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91號公告
關于公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公告
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9號),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現將實施細則及有關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以下簡稱“國內收貨人”)應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注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事宜。
二、國內收貨人可以通過我局“進口廢物原料電子監管系統”(http://scrapconsignee.eciq.cn)提交注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
在網絡注冊登記申請成功后的30天內,國內收貨人應將全套書面注冊登記材料寄送相關直屬檢驗檢疫局。
通過網絡申請注冊的國內收貨人在電子提交注冊申請成功后,可獲得查詢密碼,以便了解本企業注冊登記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取得注冊登記資格后的監管狀態。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國家質檢總局不再受理國內收貨人的注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對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實施登記的公告》(200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附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的注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的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包括注冊登記的受理、評審、批準、變更、延續、日常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評審、批準、變更、延續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廢物原料進口的國內收貨人,都應取得注冊登記。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注冊登記證書(或復印件)及相關材料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五條 國內收貨人不自行開展加工利用進口廢物原料的,應當將進口廢物原料交付給《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單位,如實記錄貨物流向,并保存貨物的交付憑據。
第六條 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進出口貿易經營資質;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國檢驗檢疫、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等強制性要求和相關環境保護控制標準;
(四)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記錄表》(以下簡稱“現場評審記錄表”,見附件1)中的評審要求,建立并運行質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和國內利用單位。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條 國內收貨人應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注冊登記,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印填寫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書》(見附件2);
(二)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注冊登記證》等進出口資質許可文件及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于已經獲得ISO9001等質量體系認證的,還應提供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及其加蓋公章的彩色復印件;
(六)代理國內利用單位進口的,應當提供代理進口文件、加蓋公章的國內利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國內利用單位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準予利用進口廢物原料的相關文件證明,如:《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備案表》。
第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自收到注冊登記申請書面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注冊登記申請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受理通知書”,見附件3)。
(二)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見附件4),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
(三)申請人補正材料后,經審查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簽發受理通知書;資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視為放棄申請,簽發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專家評審組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應將專家評審組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評審和批準
第十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請人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分為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兩部分進行,以驗證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證國內收貨人企業內部管理及質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評估其保證進口廢物原料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條 評審組負責對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評審以及對書面評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由國內收貨人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由2~5人組成,并可視情況邀請主要進口口岸直屬檢驗檢疫局參加,必要時可根據申請人進口廢物原料的技術特性和實際需要,邀請具有一定資質的系統外專家參加評審工作。評審工作實行組長責任制。評審組組長負責評審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十三條 經對申請人所提交書面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一致性進行書面評審后,評審組應填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書面評審記錄》(見附件6),并做出書面評審結論。
第十四條 經書面評審符合要求的,書面評審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不予注冊登記通知書》(以下簡稱“不予注冊登記通知書”,見附件7)。
第十五條 對書面評審合格的申請人,評審組應當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程序》(見附件8)和現場評審記錄表中的評審要求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應當制定現場評審計劃,并在現場評審實施日期前15日內通知申請人。評審過程中應注重收集相關證據,認真做好評審記錄,并對評為“不符合”的評審項目填寫不符合項報告。
第十六條 經評審組現場評審,可以對申請人做出以下三種評審結論:現場評審合格;現場評審有條件通過;現場評審不合格。
第十七條 被判為現場評審有條件通過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存在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申請人整改完畢,經評審組跟蹤評審通過后,現場評審合格;否則,現場評審不合格。評審組在書面評審或現場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反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事實的,應終止評審,并判為評審不合格。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長應當及時組織編寫現場評審報告,提交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十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條 對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登記,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編號規則》(見附件9)編制證書號,頒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10),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二條 對書面評審不合格、現場評審不合格或者新發現存在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情況的,不予注冊登記,簽發不予注冊登記通知書,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情況可對評審組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四章 變更、重新申請和延續
第二十四條 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提交本細則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材料;
