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33號公告
關于采取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進口植物種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條、球莖、塊根等活體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簡稱“植物種苗”)傳帶外來有害生物的檢疫風險極高。為有效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傳入擴散,保護我國農林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經與農業、林業部門協商,對進口植物種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植物種苗口岸應具備現場查驗、除害處理、隔離檢疫設施等必要條件,所在檢驗檢疫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實驗室檢測手段和技術能力。經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實地考核評估,現公布第一批符合條件的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單(見附件)。
二、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進口植物種苗,應當依法辦理進境檢疫審批,并選擇從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據口岸條件和貿易需要,國家質檢總局將對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單實施動態調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進口植物種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條、球莖、塊根等活體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簡稱“植物種苗”)傳帶外來有害生物的檢疫風險極高。為有效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傳入擴散,保護我國農林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經與農業、林業部門協商,對進口植物種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植物種苗口岸應具備現場查驗、除害處理、隔離檢疫設施等必要條件,所在檢驗檢疫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實驗室檢測手段和技術能力。經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實地考核評估,現公布第一批符合條件的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單(見附件)。
二、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進口植物種苗,應當依法辦理進境檢疫審批,并選擇從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據口岸條件和貿易需要,國家質檢總局將對進口植物種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單實施動態調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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