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分析報告
2024年度江蘇省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鹽城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組織實施煙花爆竹產品市級監督抽查。本次抽查計劃30批次,抽到30批次,經檢驗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項目為部件——引燃時間、結構和材質、燃放性能——燃放缺陷。
一、產品和產業概況
(一)產品概況
煙花爆竹是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產品。煙花爆竹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傳統產品,廣泛用于喜慶、祭祀、娛樂等活動。依據GB 10631-2013《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國家標準分為個人燃放類和專業燃放類。按照藥量及危險性大小,分為A、B、C、D四級:A、B級產品為專業燃放類,C、D級產品為個人燃放類。目前,市場上銷售的主要是C、D級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二)產業概況
1.產業分布
鹽城市曾經是煙花爆竹產品生產大市。隨著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力度加大,本市煙花爆竹產品生產企業于2011年全部關閉。
2.銷售渠道
煙花爆竹產品是通過批發企業批發給零售專賣店,零售專賣店銷售的產品由批發企業使用專用車輛配送,不可跨縣(區)銷售。鹽城市共有18家批發企業,都建有專用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
二、檢驗檢測概況
(一)樣品來源
本次任務共30批次,實際抽到樣30批次,均在實體店抽取,具體情況見表1。
表1 樣品來源
(二)檢驗檢測項目概況
表2 組合煙花產品檢驗檢測項目及依據
表3 其他類(除組合煙花外)產品檢驗檢測項目及依據
三、監督抽查結果分析
(一)綜合分析
1.按樣品來源
本次監督抽查樣品均從實體店抽取,共30批次,具體抽檢情況見表4。
表4 按樣品來源分析抽查結果
2.按抽樣地區
表5 按抽樣地區分析抽查結果
3.按抽查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
表6 按抽查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分析抽查結果
4.按產品類別
表7 按產品類別分析抽查結果
(二)檢驗檢測項目分析
1.檢驗檢測結果
本次監督抽查共抽查煙花爆竹產品30批次,經檢驗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項目為部件——引燃時間、結構和材質、燃放性能——燃放缺陷。
2.不合格項目分析
a) 部件——引燃時間
GB 10631-2013《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標準規定,C級產品點火引火線引燃時間為3~8s;GB 19593-2015《煙花爆竹 組合煙花》標準規定個人燃放類產品點火引火線引燃時間為5~8s。引燃時間過短,燃燒(爆炸)時燃放者無法及時離開,容易造成對燃放者的傷害;引燃時間過長,可能因未及時引燃煙花爆竹而發生近距離察看,也易造成對燃放者的傷害。
本次抽查有2個批次的產品部件——引燃時間項目不合格。
b) 結構和材質
GB 19593-2015《煙花爆竹 組合煙花》標準規定C級產品:單筒內徑>20mm,≤30mm,主體高度≤300mm,壁厚≥2.0mm;單筒內徑≤20mm,主體高度≤260mm,壁厚≥1.5mm。產品與包裝之間不應增加墊板,筒體之間不應安裝隔板。筒體壁厚不符合標準要求,易存在安全隱患。產品安裝隔板導致了不應有的運輸成本增加、儲存空間增加、消費成本增加;同時,也增加了燃放后廢棄物,給環衛工作增加了額外負擔;燃放時也會出現散筒現象,易造成人員傷害。
本次抽查有1個批次的產品結構和材質項目不合格。
c) 燃放性能——燃放缺陷
GB 19593-2015《煙花爆竹 組合煙花》標準規定,產品燃放時不應出現炸筒、散筒、倒筒、沖底、斷火、燒筒、急炸、未燒成現象,發射升空的效果件不應出現低炸現象。出現炸筒、散筒、低炸等缺陷易造成人員傷害。
本次抽查有2個批次的產品燃放性能——燃放缺陷項目不合格。
3.不合格問題的主要原因
本次抽查煙花爆竹產品共計30批次,不合格2批次。主要原因是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管理人員缺乏對國家標準和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學習,質量意識淡薄,不能嚴格按照標準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從原材料到成品的檢驗流于形式,甚至采取偷工減料的方式來降低生產成本,產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抽查的銷售企業安全管理意識淡薄,產品質量鑒別能力不足,缺少必要的檢驗手段,對產品進貨把關不嚴,不能嚴格按標準進行入庫檢驗。
四、消費提示
1.看銷售主體。消費者應到持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專營店去購買;
2.看標志。應有正規的廠名、廠址、燃放說明、警示語、合格證等;
3.看外觀。應整潔、無霉變、無破損、無變形,無漏藥等現象;
4.看引火線。點火引火線應為綠色安全引線,不應松動、斷損。
