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7年第116號公告
關于調整從瘋牛病疫區進口化妝品管理措施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進口化妝品的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衛生部決定對從瘋牛病疫區進口化妝品管理措施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含有本公告附件所列來自瘋牛病疫區的高風險物質的化妝品及化妝品原料進口。來自瘋牛病疫區的高風險物質清單由衛生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風險分析結果進行調整并公布。
二、進口商在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證書)和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不再提供由瘋牛病疫區國家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出具的“化妝品證書”。
三、進口含本公告附件所列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化妝品和化妝品原料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四、本公告自2007年8月31日起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2002年1號公告同時廢止。
附件:化妝品中禁限用的來自瘋牛病疫區的高風險物質清單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化妝品中禁限用的來自瘋牛病疫區的高風險物質清單
一、禁用物質清單
(一)牛源性物質:腦、眼、脊髓、頭骨、脊椎骨(不包括尾椎骨)、脊柱、扁桃體、回腸末端、背根神經節、三叉神經節、血液和血液制品、舌(指舌肌含有杯狀乳突)。
(二)羊源性物質:頭骨(包括腦、神經節和眼)、脊柱(包括神經節和脊髓)、扁桃體、胸腺、脾臟、小腸、腎上腺、胰腺、肝臟以及這些組織制備的蛋白制品,血液和血液制品、舌(指舌肌含有杯狀乳突)。
二、限用物質清單
(一)限用牛源性物質:骨制明膠和膠原、含蛋白的牛油脂和磷酸二鈣、含蛋白的牛油脂衍生物。
(二)限用牛源性物質需滿足的加工條件
1. 骨制明膠和膠原
原料骨(不包括頭骨和椎骨)需經以下程序進行加工處理:
(1) 高壓沖洗(脫脂);
(2) 酸洗軟化,去除礦物質;
(3) 長時間堿處理;
(4) 過濾;
(5)138℃以上至少滅菌消毒4秒,或使用可降低感染性的其他等效方法。
2.含蛋白的牛油脂和磷酸二鈣
來源于經過宰前和宰后檢驗的牛,并剔除了腦、眼、脊髓、脊柱、扁桃體、回腸末端等特殊風險物質。
3.含蛋白的牛油脂衍生物
需經高溫、高壓的水解、皂化和酯交換方法生產。
為進一步規范進口化妝品的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衛生部決定對從瘋牛病疫區進口化妝品管理措施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含有本公告附件所列來自瘋牛病疫區的高風險物質的化妝品及化妝品原料進口。來自瘋牛病疫區的高風險物質清單由衛生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風險分析結果進行調整并公布。
二、進口商在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證書)和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不再提供由瘋牛病疫區國家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出具的“化妝品證書”。
三、進口含本公告附件所列瘋牛病疫區高風險物質化妝品和化妝品原料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四、本公告自2007年8月31日起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2002年1號公告同時廢止。
附件:化妝品中禁限用的來自瘋牛病疫區的高風險物質清單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化妝品中禁限用的來自瘋牛病疫區的高風險物質清單
一、禁用物質清單
(一)牛源性物質:腦、眼、脊髓、頭骨、脊椎骨(不包括尾椎骨)、脊柱、扁桃體、回腸末端、背根神經節、三叉神經節、血液和血液制品、舌(指舌肌含有杯狀乳突)。
(二)羊源性物質:頭骨(包括腦、神經節和眼)、脊柱(包括神經節和脊髓)、扁桃體、胸腺、脾臟、小腸、腎上腺、胰腺、肝臟以及這些組織制備的蛋白制品,血液和血液制品、舌(指舌肌含有杯狀乳突)。
二、限用物質清單
(一)限用牛源性物質:骨制明膠和膠原、含蛋白的牛油脂和磷酸二鈣、含蛋白的牛油脂衍生物。
(二)限用牛源性物質需滿足的加工條件
1. 骨制明膠和膠原
原料骨(不包括頭骨和椎骨)需經以下程序進行加工處理:
(1) 高壓沖洗(脫脂);
(2) 酸洗軟化,去除礦物質;
(3) 長時間堿處理;
(4) 過濾;
(5)138℃以上至少滅菌消毒4秒,或使用可降低感染性的其他等效方法。
2.含蛋白的牛油脂和磷酸二鈣
來源于經過宰前和宰后檢驗的牛,并剔除了腦、眼、脊髓、脊柱、扁桃體、回腸末端等特殊風險物質。
3.含蛋白的牛油脂衍生物
需經高溫、高壓的水解、皂化和酯交換方法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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