(二)所代理國內利用單位發生變化的,提交本細則第七條第一、六項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收到國內收貨人變更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國內收貨人的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國內收貨人組織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國內收貨人應及時提交變更說明。
第二十七條 國內收貨人需要延續注冊登記資格的,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七條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的材料以及生產經營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內收貨人名稱、辦公及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二)國內收貨人生產經營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三)證書有效期內進口廢物原料的情況,國內收貨人自行加工利用的,還應當提供加工利用廢物原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收到延續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國內收貨人實施現場檢查、驗證、追蹤貨物環保質量狀況等形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對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監管管理中,發現其在本轄區已存在或可能存在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將《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監督管理工作聯系單》(見附件11)通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經查實國內收貨人確有違法事實的,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相關國內收貨人予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相關直屬檢驗檢疫局。需要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協調的,由相關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協調處理。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國內收貨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查國內收貨人有無違反我國進口廢物原料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二)抽查驗證國內收貨人是否將進口廢物原料交付相應的國內利用單位;
(三)掌握注冊登記國內收貨人環保項目不合格廢物原料的退運情況;
(四)抽查其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正常、有效;
(五)上級機構交辦的其它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已獲得注冊登記的國內收貨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對其進口的廢物原料實施90日全數檢驗:
(一)進口的廢物原料存在嚴重貨證不符、申報不實,經查確屬國內收貨人責任的;
(二)國內收貨人的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一年內首次發生進口廢物原料環保項目檢驗不合格,經查確屬國內收貨人責任的;
(四)現場檢查發現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缺陷的;
(五)撤銷注冊登記資格后重新獲得的。
第三十三條 已獲得注冊登記的國內收貨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對其進口廢物原料實施180日全數檢驗:
(一)一年內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廢物原料累計2批(含)以上,經查確屬國內收貨人責任的;
(二)在90日加嚴檢驗期內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三十二條所列情況之一的。
第三十四條 國內收貨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撤銷其注冊登記,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有關證件的;
(二)將注冊登記證書或者注冊登記編號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三)進口廢物原料未按注冊登記要求交付相應的國內利用單位,屬國內收貨人責任的;
(四)180日全數檢驗期間,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的;
(五)未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實施退運的;
(六)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條 利用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告知相關國內收貨人,變更注冊登記證書中的利用單位,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一)因利用單位原因,造成檢驗檢疫機構無法對國內收貨人實施后續監管的;
(二)利用單位失去進口廢物原料利用資質或能力的;
(三)利用單位偽造、變造檢驗檢疫證單的;
(四)利用單位存在轉讓或者倒賣進口廢物原料或進口許可證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對于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實地走訪等方式無法正常聯絡的已獲注冊登記的國內收貨人,經調查與注冊登記信息不符,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公示30日后,按照企業不接受監督管理處理,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撤銷其注冊登記資格。
第三十七條 已獲注冊登記的國內收貨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填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自動失效審批通知單》(見附件12)報直屬檢驗檢疫局,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注銷其注冊登記證書,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一)不再從事廢物原料進口貿易的;
(二)營業執照失效或被工商部門注銷、撤銷的;
(三)失去對外貿易經營權的;
(四)注冊登記證書到期,未申請延續的;
(五)其他無法正常使用注冊登記證書的。
第三十八條 國內收貨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登記。該國內收貨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注冊登記。
國內收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該國內收貨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注冊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國內收貨人指進口廢物原料對外貿易合同的買方。
利用單位指實際從事進口廢物原料加工利用的企業。
全數檢驗指對以集裝箱、汽車或列車裝運的廢物原料每箱、車、車皮均實施掏箱或落地檢驗,散運的廢物原料每艙均實施落地檢驗。
第四十條 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的工作程序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基本流程圖》(見附件13)執行。
第四十一條 變更、延續注冊登記的評審和批準的程序比照第三章的程序實施。
第四十二條 從事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評審的人員應為從事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專家,其資格由國家質檢總局認定。
第四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建立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對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負責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評審的單位和人員,應對國內收貨人的商業機密、技術信息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工作檔案。
第四十六條 如無特指,本細則中所稱“日”均為自然日。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9年11月1日起試行。
附件:
1.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記錄表
2.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書
3.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
4.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6.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書面評審記錄
7.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不予注冊登記通知書
8.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程序
9.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編號規則
10.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
11.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監督管理工作聯系單
12.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自動失效審批通知單