2024年度江蘇省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鹽城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組織實施煙花爆竹產品市級監督抽查。本次抽查計劃30批次,抽到30批次,經檢驗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項目為部件——引燃時間、結構和材質、燃放性能——燃放缺陷。
一、產品和產業概況
(一)產品概況
煙花爆竹是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產品。煙花爆竹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傳統產品,廣泛用于喜慶、祭祀、娛樂等活動。依據GB 10631-2013《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國家標準分為個人燃放類和專業燃放類。按照藥量及危險性大小,分為A、B、C、D四級:A、B級產品為專業燃放類,C、D級產品為個人燃放類。目前,市場上銷售的主要是C、D級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二)產業概況
1.產業分布
鹽城市曾經是煙花爆竹產品生產大市。隨著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力度加大,本市煙花爆竹產品生產企業于2011年全部關閉。
2.銷售渠道
煙花爆竹產品是通過批發企業批發給零售專賣店,零售專賣店銷售的產品由批發企業使用專用車輛配送,不可跨縣(區)銷售。鹽城市共有18家批發企業,都建有專用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
二、檢驗檢測概況
(一)樣品來源
本次任務共30批次,實際抽到樣30批次,均在實體店抽取,具體情況見表1。
表1 樣品來源
(二)檢驗檢測項目概況
表2 組合煙花產品檢驗檢測項目及依據
表3 其他類(除組合煙花外)產品檢驗檢測項目及依據
三、監督抽查結果分析
(一)綜合分析
1.按樣品來源
本次監督抽查樣品均從實體店抽取,共30批次,具體抽檢情況見表4。
表4 按樣品來源分析抽查結果
2.按抽樣地區
表5 按抽樣地區分析抽查結果
3.按抽查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
表6 按抽查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分析抽查結果
4.按產品類別
表7 按產品類別分析抽查結果
(二)檢驗檢測項目分析
1.檢驗檢測結果
本次監督抽查共抽查煙花爆竹產品30批次,經檢驗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項目為部件——引燃時間、結構和材質、燃放性能——燃放缺陷。
2.不合格項目分析
a) 部件——引燃時間
GB 10631-2013《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標準規定,C級產品點火引火線引燃時間為3~8s;GB 19593-2015《煙花爆竹 組合煙花》標準規定個人燃放類產品點火引火線引燃時間為5~8s。引燃時間過短,燃燒(爆炸)時燃放者無法及時離開,容易造成對燃放者的傷害;引燃時間過長,可能因未及時引燃煙花爆竹而發生近距離察看,也易造成對燃放者的傷害。
本次抽查有2個批次的產品部件——引燃時間項目不合格。
b) 結構和材質
GB 19593-2015《煙花爆竹 組合煙花》標準規定C級產品:單筒內徑>20mm,≤30mm,主體高度≤300mm,壁厚≥2.0mm;單筒內徑≤20mm,主體高度≤260mm,壁厚≥1.5mm。產品與包裝之間不應增加墊板,筒體之間不應安裝隔板。筒體壁厚不符合標準要求,易存在安全隱患。產品安裝隔板導致了不應有的運輸成本增加、儲存空間增加、消費成本增加;同時,也增加了燃放后廢棄物,給環衛工作增加了額外負擔;燃放時也會出現散筒現象,易造成人員傷害。
本次抽查有1個批次的產品結構和材質項目不合格。
c) 燃放性能——燃放缺陷
GB 19593-2015《煙花爆竹 組合煙花》標準規定,產品燃放時不應出現炸筒、散筒、倒筒、沖底、斷火、燒筒、急炸、未燒成現象,發射升空的效果件不應出現低炸現象。出現炸筒、散筒、低炸等缺陷易造成人員傷害。
本次抽查有2個批次的產品燃放性能——燃放缺陷項目不合格。
3.不合格問題的主要原因
本次抽查煙花爆竹產品共計30批次,不合格2批次。主要原因是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管理人員缺乏對國家標準和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學習,質量意識淡薄,不能嚴格按照標準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從原材料到成品的檢驗流于形式,甚至采取偷工減料的方式來降低生產成本,產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抽查的銷售企業安全管理意識淡薄,產品質量鑒別能力不足,缺少必要的檢驗手段,對產品進貨把關不嚴,不能嚴格按標準進行入庫檢驗。
四、消費提示
1.看銷售主體。消費者應到持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專營店去購買;
2.看標志。應有正規的廠名、廠址、燃放說明、警示語、合格證等;
3.看外觀。應整潔、無霉變、無破損、無變形,無漏藥等現象;
4.看引火線。點火引火線應為綠色安全引線,不應松動、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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