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159號公告
2004年09月09日 00:00????信息來源:國家質檢總局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 國家質檢總局 ”)2003年第115號公告和2004年第48號公告的規定,現將首批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批準名單予以公布(見附件)。
國家質檢總局 2004年第75號公告所規定的“自2004年11月1日(以提單或運單的簽發日期為準)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受理未獲注冊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貨物的報檢申請”的實施日期調整至2005年1月1日。即:自2005年1月1日(以提單或運單的簽發日期為準)起,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已批準注冊的境外供貨企業的進口廢物原料報檢予以受理。進口廢物原料報檢單位在報檢時,應申報《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編號;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可要求進口廢物原料報檢人提供境外供貨企業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復印件,以便驗證。
自2005年1月1日起,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只受理已批準注冊企業申請的裝運前檢驗,并應在裝運前檢驗證書上注明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的注冊編號。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的相關批準文件將以函件形式寄送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
國家質檢總局 2004年第75號公告所規定的“自2004年11月1日(以提單或運單的簽發日期為準)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受理未獲注冊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貨物的報檢申請”的實施日期調整至2005年1月1日。即:自2005年1月1日(以提單或運單的簽發日期為準)起,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已批準注冊的境外供貨企業的進口廢物原料報檢予以受理。進口廢物原料報檢單位在報檢時,應申報《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編號;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可要求進口廢物原料報檢人提供境外供貨企業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復印件,以便驗證。
自2005年1月1日起,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只受理已批準注冊企業申請的裝運前檢驗,并應在裝運前檢驗證書上注明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的注冊編號。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的相關批準文件將以函件形式寄送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
相關閱讀: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實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屆全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人選名單公示公告(2019-08-01)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鈉的測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上線運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號國家標準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