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27號公告
2005年1月24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墨西哥農牧業農村發展漁業和食品部正式簽署了《中國蘋果輸墨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輸墨蘋果應產自中國山東、陜西、山西、河南、河北、遼寧、甘肅、寧夏和北京等9個省、區(市)。
二、輸墨蘋果應符合墨西哥植物檢疫法律法規,不帶有墨方關注的9種檢疫性有害生物。
三、輸墨蘋果應在生長期間采取果實套袋措施。
四、輸墨蘋果果園、包裝廠應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由中墨雙方共同指定。果園、包裝廠應采取有效的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墨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
五、加工后的輸墨蘋果應在0±05℃下專庫存放40天。如果出口第一年沒有發現食心蟲害蟲,該冷藏措施將取消。
六、輸墨蘋果包裝箱應用英文標出產地(省、區、市)、果園或其注冊號、包裝廠或其注冊號及輸往墨西哥等信息。
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按2%抽樣比例對輸墨蘋果實施出口前檢驗檢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檢疫證書。2年后,如果未發現檢疫問題,則抽樣比例降低到1%。
八、輸墨蘋果進境口岸為:Manzanillo,Veracruz, Tuxpan和Lazaro Cardenas。
九、在項目開始前,墨方將派檢疫官員來華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批準本項目的實施。墨方考察相關費用由中方產業界承擔。
其他要求按《中國蘋果輸墨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2005年1月24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墨西哥農牧業農村發展漁業和食品部正式簽署了《中國蘋果輸墨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輸墨蘋果應產自中國山東、陜西、山西、河南、河北、遼寧、甘肅、寧夏和北京等9個省、區(市)。
二、輸墨蘋果應符合墨西哥植物檢疫法律法規,不帶有墨方關注的9種檢疫性有害生物。
三、輸墨蘋果應在生長期間采取果實套袋措施。
四、輸墨蘋果果園、包裝廠應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由中墨雙方共同指定。果園、包裝廠應采取有效的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墨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
五、加工后的輸墨蘋果應在0±05℃下專庫存放40天。如果出口第一年沒有發現食心蟲害蟲,該冷藏措施將取消。
六、輸墨蘋果包裝箱應用英文標出產地(省、區、市)、果園或其注冊號、包裝廠或其注冊號及輸往墨西哥等信息。
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按2%抽樣比例對輸墨蘋果實施出口前檢驗檢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檢疫證書。2年后,如果未發現檢疫問題,則抽樣比例降低到1%。
八、輸墨蘋果進境口岸為:Manzanillo,Veracruz, Tuxpan和Lazaro Cardenas。
九、在項目開始前,墨方將派檢疫官員來華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批準本項目的實施。墨方考察相關費用由中方產業界承擔。
其他要求按《中國蘋果輸墨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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