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第3號公告
對進口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VIN)實施入境驗證管理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進口機動車實施車輛識別代號(簡稱VIN)入境驗證管理:
一、進口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GB 16735-2004)的要求。對VIN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進口機動車,檢驗檢疫機構將禁止其進口,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國家特殊需要并經批準的,以及常駐我國的境外人員、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自帶的除外。
二、為便利進口機動車產品報檢通關,在進口前,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CCC證書)的持有人或其授權人可向簽發CCC證書的認證機構提交擬進口的全部機動車VIN和相關結構參數資料進行備案,認證機構在對上述資料進行核對、整理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及認監委,以便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機動車產品的VIN進行入境驗證。
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進口機動車實施車輛識別代號(簡稱VIN)入境驗證管理:
一、進口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GB 16735-2004)的要求。對VIN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進口機動車,檢驗檢疫機構將禁止其進口,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國家特殊需要并經批準的,以及常駐我國的境外人員、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自帶的除外。
二、為便利進口機動車產品報檢通關,在進口前,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CCC證書)的持有人或其授權人可向簽發CCC證書的認證機構提交擬進口的全部機動車VIN和相關結構參數資料進行備案,認證機構在對上述資料進行核對、整理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及認監委,以便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機動車產品的VIN進行入境驗證。
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實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屆全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人選名單公示公告(2019-08-01)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鈉的測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上線運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號國家標準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