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第44號公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日前頒布了新的《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余)規例》和《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詳情請查閱國家質檢總局網址 www.aqsiq.gov.cn ),要求所有供港的食用動物(包括豬、牛、羊、禽、貝類、爬行動物類)及動物產品不得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 7種禁用藥物,其他37種抗生素和化學藥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所有進口的食用動物衛生證書必須證明符合上述規定;違反規定的飼養場、經營企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證供港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現就供港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藥物殘留控制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經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食物局協商,《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余)規例》和《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將分階段實施,從 2001年12月31日起首先對7種禁用藥物和10種允許使用的藥物(詳情請查國家質檢總局網址 www.aqsiq.gov.cn )進行管制。有關監測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制訂并組織實施。
二、各注冊供港動物養殖場及用于屠宰、加工 供港肉(臟)類的動物養殖場所用飼料(含運輸途中飼喂的飼料)必須符合《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 1999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嚴禁在飼料或飼料添加劑中添加上述7種禁用藥物。
三、禁止在各注冊供港養殖場及用于屠宰、加工 供港肉(臟)類的動物養殖場存放或使用上述7種禁用藥物,其他藥物的使用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各注冊養殖場必須按照供 港活動 物檢驗檢疫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藥物購買、存放、使用登記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藥物使用、殘留限量標準和停藥期的規定。
四、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做好對相關養殖場和進出口公司的宣傳工作,加強對各養殖場使用飼料和藥物的監督管理。
五、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各項規定,密切跟蹤本地區供港產品的衛生質量狀況,并加強對本地區出口企業的核查。
六、駐港澳代理機構要主動與兩地檢驗檢疫主管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兩地主管部門、出口企業和供貨企業反饋內地供港 - 澳商品 的衛生質量狀況,并提出改進建議。
七、對違反本規定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養殖場、加工廠和進出口公司,國家質檢總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對供澳門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藥物殘留控制和監測,參照本公告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日前頒布了新的《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余)規例》和《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詳情請查閱國家質檢總局網址 www.aqsiq.gov.cn ),要求所有供港的食用動物(包括豬、牛、羊、禽、貝類、爬行動物類)及動物產品不得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 7種禁用藥物,其他37種抗生素和化學藥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所有進口的食用動物衛生證書必須證明符合上述規定;違反規定的飼養場、經營企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保證供港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現就供港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藥物殘留控制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經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食物局協商,《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余)規例》和《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將分階段實施,從 2001年12月31日起首先對7種禁用藥物和10種允許使用的藥物(詳情請查國家質檢總局網址 www.aqsiq.gov.cn )進行管制。有關監測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制訂并組織實施。
二、各注冊供港動物養殖場及用于屠宰、加工 供港肉(臟)類的動物養殖場所用飼料(含運輸途中飼喂的飼料)必須符合《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 1999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嚴禁在飼料或飼料添加劑中添加上述7種禁用藥物。
三、禁止在各注冊供港養殖場及用于屠宰、加工 供港肉(臟)類的動物養殖場存放或使用上述7種禁用藥物,其他藥物的使用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各注冊養殖場必須按照供 港活動 物檢驗檢疫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藥物購買、存放、使用登記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藥物使用、殘留限量標準和停藥期的規定。
四、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做好對相關養殖場和進出口公司的宣傳工作,加強對各養殖場使用飼料和藥物的監督管理。
五、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獸藥管理的各項規定,密切跟蹤本地區供港產品的衛生質量狀況,并加強對本地區出口企業的核查。
六、駐港澳代理機構要主動與兩地檢驗檢疫主管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兩地主管部門、出口企業和供貨企業反饋內地供港 - 澳商品 的衛生質量狀況,并提出改進建議。
七、對違反本規定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養殖場、加工廠和進出口公司,國家質檢總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對供澳門食用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藥物殘留控制和監測,參照本公告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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