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酒!福建莆田某商行被罰!
2021年6月10日,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城廂區某食品商行銷售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白酒及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沒收假冒白酒1106瓶、并處罰沒款9.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
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依法對位于莆田市城廂區某批發市場的莆田市城廂區某食品商行進行檢查。
在該店內發現待售的:
①標有“銀賴”注冊商標、“銀賴茅十年醬香型白酒”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903瓶;
②標有“銀賴”注冊商標、“銀賴茅5醬香型白酒”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106瓶;
③標有“為人民服務1949-2009指定生產廠: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茅合釀酒(集團)有限公司”等字樣的醬香型老酒88瓶;
④“五糧液”注冊商標濃香型白酒3瓶;
⑤“五糧液”注冊商標濃香型白酒6瓶。
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酒類商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憑證材料。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我局于立即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扣押上述涉案白酒。
經查明,當事人所售“五糧液”白酒為商標侵權商品,其余白酒為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品。2021年6月10日,我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其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沒收扣押的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濃香型白酒9瓶,并處罰款人民幣4665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其改正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沒收扣押的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標有“銀賴茅十年醬香型白酒”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903瓶、標有“銀賴茅5醬香型白酒”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106瓶、標有“為人民服務”等字樣的醬香型老酒88瓶,并處罰款人民幣3654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605.8元的行政處罰。
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溫馨提醒
廣大消費者在購買白酒特別是高檔酒類時,請到正規商場和大型超市購買,并索要購物憑證,如發現標簽及口感有異樣,應立即停止飲用,并保存好證據,及時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21年6月10日,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城廂區某食品商行銷售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白酒及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沒收假冒白酒1106瓶、并處罰沒款9.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
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依法對位于莆田市城廂區某批發市場的莆田市城廂區某食品商行進行檢查。
在該店內發現待售的:
①標有“銀賴”注冊商標、“銀賴茅十年醬香型白酒”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903瓶;
②標有“銀賴”注冊商標、“銀賴茅5醬香型白酒”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106瓶;
③標有“為人民服務1949-2009指定生產廠: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茅合釀酒(集團)有限公司”等字樣的醬香型老酒88瓶;
④“五糧液”注冊商標濃香型白酒3瓶;
⑤“五糧液”注冊商標濃香型白酒6瓶。
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酒類商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憑證材料。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我局于立即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扣押上述涉案白酒。
經查明,當事人所售“五糧液”白酒為商標侵權商品,其余白酒為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品。2021年6月10日,我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其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沒收扣押的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濃香型白酒9瓶,并處罰款人民幣4665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其改正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沒收扣押的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標有“銀賴茅十年醬香型白酒”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903瓶、標有“銀賴茅5醬香型白酒”等字樣的醬香型白酒106瓶、標有“為人民服務”等字樣的醬香型老酒88瓶,并處罰款人民幣3654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605.8元的行政處罰。
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溫馨提醒
廣大消費者在購買白酒特別是高檔酒類時,請到正規商場和大型超市購買,并索要購物憑證,如發現標簽及口感有異樣,應立即停止飲用,并保存好證據,及時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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