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陽江市公布2022年打擊侵權假冒商品典型案例
2022年,廣東省陽江市打擊侵權假冒商品領導小組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假售假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有影響的典型違法案件,多渠道、全方位開展了打擊侵權假冒宣傳,有效保護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案例1
陳某生產假冒手機品牌電池案
【基本案情】2012年年初開始,被告人陳某伙同陳某1(已判刑)在其位于陽西縣儒洞鎮大村村委會家中設立手機電池加工廠,生產不符合產品標準的金立、Itel、三星、諾基亞等假冒手機品牌電池。2014年12月3日,陽西縣公安局民警在陽西縣儒洞鎮大村村委會將陳某1抓獲,并當場在其家中繳獲一批成品手機電池,其中Itel品牌電池1000塊、諾基亞品牌電池1990塊、TECN0品牌電池1000塊、三星品牌電池1990塊、銀色半成品手機電池11000塊。經鑒定,被告人陳某生產的三星電池是未經授權使用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注冊商標“S∧MSUNG”的假冒產品。經價格鑒定,繳獲的標有三星品牌的電池價值79960元,標有諾基亞品牌的手機電池總價為59700元。
【處理結果】經陽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陽西縣公安局于2021年12月16日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并依法執行逮捕,并以被告人陳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2年2月9日向陽西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審查起訴。陽西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陽西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典型意義】假冒偽劣產品不僅嚴重影響消費者使用,更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其中,三星等手機電池作為知名的品牌,廣受用戶的喜愛,由于其知名度高、質量較好,同時價格適中,使其經常成為假冒侵權的損害對象。目前,在國內有很多假冒手機電池在市場上銷售,對相關公司的知識產權、形象造成了侵害,也嚴重損害了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假冒產品廠家不具備獨立設計和開發產品的能力,他們使用質量低劣的材料和落后的設備來仿冒其他公司的產品,這些仿冒品的持久穩定性差,安全性更差,容易引發火災,給人民群眾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嚴厲查處侵權假冒違法犯罪行為,有利于切實保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案例2
陽春市某文具店銷售侵犯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案
【基本案情】根據廠家投訴,陽江市執法人員于2022年6月9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實,當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從一個自稱是南孚電池業務員(不知道姓名和聯系方式)購進上述“南孚”5號電池,該業務員是開面包車上門兜售,當事人以0.9元/粒的價格購進南孚500粒,銷售價2.5元/粒,銷售了184粒,庫存的316粒5號電池已被陽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經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鑒定,上述“南孚”5號電池不是該公司生產或授權單位生產的產品,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南孚”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對該鑒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銷售上述5號電池時,不能提供上述5號電池的進貨票據或購銷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證明上述5號電池是其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上述5號電池按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為1250元。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涉案貨值較小,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陽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5號電池316粒,并對當事人罰款3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當事人從非法渠道購進假冒電池并進行銷售的行為,既侵犯電池生產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厲查處侵權假冒違法違規行為,積極發揮行政執法震懾力,切實保護了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2022年,廣東省陽江市打擊侵權假冒商品領導小組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假售假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有影響的典型違法案件,多渠道、全方位開展了打擊侵權假冒宣傳,有效保護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案例1
陳某生產假冒手機品牌電池案
【基本案情】2012年年初開始,被告人陳某伙同陳某1(已判刑)在其位于陽西縣儒洞鎮大村村委會家中設立手機電池加工廠,生產不符合產品標準的金立、Itel、三星、諾基亞等假冒手機品牌電池。2014年12月3日,陽西縣公安局民警在陽西縣儒洞鎮大村村委會將陳某1抓獲,并當場在其家中繳獲一批成品手機電池,其中Itel品牌電池1000塊、諾基亞品牌電池1990塊、TECN0品牌電池1000塊、三星品牌電池1990塊、銀色半成品手機電池11000塊。經鑒定,被告人陳某生產的三星電池是未經授權使用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注冊商標“S∧MSUNG”的假冒產品。經價格鑒定,繳獲的標有三星品牌的電池價值79960元,標有諾基亞品牌的手機電池總價為59700元。
【處理結果】經陽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陽西縣公安局于2021年12月16日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并依法執行逮捕,并以被告人陳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22年2月9日向陽西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審查起訴。陽西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陽西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典型意義】假冒偽劣產品不僅嚴重影響消費者使用,更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其中,三星等手機電池作為知名的品牌,廣受用戶的喜愛,由于其知名度高、質量較好,同時價格適中,使其經常成為假冒侵權的損害對象。目前,在國內有很多假冒手機電池在市場上銷售,對相關公司的知識產權、形象造成了侵害,也嚴重損害了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假冒產品廠家不具備獨立設計和開發產品的能力,他們使用質量低劣的材料和落后的設備來仿冒其他公司的產品,這些仿冒品的持久穩定性差,安全性更差,容易引發火災,給人民群眾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嚴厲查處侵權假冒違法犯罪行為,有利于切實保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案例2
陽春市某文具店銷售侵犯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案
【基本案情】根據廠家投訴,陽江市執法人員于2022年6月9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實,當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從一個自稱是南孚電池業務員(不知道姓名和聯系方式)購進上述“南孚”5號電池,該業務員是開面包車上門兜售,當事人以0.9元/粒的價格購進南孚500粒,銷售價2.5元/粒,銷售了184粒,庫存的316粒5號電池已被陽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經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鑒定,上述“南孚”5號電池不是該公司生產或授權單位生產的產品,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南孚”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對該鑒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銷售上述5號電池時,不能提供上述5號電池的進貨票據或購銷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證明上述5號電池是其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上述5號電池按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為1250元。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涉案貨值較小,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陽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5號電池316粒,并對當事人罰款3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當事人從非法渠道購進假冒電池并進行銷售的行為,既侵犯電池生產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厲查處侵權假冒違法違規行為,積極發揮行政執法震懾力,切實保護了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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