13.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基本流程圖
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9號),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現將實施細則及有關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以下簡稱“國內收貨人”)應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注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事宜。
二、國內收貨人可以通過我局“進口廢物原料電子監管系統”(http://scrapconsignee.eciq.cn)提交注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
在網絡注冊登記申請成功后的30天內,國內收貨人應將全套書面注冊登記材料寄送相關直屬檢驗檢疫局。
通過網絡申請注冊的國內收貨人在電子提交注冊申請成功后,可獲得查詢密碼,以便了解本企業注冊登記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取得注冊登記資格后的監管狀態。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國家質檢總局不再受理國內收貨人的注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對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實施登記的公告》(200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附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的注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的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管理包括注冊登記的受理、評審、批準、變更、延續、日常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評審、批準、變更、延續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廢物原料進口的國內收貨人,都應取得注冊登記。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注冊登記證書(或復印件)及相關材料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五條 國內收貨人不自行開展加工利用進口廢物原料的,應當將進口廢物原料交付給《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單位,如實記錄貨物流向,并保存貨物的交付憑據。
第六條 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進出口貿易經營資質;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國檢驗檢疫、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等強制性要求和相關環境保護控制標準;
(四)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記錄表》(以下簡稱“現場評審記錄表”,見附件1)中的評審要求,建立并運行質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和國內利用單位。
第七條 國內收貨人應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注冊登記,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印填寫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書》(見附件2);
(二)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注冊登記證》等進出口資質許可文件及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于已經獲得ISO9001等質量體系認證的,還應提供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及其加蓋公章的彩色復印件;
(六)代理國內利用單位進口的,應當提供代理進口文件、加蓋公章的國內利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國內利用單位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準予利用進口廢物原料的相關文件證明,如:《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備案表》。
第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自收到注冊登記申請書面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注冊登記申請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受理通知書”,見附件3)。
(二)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見附件4),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
(三)申請人補正材料后,經審查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簽發受理通知書;資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視為放棄申請,簽發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專家評審組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應將專家評審組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對申請人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分為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兩部分進行,以驗證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證國內收貨人企業內部管理及質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評估其保證進口廢物原料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條 評審組負責對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評審以及對書面評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由國內收貨人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由2~5人組成,并可視情況邀請主要進口口岸直屬檢驗檢疫局參加,必要時可根據申請人進口廢物原料的技術特性和實際需要,邀請具有一定資質的系統外專家參加評審工作。評審工作實行組長責任制。評審組組長負責評審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十三條 經對申請人所提交書面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一致性進行書面評審后,評審組應填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書面評審記錄》(見附件6),并做出書面評審結論。
第十四條 經書面評審符合要求的,書面評審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簽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不予注冊登記通知書》(以下簡稱“不予注冊登記通知書”,見附件7)。
第十五條 對書面評審合格的申請人,評審組應當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程序》(見附件8)和現場評審記錄表中的評審要求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應當制定現場評審計劃,并在現場評審實施日期前15日內通知申請人。評審過程中應注重收集相關證據,認真做好評審記錄,并對評為“不符合”的評審項目填寫不符合項報告。
第十六條 經評審組現場評審,可以對申請人做出以下三種評審結論:現場評審合格;現場評審有條件通過;現場評審不合格。
第十七條 被判為現場評審有條件通過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存在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申請人整改完畢,經評審組跟蹤評審通過后,現場評審合格;否則,現場評審不合格。評審組在書面評審或現場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反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事實的,應終止評審,并判為評審不合格。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長應當及時組織編寫現場評審報告,提交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十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條 對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登記,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編號規則》(見附件9)編制證書號,頒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10),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二條 對書面評審不合格、現場評審不合格或者新發現存在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情況的,不予注冊登記,簽發不予注冊登記通知書,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情況可對評審組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提交本細則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材料;
(二)所代理國內利用單位發生變化的,提交本細則第七條第一、六項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收到國內收貨人變更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國內收貨人的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國內收貨人組織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國內收貨人應及時提交變更說明。
