗的程序、時間和隨附單證要求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執行。
三、出口伊朗列入法檢目錄內的工業產品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產品目錄》中第25-29、31-97章,海關監管條件為B,檢驗檢疫類別為N的所列產品。
四、出口伊朗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內容包括產品的品質、數(重)量、安全衛生項目檢驗及監裝。
五、根據《行動計劃》,中國出口伊朗工業產品的檢驗標準依次采用伊朗國家標準、中國國家標準、相應的國際標準等。
六、受理報檢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簽發裝運前檢驗證書。對外貿易關系人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向伊朗進出口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辦理進口申報。
七、對于逃避裝運前檢驗或偽造裝運前檢驗證書、向伊朗出口假冒偽劣或不合格產品,以及故意虛假申報出口產品品名、商品歸類和安全衛生指標的對外貿易關系人,經查實后,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實施處罰。
八、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伊朗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收費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執行。
九、自2011年12月1日起,對外貿易關系人可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咨詢相關情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為進一步提高出口伊朗工業產品質量,2011年7月9日國家質檢總局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簽署了《關于落實<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與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諒解備忘錄>的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對中國出口伊朗列入法檢目錄內的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等有關部門將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證書辦理中國出口伊朗工業產品的驗證放行手續。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實施出口伊朗工業產品裝運前檢驗。屆時,對外貿易關系人可根據相關要求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裝運前檢驗。申報檢驗的程序、時間和隨附單證要求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執行。
三、出口伊朗列入法檢目錄內的工業產品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產品目錄》中第25-29、31-97章,海關監管條件為B,檢驗檢疫類別為N的所列產品。
四、出口伊朗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內容包括產品的品質、數(重)量、安全衛生項目檢驗及監裝。
五、根據《行動計劃》,中國出口伊朗工業產品的檢驗標準依次采用伊朗國家標準、中國國家標準、相應的國際標準等。
六、受理報檢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簽發裝運前檢驗證書。對外貿易關系人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向伊朗進出口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辦理進口申報。
七、對于逃避裝運前檢驗或偽造裝運前檢驗證書、向伊朗出口假冒偽劣或不合格產品,以及故意虛假申報出口產品品名、商品歸類和安全衛生指標的對外貿易關系人,經查實后,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實施處罰。
八、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伊朗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收費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執行。
九、自2011年12月1日起,對外貿易關系人可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咨詢相關情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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