第二十七條 國內收貨人需要延續注冊登記資格的,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七條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的材料以及生產經營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內收貨人名稱、辦公及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二)國內收貨人生產經營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三)證書有效期內進口廢物原料的情況,國內收貨人自行加工利用的,還應當提供加工利用廢物原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收到延續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國內收貨人實施現場檢查、驗證、追蹤貨物環保質量狀況等形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對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監管管理中,發現其在本轄區已存在或可能存在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將《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監督管理工作聯系單》(見附件11)通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經查實國內收貨人確有違法事實的,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相關國內收貨人予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相關直屬檢驗檢疫局。需要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協調的,由相關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協調處理。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國內收貨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查國內收貨人有無違反我國進口廢物原料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二)抽查驗證國內收貨人是否將進口廢物原料交付相應的國內利用單位;
(三)掌握注冊登記國內收貨人環保項目不合格廢物原料的退運情況;
(四)抽查其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正常、有效;
(五)上級機構交辦的其它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已獲得注冊登記的國內收貨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對其進口的廢物原料實施90日全數檢驗:
(一)進口的廢物原料存在嚴重貨證不符、申報不實,經查確屬國內收貨人責任的;
(二)國內收貨人的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一年內首次發生進口廢物原料環保項目檢驗不合格,經查確屬國內收貨人責任的;
(四)現場檢查發現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缺陷的;
(五)撤銷注冊登記資格后重新獲得的。
第三十三條 已獲得注冊登記的國內收貨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對其進口廢物原料實施180日全數檢驗:
(一)一年內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廢物原料累計2批(含)以上,經查確屬國內收貨人責任的;
(二)在90日加嚴檢驗期內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三十二條所列情況之一的。
第三十四條 國內收貨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撤銷其注冊登記,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有關證件的;
(二)將注冊登記證書或者注冊登記編號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三)進口廢物原料未按注冊登記要求交付相應的國內利用單位,屬國內收貨人責任的;
(四)180日全數檢驗期間,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的;
(五)未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實施退運的;
(六)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條 利用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告知相關國內收貨人,變更注冊登記證書中的利用單位,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一)因利用單位原因,造成檢驗檢疫機構無法對國內收貨人實施后續監管的;
(二)利用單位失去進口廢物原料利用資質或能力的;
(三)利用單位偽造、變造檢驗檢疫證單的;
(四)利用單位存在轉讓或者倒賣進口廢物原料或進口許可證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對于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實地走訪等方式無法正常聯絡的已獲注冊登記的國內收貨人,經調查與注冊登記信息不符,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公示30日后,按照企業不接受監督管理處理,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撤銷其注冊登記資格。
第三十七條 已獲注冊登記的國內收貨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填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自動失效審批通知單》(見附件12)報直屬檢驗檢疫局,由簽發注冊登記證書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注銷其注冊登記證書,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一)不再從事廢物原料進口貿易的;
(二)營業執照失效或被工商部門注銷、撤銷的;
(三)失去對外貿易經營權的;
(四)注冊登記證書到期,未申請延續的;
(五)其他無法正常使用注冊登記證書的。
第三十八條 國內收貨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登記。該國內收貨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注冊登記。
國內收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該國內收貨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注冊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國內收貨人指進口廢物原料對外貿易合同的買方。
利用單位指實際從事進口廢物原料加工利用的企業。
全數檢驗指對以集裝箱、汽車或列車裝運的廢物原料每箱、車、車皮均實施掏箱或落地檢驗,散運的廢物原料每艙均實施落地檢驗。
第四十條 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的工作程序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基本流程圖》(見附件13)執行。
第四十一條 變更、延續注冊登記的評審和批準的程序比照第三章的程序實施。
第四十二條 從事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評審的人員應為從事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專家,其資格由國家質檢總局認定。
第四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建立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對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負責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評審的單位和人員,應對國內收貨人的商業機密、技術信息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工作檔案。
第四十六條 如無特指,本細則中所稱“日”均為自然日。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9年11月1日起試行。
附件:
1.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記錄表
2.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書
3.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
4.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5.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6.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書面評審記錄
7.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不予注冊登記通知書
8.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程序
9.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編號規則
10.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
11.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監督管理工作聯系單
12.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自動失效審批通知單
13.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基本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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